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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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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精選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措施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措施是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方式、方案、途徑,可以分為非常措施、應變措施、預防措施、強制措施、安全措施。到底應如何擬定措施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精選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農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市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消防安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消防安全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村民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和責任,成年村民有參加撲救初起火災的義務。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會議制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發動廣大羣眾,開展防火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和火災情況,制定每個時期的工作計劃,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

(二)在冬、春和農業收穫季節,要組織力量,發動羣眾,進行防火安全大檢查;

(三)定期聽取消防工作彙報,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組織各種形式的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培訓消防骨幹,總結、交流消防工作經驗;

(五)適應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組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第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有一名副鄉(鎮)長、副主任分管消防工作,並確定一名幹部專(兼)職防火員,負責制定消防安全村規民約,進行消防安全巡查,普及安全消防知識。分管領導及專(兼)職防火員名單報區消防大隊備案。出現人事變動的,要及時報區消防大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建立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任負責制,其職責包括:

(一)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做好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消防安全環境;

(二)對村民住宅及村民住户的用火用電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 改;

(三)制定村民防火公約,對村民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加強對村民消防安全意識教育,定期組織向村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為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建立消防安全工作檢查、考核制度,明確職責。

第十條 各警務局要按照《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對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要與轄區內各村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適時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 加大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力度。各鄉鎮(辦)、人口較多的村委要在主要路口設置醒目的消防知識宣傳欄,每個自然村要做到有一面宣傳鑼、明確一名鳴鑼警示人員,給每户農户送發一份消防知識宣傳材料,因地制宜建設一批簡便實用的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建立防火檔案,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制定滅火撲救預案。

第十四條 各警務局應對各村、各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定期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 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危險品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六條 鄉(鎮)、村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慶祝會、聯歡會、文藝晚會等羣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疏散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當地警務局申報,經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佔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滅火求援的,必須事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十九條 各鄉鎮(辦)要將城鎮消防基礎設施納入小城鎮規劃建設,完成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農村村民住宅的安全佈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應納入村鎮建設規劃之中。

第二十條 農村中小學校應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在發現火災時,都應立即向公安消防機構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辦)應建立志願消防隊伍或義務消防隊伍,有條件的行政村可以建立義務消防隊。各鄉鎮(辦)應加強志願消防隊伍或義務消防隊伍的組織,明確工作職責,制定培訓、訓練計劃,確定聯絡指揮方式。發生火災時,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委必須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伍迅速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良山、羅坊今年要建立合同制或志願消防隊。各鄉鎮(辦)志願消防隊伍或義務消防隊伍人員名單報區消防大隊備案。出現人員變動的,及時報區消防大隊進行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火災撲滅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委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責任,核實火災損失。村民應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 應對參加撲救火災有功者給予表彰或獎勵。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卹。

第二十五條 各警務局經區消防大隊委託,有權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防火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2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農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鄉(鎮)、村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防火安全 責任制。

第四條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各村民委員會組織 實施。

第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本級政府 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村民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防火安全領導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本地區的消防工作和火災情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

(二)適時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督促火險隱患的整改;

(三)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培訓;

(四)編制消防專項規劃,組建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兼)職防火安全員。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關各級組織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防火責任。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負責本級組織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工作,其職責是:

(一)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維護本級組織的消防安全。

(二)組織村民制定村民防火公約,並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村民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四)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發放消防宣傳資料。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

第十條各村應當建立防火檔案,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

第十一條鄉鎮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本轄區內公民和各級組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組織和人員採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必須符合防火、防爆標準。

第十三條鄉鎮、村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規劃和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未經審核或核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縣(市)級公安消防機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鄉鎮、村舉辦大型集會和各種羣眾性活動前,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佔消火栓,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機構,並在公安消防機構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中小學校應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條各行政村可以建立義務消防隊,中心鎮應當建立合同制專職消防隊。

發生火災後,村委會必須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二十條火災撲滅後,村委會應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封閉火災現場,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責任,核實火災損失。

第二十一條對撲救火災有功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卹;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卹。

第二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機構的委託,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3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和諧穩定,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 本村消防工作在蘆潮港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本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本村火災防範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 本村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由蘆潮港派出所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成立一支5至10人的義務志願消防隊,每年採取自願報名和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村義務消防隊負責撲救和協助安全消防部隊撲救本村發生的各類火災,並幫助受災村民進行疏散救援。

四、 村民委員會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五、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範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 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 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 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六、 統籌規劃開展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其納入村容村貌改造、

鄉村道路、河道建設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之中。 新建、

七、 本村開展燈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羣體性活動的主辦者應

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

第一條 為推動我鄉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全面開展,切實將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基層,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15號)等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我鄉農村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村村民委員會應成立農村消防工作組(以下簡稱“消防工作組”),負責本村消防工作的組織、督促、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村村民委員會應建立農村安全消防站(以下簡稱“安全消防站”),負責農村防火宣傳、防火檢查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工作。有條件的社區應建立和發展專兼職義務消防組織。

第四條 安全消防站應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加強對轄區各類場所和單位的消防安全巡查。

(二)接到報警、上級或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出動命令時,第一時間組織力量出動到場。

(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業務技能訓練和體能訓練,熟悉防火滅火基本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五條 各村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村民防火公約:

(一)工作例會制度。消防工作組應每月召開農村消防工作例會,分析轄區消防安全形勢,研究重大消防工作,總結工作開展情況,部署下階段工作內容。

(二)防火檢查制度。村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轄區內的單位、村民住宅樓院及村民住户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違法違章行為予以督促整改,並做好記錄。

(三)工作考核制度。農村村委會與村民住宅區的住户和駐村單位、個體工商户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年度考核,健全並落實獎懲措施。

(四)宣傳教育制度。結合重大活動和防火工作的重要時期,在轄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活動;對轄區村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六)工作報告制度。對本區域重大消防工作、無力解決的消防安全問題和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報告鄉派出所。

(七)工作檔案制度。建立農村社會單位基本情況、消防設施、工作會議、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火災事故等消防工作檔案,落實檔案建立與管理的人員、場地和設施,定期對各類工作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六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一)農村內應設置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

(二)利用農村網絡、文化活動站等設置和機構,開展經常性的

消防安全常識、消防法律法規、家庭防火知識等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三)冬春季節和重大節日期間,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

(四)定期對老、弱、病、殘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五)寒暑假期間,對中小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六)定期向村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普遍提高村民、個體經營業户及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使其掌握火災預防撲救的基本常識。

第七條 本制度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5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範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佈。

第三條 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通過農村題材的欄目,採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願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範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幹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並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築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農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所和部位設置消防警示標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並實施跟蹤複查。

第十四條 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羣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 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遊、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傢俱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誌;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採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 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採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牆)、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 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6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x穩定,經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本村消防工作在轄區鄉鎮xx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本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本村火災防範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本村消防監督執法工作由蘆潮港派出所負責,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成立一支5至10人的義務志願消防隊,每年採取自願報名和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村義務消防隊負責撲救和協助安全消防部隊撲救本村發生的各類火災,並幫助受災村民進行疏散救援。

四、村民委員會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五、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範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x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x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六、統籌規劃開展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將其納入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河道建設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之中。

七、本村開展燈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羣體x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7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村(社區)消防工作有序開展,根據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社區)委會應成立以村(社區)主任為組長,村(社區)支委、治保主任等村(社區)幹部為組員的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村(社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人由治保主任擔任,成員由志願消防隊員、民防隊員、外口綜管員、村務電工等人組成,辦公室負責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等各項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和落實。

三、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村(社區)委會應與轄區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户、學校等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級消防安全責任。

四、村(社區)委會應組織制訂村民防火公約,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防火公約的發放、宣傳工作,同時對村民的`遵守情況進行監督。

五、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應組織召開消防工作例會,分析本村消防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應對措施,部署各項消防安全工作,學習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不少於一次。

六、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應定期組織人員開展防火檢查,並實行24小時防火巡查,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七、消防安全工作辦公室應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安全基本知識,提高羣眾消防安全意識。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村民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二)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察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檢查責任人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責任人若發現本村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

(四)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

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五)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屯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登記,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屯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方案,及時向村消防安全負責人報告,並由村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五級以上風各屯不準生火做飯,由各屯屯長監督並用廣播宣傳自家兒童不宜玩火。

2、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4、嚴禁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七) 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是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9

一、為加強農村消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村農村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村內的各單位要自覺遵守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各項消防安全職責。

三、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管理。農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指導、鄉鎮派出所具體負責抓好落實。

四、對在農村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要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負責對村民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組織防火安全檢查;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重大節日、火災多發期,組織專項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的理論學習、業務訓練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指導。義務消防隊員要學習宣傳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火災撲救、防火安全檢查、滅火演練和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消防標誌,不得毀壞消防設施。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暴危險物品和使用電器設備、燃氣用具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八、制定農村防火公約和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九、在火災撲滅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和公民應當保護現場,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明火災原因。

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0

為加強村消防工作,減少火災危害,保護村民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公約。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村消防活動,認真做好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村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對本村消防工作負總責,村內各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負責。

三、不在住宅內生產、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汽油、天拿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在村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愛護消防設施,不損壞、圈佔、阻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自覺維護樓道、走道和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標誌、事故照明等設備。不佔用、封堵樓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車通道設置障礙、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五、村內各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本身的消防安全工作並積極配合村做好消防工作。

六、遵守安全用電、用氣、用油、用火等管理規定,不亂拉、亂接電線,不超負荷使用電器。

七、不亂扔煙頭,不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家長要教育小孩不玩火,正確使用電器、燃氣用具。

八、村內商店按標準配置滅火器,並固定設置在方便取用的地方,裝修材料要採用不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