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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通用10篇)

欄目: 專業資料 / 發佈於: / 人氣:1.81W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

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重視程度不夠。一些物業服務企業重經營、輕安全,重眼前、輕長遠,重修補、輕維護,精力、人力、財力、物力多放在物業經營、費用收取、環境衞生、治安防範和普通的水電維修等方面,忽視了對公用消防設施日常維護和消防安全日常檢查,造成物業服務企業內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機構不明確、職責不清晰,消防值班、巡查、維護失位、缺位,隱患頻現。

(二)主體意識不強。有的物業管理公司過分強調為業主和物業使用者“服務”,在消防安全問題上不想管、不敢管,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單位的物業保修責任,對建築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單位的依賴性大,對業主、經營場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門的指導干預期盼值高,造成對業主進場裝修使用把關不嚴、跟蹤服務管理不到位,對消防設施故障損壞發現維修不及時,出現問題推、拖,樂見“責任不清”狀態,不能主動實施管理、積極解決問題、勇於承擔責任。

(三)管理水平薄弱。當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消防管理的多為消防控制室值班、保安和水電維修人員兼職較多,除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經消防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外,其餘人員基本上都沒有經過專門消防培訓,導致從事消防管理的人員沒有掌握基本消防常識,不能發現火災危險性,不懂得建築消防設施功能和檢查、維護、操作的基本方法,加之由於物業服務人員工資低、責任心差,消防管理幾乎成“空白”。

(四)維護資金缺乏。按照《物權法》及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管理所需費用主要來自業主交納的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然而實際生活中,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業主要求,服務質量與物業收費不成正比,是物業糾紛的核心所在。作為業主,往往採用拒交物業費作為自身的維權手段,長期積壓、欠收的費用給物業服務企業造成較大壓力,不得不縮減開支、壓縮管理項目,造成服務質量降低,產生惡性循環。另外,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等雖有專項維修資金,可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但其使用條件和程序較為複雜,能夠成功動用使用的在現實中並不多見,沒有資金,物業服務企業對一些隱患問題的整改也是有心無力。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通用10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通用10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社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創造良好的社區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城市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照本規定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立足現有社區組織機構,發揮管理和服務功能,發動和依靠羣眾,實行羣防羣治。

第四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街道辦事處、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的主要領導對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並確定專人具體負責社區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辦事處負責人任主任、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駐社區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的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督促和協調。

第六條社區居委會建立由居委會主任、居民小組長、社區巡邏隊、社會治安志願者、樓院長組成的社區消防工作小組。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點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和社區居委會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社區消防工作會議,組織、督促、協調社區消防工作的開展;

(二)督促指導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定期開展社區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受理羣眾舉報,開展消防諮詢服務;

(三)負責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開展社區消防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負責社區消防宣傳陣地的建設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維護和管理;

(六)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轄區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組織年度考評,落實獎懲措施;

(七)建立健全社區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區消防檔案;

(八)參與組織轄區火災撲救,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第十條物業管理單位、社區居委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按照街道辦事處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巡邏,疏散消防通道,整治清理居民樓道可燃物,發現和糾正消防違章行為;

(三)負責轄區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檔案;

(五)制定居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為轄區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六)轄區發生火災,及時組織疏散周圍羣眾,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火災撲滅後,應協助消防部門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核查火災損失。

(七)為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維修更換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列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工作;

(二)加強對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消防業務指導;

(三)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社區消防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專業培訓;

(四)幫助社區消防組織建立健全各項消防規章制度,完善消防業務檔案;

(五)指導社區開展消防宣傳活動,及時總結和推廣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六)把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列為社區民警職責,作為評比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每季度應當對管理單位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防火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單位、部位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有關消防審核、驗收或者檢查手續是否完備;

(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單位員工的消防宣傳教育和消防培訓情況;

(五)滅火器材的配備和維護保養情況;

(六)燃氣、火源、電源的管理情況。

防火檢查要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檢查記錄上簽名,檢查時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單位整改,較大火災隱患或解決不了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轄區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消防機構查處。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對轄區的消防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對居民住宅的樓院、通道的消防檢查,每週不少於一次;對居民家庭隨時進行防火提示。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應當建立消防巡邏制度。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小區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小區消防車道或住宅樓通道是否暢通;

(四)消除火災險情,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利用現有滅火器材,實施有效處置。

巡查要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要記錄巡查的內容、部位、頻次及檢查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並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糾正,較大火災隱患要及時報告責任區民警查處。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建立社區消防宣傳陣地,通過在社區內設立消防公益廣告牌、消防宣傳欄、消防宣傳櫥窗,在居民樓道設置消防警示牌等形式,營造社區消防安全氛圍。

第十五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活動,對有關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按照部署組織好本轄區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傳日活動。

第十六條社區應當根據季節特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動;要針對轄區的老弱病殘人員,加強防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的宣傳;學生放假期間,加強對轄區中小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增強羣眾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七條城市消防站應當定期向社區開放,流動消防宣傳車應當深入社區,開展流動消防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羣眾到消防站參觀,開展火場逃生演練,提高羣眾的消防素質。

第十九條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重要崗位從業人員參加消防培訓。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消防工作室,消防工作室內應當懸掛張貼街道辦事處的社區消防建設示意圖、社區消防組織網絡建設圖及社區消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室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社區基本情況檔案;

(二)轄區重點單位名冊和基本情況檔案;

(三)火災隱患檔案;

(四)火災統計檔案;

(五)防火檢查檔案;

(六)消防宣傳教育檔案;

(七)消防會議記錄;

(八)消防培訓檔案;

(九)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單位、社區委員會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檔案;

(十)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委會應當建立下列消防業務檔案:

(一)社區居委會基本情況檔案;

(二)轄區特護人員及家庭基本情況檔案;

(三)防火檢查檔案;

(四)消防巡查檔案;

(五)消防器材配備及維護檔案;

(六)居委會與各居民簽訂的《居民防火公約》檔案;

(七)消防宣傳活動檔案;

(八)消防會議記錄;

(九)其他有關檔案。

第二十三條社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作為社區年度綜合檢查、考核、評比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對在社區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轄區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因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失職造成重、特大火災事故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2

1)消防檢查包括對消防器材、設備、裝修、通道、易燃易爆物品及房屋用途改變的檢查,也包括用電、用氣安全和動火作業的檢查。

2)各項目的消防責任人同時為消防檢查人。同時,消防責任人的工作必須隨時接受相關部門與公司領導的檢查。

3)檢查項目見《消防系統檢查項目》。

4)項目負責人安排保安班或機電班對滅火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按規定時間更換或補充,不允許過期存放。

5)根據《消防系統檢查項目》的規定進行檢查,檢查時必須作好詳細記錄,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應儘快整改。

6)對物業區域(物業區域)內的公共地方的用電、設備、線路應每月檢查一次,並作好詳細記錄。對存在隱患的地方,要及時維修或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7)對任何私拉亂接管線的行為,一經發現,給予制止,併發出違章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者,按有關規定強制執行和處罰。

8)嚴格執行裝修審批制度,凡是動火作業,須得到消防機關和物業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物業公司應做好登記和全過程的監督工作。

9)積極配合有關供氣、供電、消防機關做好消防檢查工作。

10)值班人員應每天對公共通道進行檢查,及時清理堵塞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保持通道順暢。酒樓、卡拉OK、餐廳、商場、地下室等重點防火部位應增加巡查次數。對把房屋改變原用途的,責令業主恢復原批准用途。

11)秩序維護員應按規定製止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物業區域。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3

1目的

規範消防管理工作,保證小區公共財產和生命財產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XX嘉園物業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管隊是消防安全的管理單位;

3.2維修班負責消防設備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

3.3管理處主任負責監督實施本規程要求;

4、實施程序

4.1小區的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貫徹江"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的`指示,自覺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本小區的消防安全。

4.2對新上崗的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每名員工進行一年不少於兩次的消防安全培訓,對義務消防員進行鍼對性的業務培訓一年不少於四次。

4.3管理處加強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安全知識,管理層處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培訓上崗,安管部應制定詳細可行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習演練,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應組織業主/業主/用户參與,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本小區各單位應支持和配合管理處組織的初期火災撲救和安全疏散演練。

4.4 管理處制訂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掌握本小區物業的防火情況,協調有關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並監督實施。

4.5管理處負責組織本小區各單位開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管理處在進行公共消防設施檢查、試驗、維修、保養前將提前通知本小區各單位加強防範。

4.6管理處定期對小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使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4.7任何情況下消防設施停水、停電不得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必須經業主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管理處及時通知本小區各單位加強防範。

4.8嚴格控制裝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停放,特殊情況下必須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4.9小區各單位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制度,嚴禁亂接電氣線路,嚴禁私拆、改、裝電氣設施和用具。

4.10小區各單位進行室內裝修、改造,必須嚴格遵守裝修管理制度,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4.11嚴禁封閉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標誌。樓梯、過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擅自封閉或堆放雜物。

4.12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嚴防損壞和丟失。一經發現,將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

4.13管理處對違章用火、用電等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有權制止或向業主有關部門報告。

4.14、實行每日巡查制,對物業轄區所有部位進行安全巡查。巡查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4)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二次裝修現場的消防安全情況。

7)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15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通過對講機、消防電話等方式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4.16管理處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安全安管部組織實施,檢查內容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3)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4)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6)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質的防火安全情況。

7)中控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8)防火巡查情況。

9)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0)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4.17防火檢查中存在的消防隱患應由安管隊長以內部派工單的形式交管理處負責人簽發至相關責任部門整改,系業主/用户方的派發工作聯繫函至業主單位或租户,要求其限期整改,並要求其簽收通知書。

4.18重大節假日前,應成立由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及管理處負責人及其它相關人員組成的檢查小組對各物業進行全面徹底的防火檢查,並在節假日前消除一切火災隱患,隱患在整改過程中,應加強監控,指定專人管理並制訂出相應的防範措施

4.19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的暢通,各安全出口門嚴禁上鎖封堵,如遇通道被雜物堵塞,應通知保潔人員將雜物清理,並跟進全過程。

4.20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按臨時動火管理制度(詳見《裝修管理規程》)作業。

4.21管理處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成績突出的應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管理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制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對於違反消防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4.2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有:電梯機房、強弱電機房、中控室、停車場;各樓層的強、弱電井;消防通道、檔案室、機要室、財務室等。

4.2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識或者通過宣傳使公眾知道具體方位。對客户的消防安全宣傳:通過宣傳專欄、消防廣播、閉路電視等方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常識,各類宣傳活動每半年至少一次。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4

第一節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節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三節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第四節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第五節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衞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温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温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5

一、居委會、物業管理企業要經常向居民家庭、小區單位宣傳消防基本常識,並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小區內要設立消防宣傳專欄、燈箱、標語、警句、漫畫、橫幅、黑板報等消防公益宣傳設施,並及時更新內容,使宣傳貼近居民、貼近現實。

三、小區消防教育活動室要經常向小區居民羣眾開放。

四、小區學校應增設消防課,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居民學習消防安全知識。

五、小區發生火災後,視具體情況組織居民和小區單位參觀火災現場,用活生生的教訓,教育居民羣眾。

六、針對本小區的實際,開展小區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競賽、消防宣傳黑板報展評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動。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動日,要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活動,掀起消防宣傳高潮。

八、定期公佈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轄區內外發生的火災及時向居民告知,舉一反三,吸取教訓。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6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組織、領導、協調開展小區消防工作;將小區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制定小區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召開小區消防工作會議。

二、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與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居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並組織進行考核評比。

三、組織開展小區消防宣傳教育,開設小區消防宣傳陣地,不斷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認真處理羣眾消防舉報,切實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導、督促小區消防工作站、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小區消防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小區消防檔案。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維持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八、積極開展以安裝簡易水噴淋、逃生設施、疏通樓道、改造灶間和老化電線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7

一、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精神及指示。

二、協調、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開展宣傳、檢查等消防安全工作。

三、設立滅火點,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設施,維護消防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完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檔案,制定居民防火公約。

五、落實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闢者等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監護措施,主動上門宣傳消防常識。

六、指導、組織物業管理企業和消防志願者、居民樓組長等開展消防宣傳、檢查工作。

七、指導、督促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開展滅火和疏散逃生演練。

八、認真做好以安裝簡易水噴淋、逃生設施、疏通樓道、改造灶間和老化電線為主的老式居民住宅樓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8

一、積極開展小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居民羣眾自覺遵守居民防火公約,重點做好孤寡老人、殘疾病人、精神病人、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闢者等弱勢人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動上門宣傳教育,落實消防監護人和監護措施。

二、對居民住宅樓和小區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樓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積極做好公共消防設施和滅火點上的消防器材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四、發動居民羣眾積極參與消防宣傳和滅火逃生演練等羣眾性消防活動。

五、組織人員撲救初期火災,維護火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業管理企業、小區單位和居民代表參加的義務消防隊,開展小區消防宣傳、撲救初期火災。

物業管理企業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二、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建立檢查記錄。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區域內公用部位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居民和小區內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演練。

六、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落實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承擔消防安全檢查、宣傳和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的職責,做好義務消防消防隊的日常工作。

八、發現火災及時報警,並組織撲滅初期火災,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本市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消防責任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等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結合住宅小區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住宅小區物業(含商住樓、綜合樓的住宅部分)所實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管理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本規定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

(三)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嚴格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的工作原則,確保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將建築物或者場所提供給他人使用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維護保養責任;未明確的,由建築物或者場所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

第六條有兩個以上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建築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分別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體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共同負責,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進行管理。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保修期內的維修等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費用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住宅小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並配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未建立物業服務企業的區域,所在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協商確定維護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規定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二)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佔用;

(三)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識完好有效,委託專業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機構對自動消防設施定期檢測、維護保養;需動用房屋維修資金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

(四)嚴格執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五)制定滅火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六)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七)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八)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存檔備查;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

(二)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與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四)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工作;

(五)依據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建議,籌集資金或者通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六)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二)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規定承擔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時排查整改火災隱患;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計劃;

(三)為本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規定建立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七)組織制定符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實施演練;

(八)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管理專(兼)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組織開展培訓、業務訓練,使其具備安全檢查、初起火災撲救等基本戰鬥力;

(七)組織每名員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員工崗前必訓;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八)配合轄區網格員、派出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七條專(兼)職消防隊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檢查,熟練使用各類消防設施、器材,熟知消防設施、器材的分佈情況和滅火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特點建立防火巡查制度,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情況;

(二)是否損壞、挪用、埋壓、圈佔、遮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佔用防火間距;

(三)是否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四)是否有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五)管道井防火封堵是否被破壞,是否堆放雜物、丟棄垃圾;

(六)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鋼板違規搭建;

(七)業主裝修是否符合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八)其他防火巡查內容。

防火巡查人員對住宅小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處理;防火巡查時,應當場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執行和落實情況;

(二)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消防車作業場是否被遮擋、佔用;有無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的綠化、障礙物;

(四)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安全狀況;

(五)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安全主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一)消防組織及消防安全制度;

(二)消防行政許可、備案資料及消防監督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器材設置、配置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情況;

(五)巡查、檢查記錄;

(六)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記錄。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立即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制訂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火災隱患消除之前,應落實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將危險場所或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火災隱患整改記錄存檔備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至少每半年組織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員工上崗前應經消防安全培訓,具體內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火災重點部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築消防設施、器材性能及使用辦法;

(四)火災報警、檢查消除隱患、撲救初期火災以及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廣泛採取廣播、電視、錄像、標語、橫幅、板報、派發資料等多種形式,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引導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關心和重視消防安全,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識。

第五章火災處置

第二十七條報告火警時,要説清楚起火的具體地點、着火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被困,報警人的姓名、聯繫電話,並就近路口引導消防車進場。

第二十八條火災發生後,物業服務企業應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組織現場警戒,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後,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火災撲救。

第三十條火災撲滅後,物業服務企業要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及工作人員違反消防安全責任的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自查發現火災隱患並主動整改的,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由宜昌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小區物業消防安全制度範本10

1、嚴禁佔用、堵塞小區內的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路口,嚴禁損壞消防設備設施,不得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將消防用水作為民用;

2、小區內嚴禁攜入、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3、各裝修單位應嚴守防火規範,凡屬有一定危險的作業由管理處批准方可施工,嚴禁亂接、亂拉電線等違章作業行為的發生;

4、注意防火,在施工結束時,應切斷電源,並檢查確實沒有火災隱患方可離開施工現場;

5、各住户必須嚴格遵守消防管理規定,如有火災發生及時報警,並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協助滅火工作;

6、管理公司將定期對工作人員及業主進行防火的安全教育,並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消防演習;

7、小區內嚴禁燃放煙花、炮竹;

8、安全的使用煤氣及灶具,使用家用電器不可超負荷使用;

9、如有火災發生,立即報警,及時通知管理公司,正確報告火情及現場情況;

10、釀成火災後,除滅火人員外,其他人員應及時有序地將物品轉移到安全地帶,以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