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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欄目: 專業資料 / 發佈於: / 人氣:2.06W

一、心得體會的寫作方法有哪些

(一)簡略寫出自己閲讀過的書籍或文章的內容,然後寫出自己的意見或感想。明確的説,就是應用自己的話語,把讀過的東西,濃縮成簡略的文字,然後加以評論,重點的是(着重)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見。

(二)將自己閲讀過的文字,以寫作技巧的觀點來評論它的優劣得失、意義內涵,看看它給人的感受如何,效果如何。

(三)應用原文做導引,然後發表自己的意見。比如我們可以引用書中的一句話做為引導,然後發表見解。

(四)先發表自己的意見或感想,然後引用讀過的文章來做印證。

(五)將讀過的東西,把最受感觸、最重要的部分做為中心來寫;也可以把自己當做書中的「主角」來寫;也可以採用書信的方式來寫;更可以採用向老師或同學報告的方式來寫。

二、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當我們備受啟迪時,可以通過寫心得體會的方式將其記錄下來,這樣可以幫助我們分析出現問題的原因,從而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那麼心得體會到底應該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1

第一節 衝突規範概述

衝突規範,又稱法律適用規範、法律選擇規範,某種涉外民事關係應該適用何國法律來調整的規範。衝突規範本身並未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而只是指明應該適用哪一國法律。

衝突規範的特點:

(1)與一般實體規範不同,衝突規範是法律適用規範

(2)與一般訴訟程序規範不同,衝突規範是法律選擇規範

(3)衝突規範是一種間接規範,它需要與其所指引的某種實體規範相結合,才能最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綜上,衝突規範既不是程序規範,也不是實體規範,而是一類特殊的法律規範。

衝突規範的性質

(1)衝突規範屬於國內法

(2)衝突規範既非實體法規範,亦非程序法規範,而是一種對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起間接調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適用規範。

衝突規範的結構

衝突規範在結構上由“範圍”和“系屬”兩部分組成。“範圍”指衝突規範所要調整的民事關係或要處理的法律問題;“系屬”則是調整這一民事關係或處理該法律問題所應適用的法律。

例:不動產的物權(範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系屬)。

衝突規範的類型

(一)單邊衝突規範

明確規定適用某國法律的規範。從以往的情況看,單邊衝突規範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的比較多見。

(二)雙邊衝突規範

其系屬不明確規定適用內國法,也不明確規定適用外國法,而是提供一個以某種標誌(即連接點)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

其系屬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但只選擇其中之一所指引的準據法來調整某種涉外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

1 無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任意選擇)

2 有條件選擇適用的衝突規範(依次選擇)

(四)重疊適用的衝突規範(同時適用)

其系屬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連接點,並且同時適用於某種國際民事關係的衝突規範。

衝突規範的發展趨勢(p89)

第二節 系屬公式

系屬公式:對部分雙邊衝突規範中系屬進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結果。傳統雙邊衝突規範的一些系屬就逐漸固定下來,成為解決不同種類民事關係法律衝突的公式。

幾種常用的系屬公式

(一)屬人法

以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國籍、住所或慣常居所所作為連接點的系屬公式。它一般用來解決人的身份、能力、親屬、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問題。

①本國法原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屬人法的連接點

②住所地法原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作為其屬人法的連接點

③慣常居所地(經常居所地)法原則:以當事人的經常居所地為熟人法的連接點

採用本國法原則大都為大陸法系國家,而採用住所地法原則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中國屬人法:國籍國、住所地→經常居所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

民商事法律關係客體物所在國家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有關物權,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律衝突問題。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衝突問題都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為地法(客觀、靜態連接點)

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或非法行為發生地所屬法域的法律,理論基礎“場所支配行為”

①合同締結地法

②合同履行地法

③婚姻舉行地法

④侵權行為地法

(四)法院地法

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為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它常用來解決程序方面的法律衝突問題,在某些場合下也適用解決實體法方面的法律衝突問題。適用於公共秩序保留,外國法無法查明場合。

(五)旗國法

懸掛或塗印在船舶或飛行器上的特定旗幟所屬國家的法律,常用來解決船舶、航空器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糾紛以及船舶、航空器自身的物權問題的衝突問題。

(六)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主觀連接點)

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是指雙方當事人按其意願自主選擇的那個法域的法律。這一系屬公式在侵權、繼承、甚至動產物權等領域也常被採用。

(七)最密切聯繫地法律

連接點:衝突規範中把“範圍”和援引的準據法聯繫起來的因素。

每一條衝突規範必須至少有一個連接點。

連接點分類

1 客觀連接點和主觀連接點(是否依當事人合意)

客觀連接點是一種以客觀存在的標誌為基礎而設定的連接點

主觀連接點是依人的主觀意志為依據而設定的連接點主要有當事人意思自治或協議選擇,其餘都是客觀連接點

2 靜態連接點和動態連接點(是否可以改變)

靜態連接點就是固定不動的連接點 動態連接點則更加靈活

靜態連接點:不動產所在地、行為地 動態連接點:其他所有

注:物之所在地可能是靜態連接點則可能是動態連接點。

第三節 準據法及其確定

準據法指經衝突規範指引,用以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實體法規則,是國際私法一個非常重要的專有術語。

準據法法律特徵:

1 準據法能夠確定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關係的實體法

2 準據法是按照衝突規範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準據法的確定

(一)區際法律衝突及其解決

區際法律衝突,一個國家依照不同的地區分為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間發生的法律衝突。

解決方法:

1、直接依據連接點確定準據法

2 、根據區域私法確定準據法

3 、依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準據法

(二)人際法律衝突及其解決

人際法律衝突,在同一個國家中適用於不同民族、種族、宗教、部落的民事法律效力上的衝突。

解決方法:直接適用當事人在該國所屬的種族、民族、階級或教派的法律,或者適用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地方法律。

(三)時際法律衝突

時際法律衝突,準據法所屬國存在新舊法交替,在新法與舊法之間存在的衝突。

不算真正意義上的準據法確認問題

(四)先決問題

先決問題,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問題)的處理必須首先解決的其他問題。

如:夫妻財產繼承(主)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先決)

再婚能力(主)原來的婚姻關係是否已解除(先決)

先決問題的特點:

①解決主要問題的前提

②是一個獨立的問題,需要運用衝突規範單獨確定其準據法

③不是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其存在有一定條件

先決問題構成條件:

①按照法院地的衝突規範,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是外國法

②該先決問題相對獨立於主要問題,可以作為一項單獨的爭議向法院提出,並有針對它的衝突規範可以適用

③依準據法所屬國針對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所應適用的法律,與依法院地針對先決問題的衝突規範所應適用的法律不同。

解決方法:

①以主要問題的準據法所屬國的衝突規範確定先決問題的準據法

②依法院地的衝突規範(我國採用)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2

在這學期中,我們集中學習了《國際私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自學,我對這門學科的有關知識有了一定的認識。國際私法產生之初,是產生於各國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民法典、18XX年法國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做了規定。隨着經濟的發展,國際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廣泛的規定於各種民商法典中,並向法典化方向推進。

學科的重點在於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説史、衝突規範的結構與類型、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於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每一章關於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在世界範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它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係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説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衝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範、衝突規範、統一實體規範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範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衝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衝突規範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範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衝突問題。

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於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這種民事關係指涉外的財產關係以及與涉外財產關係有關的人身關係。這種涉外民事關係具有下列特徵:

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係主體一方是外國人;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係的客體位於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係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

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係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係,例如涉外婚姻關係,涉外繼承關係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貨物保險,貨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係。

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係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係體現出來的,這種關係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係,實質上這種民事關係是由國家之間的關係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係、經濟關係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係。

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所做的承諾,以後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則”出自於英國的“判例法”,後為美國所接受並予以發展,現在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做了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中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則”的合理因素,有的國家把“禁止反言原則”作為國際慣例來適用。

單邊衝突規範是指衝突規範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係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而雙邊衝突規範指的是指衝突規範的系屬並不指明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一個客觀標誌或提出一個法律使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誌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係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係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舉一個雙邊衝突規範的例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裏面的系屬:侵權行為地法律,可以是內國法,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外國法。所以,可以分解為兩個系屬分別為內國法和一個特定外國法的單邊衝突規範。

法律是以社會關係為調整對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為調整對象的,可以適用於涉外婚姻關係、涉外繼承關係、涉外侵權關係、涉外合同關係、涉外買賣關係、運輸關係、保險關係、支付關係、投資關係等等。

我國入世之後,涉外民事關係將會在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展開,充斥着我們的日常生活,就像我們現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規、上學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一樣,所以説,跟現實生活是緊密相連的,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3

1 法律規避行為的定義

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行為,又稱“詐欺規避”,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通過有計劃地製造構成法院地衝突規範中連接因素的具體事實,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在民商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通過增加或變更連結點,從而適用對自己有利準據法的行為確有存在。在國際私法上不承認這種新連結點具有指引準據法的效力,而仍適用變更前的連結點所指引的法律,從而形成國際私法上的法律規避制度。其制度核心不在於否定該連結點的增加或變更,而在於否定由連結點的增加或變更所指引的準據法的效力。法律規避制度起源於法國1878 年最高法院對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的判決。從該案中,我們可以看出,鮑富萊蒙王妃雖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國國籍,但其動機在於以此轉變離婚案件中的連結點,從而適用德國法以期實現自己離婚的目的。法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則明確表示鮑富萊蒙王妃故意變更連結點以適用德國法是無效的。

2 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件

法律規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規避行為。對此有兩要素説、三要素説、四要素説,甚至有五要素説、六要素説。學界普遍將四要素説作為通説,即法律規避行為要求:

①從主觀上講,當事人有法律規避的意圖;

②從規避的對象上講,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

③從行為方式上講,當事人是通過人為地增設連結點或者改變連結點的方式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

④從客觀結果上講,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

而國內另有部分學者認為,對一個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應着眼於該行為與其他行為的不同處進行辨析,從而明確該行為與其他類似行為的界限。對於法律規避行為構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於甄別何種行為是法律規避行為。對此,有學者對四要素中“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質疑。因為違反任意性規範並不一定帶來相應的法律懲罰。而違反強制性規範,則必然會帶來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在此處以“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必須是強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來對法律規避的界定是沒有意義的,這一點也不足以辨析法律規避行為與其他法律行為。對此,筆者認為三要素説顯然更容易對法律規避行為進行明確界定。即法律規避行為的構成要素由規避法律的意圖、增設或改變連結點、增設或改變連結點的行為使對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三點組成。而在這三要素中,最根本的,也是法律規避行為最為突出的要素就是規避法律的意圖。規避法律的故意也被認識是界定法律規避行為最重要的要素,因為這種故意被學界認為是“一種欺詐”,而“欺詐是使一切歸為無效的”。

這也又可以解釋為何法律規避又被成為“詐欺規避”。即在鮑富萊蒙王妃離婚案中,假定王妃加入德國國籍的初衷是成為德國人而非以期以德國人的身份從而使德國法得以適用,而在成為德國人後與王子離婚, 那麼這種離婚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是有效的。所以,即使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增設或改變了連結點,而這種增設或改變恰好使得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但只要當事人的這種行為不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這種行為就不足以稱之為法律規避行為,法律的適用也就不會被否定。

3 法律規避制度的性質與效力

3.1 法律規避制度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間的關係

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之間的關係在學界歷來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與公共秩序保留之間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鴻溝,二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而另有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屬於公共秩序保留的範圍,是後者的一部分。在此,筆者更傾向於贊同第二種觀點。部分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是一個獨立於公共秩序保留的問題,其差別在於二者主體不一致,進行法律規避是一種私人行為,而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則是一種國家機關的行為。這種觀點的根源在於法律規避制度與法律規避行為的混同。從二者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法律規避行為是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通過有計劃地製造構成法院地衝突規範中連接因素的具體事實, 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準據法。對於此種法律規避行為,若國家予以禁止,則產生禁止法律規避的制度,簡稱法律規避制度。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法律規避制度,亦或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的主體均是國家機關。在此,筆者認為,法律規避制度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之間並不存在巨大的差別。首先,二者的產生原因相同,無論是法律規避制度還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二者在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本國法在公序良俗方面的需要,規避法律觸犯了法院地禁止欺詐的基本法律原則,此乃公共秩序之一面。其次,二者保護的對象一致,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為了排除不符合自身公序良俗需要的外國法,而法律規避制度則是則意在保護本國法的正常適用,從而維護本國法的良好運轉。正因如此,國外許多國家並沒有將法律規避作為國際私法中的一項制度,而只是作為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情形。

3.2 法律規避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學界普遍將法律規避行為視為是一種欺詐行為,而根據“欺詐使一切歸於無效”原則,法律規避行為就應當是無效的,即“非法的目的使合法的行為無效”。而在此處可以看出,學界將法律規避行為默認為是一種法律行為。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反思法律規避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的正當性,從而對法律規避制度的合理性進一步進行討論。與其他規則體系相較,法律在調整方法上具有其特殊性。它更側重於通過對社會關係主體的外部行為進行評價來達到調整社會關係的效果。對社會關係主體的外部行為的評價應當是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主要媒介,在這一點上法律與道德非常不同。道德規範雖然也涉足社會關係主體的外部行為,但其調整方法是評價主體的思想動機。

簡言之,法律僅能控制一個人的外部行為,而不能約束一個人的內心。而法律規避行為的核心要件就是當事人規避法律的意圖,即,當事人在外部做出了合法的增加或改變連結點的行為, 但因其特殊的內心想法,法律即宣佈此種合法行為所指引的準據法無效。那麼法律規避制度是否是窺見了當事人的內心從而作出對其所希望適用的準據法的無效判決, 這種制度是否已經逾越了法律對人行為進行約束的界限,而進入道德約束的範疇?

對於這一問題,歐洲反對者的論斷似乎更為有力:法律規避制度“對意圖的探索是對人的內心意識的侵入”,“法律只涉及外部行為,而人的意圖屬於道德範疇;關於意圖是不能得到可靠的結論的,這樣就會使法官作出不可接受的專斷結論”。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4

師範類高校和理工類高校類似,其法學教育處於相對“被冷門”的地位,從體制安排到學生的積極性,似乎都比綜合類高校或者政法類高校對法學課程有“偏見”。而三國法中的國際私法,由於其“深奧”、“神祕”的標籤,使得國際私法的教學在師範類高校顯得頗為無奈。本文就是為了解決國際私法教學在師範類高校遭遇的困境而提出的一些教學方法改革建議。

一、國際私法是“實用性”極強的法學

“全球化進程提高了國際私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國際交流的空前繁榮使國際私法的實用性得以彰顯。國際私法是國家之間民商事活動得以進行的法律依據,也是一個國家處理該國與他國之間民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隨着國際交往的加深與擴大,國際民商事糾紛也隨之增多,適用外國法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這就提升了國際私法的地位,也使其實用性不再神祕而遙遠,而是與我們息息相關。上海自貿區的成立,是進一步探索改革開放的“試驗田”。自貿區“一線”放開,在與外國人進行貿易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的概率也會增加。

二、師範類高校國際私法“被冷門”的原因分析

(一)學校的培養方針沒有重視國際私法

自1998 年高考擴招以來,高校擴建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以至於最近幾年導致生源緊張,學生就業壓力空前增大。這迫使高校修正培養方針。除全國排名前幾位的重點名牌大學就業問題不是讓領導特別頭疼,其他高校都把學生就業問題作為首要考慮的問題之一。據此,調整培養方針,削減對就業不能產生直接效應的課程成為常見之舉。國際私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成了高等教育的犧牲品。據許多高校國際私法的任課老師反映,國際私法在教學過程中,課時在不斷減少。而國際私法的內容是豐富而龐大的,沒有足夠的課時,是難以讓學生掌握其內容的。

(二)師資力量的缺乏

法學在師範類高校中是最近幾年才慢慢獨立出來的一個學科,師資力量相對薄弱。國際私法本身的深奧使得師資力量不夠,師資水平不高,而能夠用中文將深奧的理論闡述清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能用雙語教學的更是鳳毛麟角。

(三)學生學習的功利性與對國際私法的誤解

師範類的學生本科畢業,一般會應聘去小學或中學,而小學和中學是沒有法學課程的,所以導致法學院的學生為了將來的工作而對在大學四年期間的學習有明顯的功利性,實用的課程認真學,不實用的課程應付考試為最高要求。在學生眼裏,實用的課程基本上不包括國際私法,認為國際私法是與外國人打交道,自己不會與外國人打交道,不需要學國際私法。其實,這是一種嚴重的誤解。國際私法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比如,在旅遊時,不小心與外國人發生了糾紛,就需要國際私法來調解。所以,國際私法,是一門十分有用的學科,它時時刻刻存在於我們身邊,幫助我們解決糾紛。

三、師範類高校國際私法教學改革之我見

(一)利用好“先入為主”的思維模式,撥開學生的興趣之門

“第一印象”的重要性,不僅在日常生活中人盡皆知,在國際私法的教學中也同樣得以體現。尤其是在師範類高校,由於法學屬於冷門,第一天課如何抓住學生的興趣就顯得尤為重要。可以結合國際形勢分析國際私法對國際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國際法律人才的缺乏和國際律師的缺乏在我國的嚴峻性。通過案例的列舉和韓德培教授生平事蹟的播放或講述,讓學生感受國際私法的魅力。

(二)編寫一本貼近生活的教材

關於國際私法的教材,我國目前已經有一百多種,但是這些教材大同小異,普遍存在內容照搬西方國際私法教材,理論深奧難懂,翻譯晦澀,案例陳舊,沒有中國案例,與我們的生活太遠等等問題。所以,在目前的教學中,不主張固定推薦哪本教材給學生,而是讓學生自己去選一本適合自己的教材,然後以其為主線,參讀其他教材。筆者認為一本好的國際私法教材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實體法從簡,突出衝突法的內容。

由於國際私法的教學課時有限,而內容龐大。為了達到最好的教學效果,教材編寫應參考其他實體法,儘量從簡,但要交代清楚大的問題和體系。衝突法是其他實體法沒有的內容,也是國際私法的核心,要在教材中突出其重要性,詳細解釋每一個知識點。

2.增加中國的案例以及世界上最近幾十年發生的典型案例。

在現有的國際私法教材中,案例普遍非常陳舊,而且都是照抄西方歷史上的案例。這些案例翻譯過來以後,用詞非常蹩腳拗口,難以讓學生理解,極大地挫傷學生的學習熱情,給學生一種“一看國際私法就感到頭痛”的感覺,結果只好拿起又放下,望而卻步。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與世界融合,國際私法方面的案例舉不勝舉。我們可以將三十多年來發生在我國的典型的國際私法案例寫進教材,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他們對國際私法實用價值的感觸。

3.編寫教材的過程中,可以在每章後面附一個英文參考資料,比如英文案例,讓學生課後閲讀。這樣的安排,可以為不同水平的學生提供一些自由學習的機會。英語水平好的學生自然會對這樣的案例感興趣。

(三)教師要改進教學方法

現在的教學方法存在很多弊端。老師講學生聽,老師不停的講,學生不停的記筆記,機械地抄PPT 或機械地複製老師的講話,到考試前背一背筆記,記憶力強的就拿高分,獲得獎學金等利益。這樣的考試不問學生是否真正理解在課堂上學的知識,也不問學生是否感觸到了知識的價值。這樣培養出來的學生只是會背筆記,會做考試卷子,考完了,什麼都不記得了。這種教學方式必須要被改變。

老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要採取批判的態度,發現教材中的問題,完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要採取有效的方法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讓學生真正喜歡上國際私法這門課。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以下教學方法:首先,課前要佈置問題。老師在即將結束一次課時,要為下節課將要講授的內容佈置問題,供學生回去預習,思考。問題的設置要圍繞下節課的教學重點展開。學生回去以後要到圖書館去查閲資料,包括查閲不同的教材,甚至是數據庫。待下節課上課時,教師與學生就該問題進行討論。

其次,老師在授課過程中,要重視案例教學。這裏的案例教學分為課堂上的講授案例、法庭中的案例模擬。另外,組織學生到司法實務部門進行實地鍛鍊和學習也是案例教學的方式。比如,寒暑假分派學生到法院和律師事務所實習,接觸國際私法方面的案例,在法官或律師的指導下,分析案情,解決問題。

再次,逐步實行雙語教學。現在雙語教學在中國已經受到高度重視,尤其是在發達城市,比如上海、北京。但是,在二線或三線城市,由於教師水平限制,雙語教學成為一大難題。另外,學生的外語水平也成為實施雙語教學的障礙,往往,二線、三線城市的師範類法學院大學生的英語整體水平不高,要進行雙語教學比較困難。還有,我國目前還缺乏能夠實施雙語教學的國際私法教材。沒有可以參照的雙語教材,老師不敢講,學生也聽不懂,所以師範類高校要提高老師的雙語教學能力。具體方法可以是:培養本校教師的外語水平,比如送出國進修,也可以引進能夠勝任國際私法雙語教學的人才;鼓勵學生學好英語,多讀一些英文類的法學書籍。

最後,學校領導要重視三國法的教學工作。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存在這樣的問題,除了幾所名牌大學把三國法放在與民法、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國內許多普通高校存在弱視三國法的態勢。所以,領導要重視三國法,把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放在與民法、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保證充足的課時,確定為必修課,最好安排在大二下學期和大三上學期開設。學生學好三國法,需要有民法等的基礎,因此還應安排在這些基礎課程之後,但不應將其安排在大三下學期和大四,因為那個階段,學生忙於考研和找工作,無法保證學生靜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