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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備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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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合同

公司設備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設備的情況(如內容過多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為見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

1.2 規格:

1.3 數量:

1.4 質量:

1.5 外觀:

1.5 其它:

第二條 租賃設備的用途

2.1 租賃設備用於:           

2.2 甲方如不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設備,致使租賃設備受損,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3.1 本合同的租期按照 款的規定執行

3.2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天。

3.3 租期按以下約定執行: 。

3.4承租方需要延長租期的,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 日內,與出租方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租金

4.1 租金的計算:

4.2 租金的支付方式:

4.3 租金的支付時間

第五條 租賃設備的交付及歸還

5.1 租賃設備的交付時間:        

5.2 租賃設備的交付地點:     。到達交付地點的運輸由 負責,運輸費 元由 承擔。

5.3 租賃設備的歸還時間:           

5.4 租賃設備的歸還地點:    到達歸還地點的運輸由 負責,運輸費 元由 承擔。

5.5 租賃設備交付及歸還時須經驗收,交付時以承租方為主進行驗收,歸還時以出租方為主進行驗收,同時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第六條 租賃設備的保管、保養和維修

6.1 租賃期間租賃設備的保管、保養由 負責。

租賃期間,保管保養責任人應對租賃設備妥善保管保養。租賃設備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因保管保養不善造成損壞、缺失,由保管保養責任方承擔責任。

如果本條約定保管保養責任人是承租人,需要賠償時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設備用於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用途,但是根據設備的自然屬性仍然造成損壞,承租人不承擔賠償和修繕的義務。

6.2 承租方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維修或委託其他人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方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方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6.3 租賃設備合理的維修時間為: 。超過該合理維修時間仍需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要求更換租賃物或解除本合同,造成損失的,可要求賠償。

第七條 操作手

7.1租賃設備的操作手每台(套) 名由 派遣,並承擔操作手的工資各種福利待遇。

7.2操作手對租賃設備有保管保養的義務和責任。因保管保養不善造成的損失由派遣方承擔。

7.3派遣方應經常對操作手進行安全教育。因操作手未盡到法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操作手本人或第三人損害的,由派遣方承擔賠償責任。

7.4承租方有義務為操作手提供必要的生活設施和便利條件。

7.5操作手應服從承租人的工作安排。對出租人派遣的操作手,如果技術不嫻熟或不服從承租人的工作安排,承租人有權要求調換,或者自行派遣操作手,工資由出租人承擔。

第八條 保險

8.1 租賃設備在租賃期間的保險事項由 辦理,保險費用由 承擔。

8.2 因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由受到損失的一方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另一方配合。受到損失的一方不得就此向本合同的另一方主張權利。

第九條 出租方及承租方變更

9.1 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承租方,租賃設備新的所有權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

9.2 在租賃期間,未經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將租賃設備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否則,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並限期如數收回租賃設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0.1.1 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供租賃設備,應向承租方支付 元/天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租金總額的 %。

10.1.2 未按合同約定質量提供租賃設備,應向承租方支付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

10.1.3 未按合同約定數量提供租賃設備,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支付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

10.1.4 接到承租方要求維修通知後不及時維修,應承擔由此給承租方造成的損失。

10.1.5其它違約責任
10.2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10.2.1 不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應向出租方支付 元/天的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租金總額的 %。

10.2.2 不按合同約定歸還租賃設備,應按本合同向出租方支付逾期租金。

10.2.3未經出租方同意轉讓或將租賃設備變賣、抵押,承租方應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總額 %的違約金。

10.2.4 其它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

11.1 承租人因實際需要發生變化,可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滿前將部分或全部租賃物歸還出租人,也可在租賃期滿後繼續使用,租金根據本合同按實際使用數量和時間據實計算。

11.2 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能實現本合同目的的租賃物,承租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或要求出租方繼續履行。

11.3承租人不按時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 解決:

(一)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向 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3.1 租賃期間的油料由 提供並承擔費用。

第十四條 本合同附件共 份,均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雙方另行協商。

附件:

承租方(章): 出租方(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