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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施工安全措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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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施工安全措施計劃

有關施工安全措施計劃

1.建築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計劃應由項目經理主持在項目開工前編制,經企業批准,並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2.對於結構複雜、施工難度大、專業性強的工程,除編制總體安全措施計劃外,還必須制訂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措施計劃,並有效實施。

3.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支護與降水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複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

(4)現場臨時用電工程。

(5)現場外電防護工程;地下供電、供氣、通風、管線及毗鄰建築物防護工程。

(6)腳手架工程

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

附着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

懸挑式腳手架。

門型腳手架。

掛腳手架。

吊籃腳手架。

卸料平台。

(7)塔吊、施工電梯等特種設備安拆工程。

(8)起重吊裝工程。

(9)採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10)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建築幕牆的安裝施工。

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

隧道工程施工。

橋樑工程施工(含架橋)。

大型設備安裝施工。

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

6m以上的邊坡施工。

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

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

無技術標準的施工。

4.對於下列工程施工,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複雜的工程。

(2)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湧泥、斷層等地質複雜的隧道工程。

(3)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

(4)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大型土石爆破工程。

5.建築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思想、法制、技能和基本常識教育。

6.建築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必須與下達施工任務同時進行。

7.建築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8.建築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評價體系,持續改進安全管理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