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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税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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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在寫之前,可以先參考範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税調研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業税調研報告

企業税調研報告1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84號),對捲煙產品消費税政策進行了調整。這是實行消費税政策以來,國家對捲煙產品消費税政策進行的第四次調整。這給煙草商業企業帶來了新的課題,如何在税收增加的同時,減少煙草商業企業壓力呢?本文就此專題分析,以拋磚引玉。

這次捲煙消費税調整與歷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變化:捲煙分類標準調高;捲煙從價税率調高;捲煙納税範圍擴大。將導致煙草商業企業税賦增加;利潤大幅減少;維護捲煙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

此次捲煙消費税政策調整是國家面對當前較為嚴峻的經濟形勢,緩解國家財政税收壓力而進行的宏觀調控,我們要站在“兩個至上”的高度正確認識,同時也要積極研究,儘量將捲煙消費税政策變化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捲煙上水平、税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首先,調整營銷思路,提高適應市場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維護良好的捲煙市場秩序。第三,開展技術創新,節能減耗促進效益快速增長。第四,加強工商協同,提高共同抵禦風險能力。

總之,捲煙產品消費税政策調整對我們煙草商業企業來説是一次嚴峻的考驗,我們只有積極主動應對,繼續深化改革,加強基礎管理,轉變發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場潛力,才能確保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捲煙消費税政策變化的主要內容

我國捲煙消費税從開徵以來,經歷了四次大調整:1994年以前,煙草業與其他行業一樣統一徵收60%的產品税;1994年實行“分税制”後將產品税改徵增值税,並新增了消費税種,1994年各類捲煙按出廠價統一計徵40%的消費税;1998年7月1日,為促使捲煙產品結構合理化,對捲煙消費税税制再次進行改革,調整了捲煙消費税的税率結構,將消費税税率調整為三檔,一類煙50%,二、三類煙40%,四、五類煙25%;20xx年6月1日起,對捲煙消費税的計税方法和税率進行了調整,實行從量與從價相結合的複合計税方法,即按量每5萬支捲煙計徵150元的定額税,從價計徵從過去的三檔調整為二檔,即每條調撥價為50元以上的税率為45%,50元以下的税率為30%;這次捲煙消費税調整與歷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變化:

1、捲煙分類標準調高。現行的消費税規定,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50元)的捲煙為甲類捲煙,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為乙類捲煙,而財税[20xx]84號規定:調撥價格70元/條(含)以上的為甲類捲煙,其餘為乙類捲煙。即甲、乙類捲煙分類標準由50元調整到70元。

2、捲煙從價税率調高。財税[20xx]84號規定:甲類捲煙税率調整為56%,乙類捲煙的消費税税率調整為36%,雪茄煙的消費税税率調整為25%,分別比現在執行的45%、30%、25%高11、6、11個百分點。

3、捲煙納税範圍擴大。財税[20xx]84號規定:在捲煙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税,税率5%。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捲煙的,都要按批發捲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税。

二、捲煙消費税政策變化對商業企業的影響

此次捲煙消費税政策的調整將對煙草行業產生重大影響:

影響之一:税賦增加。財税[20xx]84號規定對商業環節開徵消費税,消費税額依商業批發捲煙銷售額(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實行屬地徵收。這將導致負責捲煙經營銷售的煙草商業企業的税賦大量增加,僅以重慶煙草商業為例,按20xx年預計銷售收入測算,將增加消費税及城建税、教育費附加6.6億元,綜合考慮增值税、企業所得税等因素,20xx年應上繳税金將比20xx年實際上繳税收增長一倍。

影響之二:利潤大幅減少。這次捲煙消費税政策調整遵循的原則是“確保中央財政收入增加,不減少地方財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費者負擔”,國家局決定這次消費税政策調整後捲煙批發價格不提高,增加税收部分由煙草行業自身消化。因此將導致從事捲煙批發為主的煙草商業企業利潤大幅減少,將嚴重影響“捲煙上水平,税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仍舊以重慶煙草商業為例,由於加徵消費並綜合對企業所得税影響,共計將減少淨利潤約5.3億元。

影響之三:維護捲煙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為了使行業捲煙分類標準與税收分類標準相一致,國家煙草專賣局對二、三類捲煙分類標準進行了重新確定,調撥價格70元(含)—100元/條調整為二類捲煙,30元(含)—70元/條調整為三類捲煙,並對一類捲煙調批差價率進行了限制,特別對中華等個別名優捲煙的調批差價率大幅降低,這對非法捲煙、假冒捲煙提供了生存機會,對捲煙消費市場帶來衝擊,維護捲煙消費市場秩序穩定壓力加大。

三、幾點應對措施

此次捲煙消費税政策調整是國家面對當前較為嚴峻的經濟形勢,緩解國家財政税收壓力而進行的宏觀調控,我們要站在“兩個至上”的高度正確認識,同時也要積極研究,儘量將捲煙消費税政策變化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以確保“捲煙上水平、税利保增長”的目標順利實現,為此,商業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首先、調整營銷思路,提高適應市場能力。由於受捲煙消費税政策調整,一些捲煙品牌的生產和銷售將產生較大波動,因此商業企業要在深入市場調研基礎上,立足品牌發展現狀,對本年度及今後的捲煙營銷格局及税利重新預測,及時調整營銷策略,做好品牌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高適應市場能力,要着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維護重點骨幹品牌穩定。國家局姜局長強調指出:行業能否保持平穩發展,關鍵在於重點骨幹品牌能否穩定成長。這次政策調整,對部分調批差率比較高的重點骨幹品牌影響較大,因此確保其平穩運行、良好發展就顯得特別重要和緊迫。捲煙商業企業要積極探索按訂單組織貨源的供貨方式,增強市場預測能力,準確把握市場真實需求,按照市場真實需求組織貨源,保持市場和品牌穩定,保證重點骨幹品牌平穩投放、避免出現大的波動。

二是加大一、二、三類捲煙品牌培育。這次政策調整,國家局統一了全國捲煙牌號、規格調批差率,由於一、二、三類捲煙差率較高,四、五類捲煙差率較低,對產品結構相對偏低的商業企業利潤影響可能較大,因此,各商業企業要因地制宜制訂切合本企業本地消費市場實際的營銷策略,加強對適銷的一、二、三類捲煙品牌培育,進一步優化捲煙銷售結構,提高捲煙單箱銷售收入。

三是要重視四五類低檔卷煙的銷售。四五類捲煙是銷量持續增長的基礎,要積極組織適銷對路的低檔卷煙滿足市場需求,提高農村市場服務水平,穩定農村捲煙市場,確保銷量的增長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維護良好的捲煙市場秩序。煙草專賣執法部門要堅持“內管外打”的方針,深入開展卷煙打假活動,加強對捲煙市場的監管,暢通舉報渠道,加強對假、私、非捲煙的打擊,維護正常的煙草市場秩序,為捲煙的銷售提供市場空間;深化政府煙草打假機制,營造浩大的打假聲勢,形成人人識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圍,為保增長、促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三、開展技術創新,節能減耗促進效益快速增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是企業戰略的核心,國家局姜成康曾經指出:“實現中國煙草由大變強目標,要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切實轉變增長方式”。因此商業企業要積極開展自主創新活動,通過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強化預算考核、加強成本控制,提高員工技能水平、創建學習型企業等措施改變因循守舊的傳統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的現代流通企業,促進企業經濟快速增長。

第四、加強工商協同,提高共同抵禦風險能力。通過建立健全工商定期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共同做好捲煙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工商企業共同抵禦風險能力。

總之,捲煙產品消費税政策調整對煙草商業企業來説是一次嚴峻的考驗,只有積極主動應對,繼續深化改革,加強基礎管理,轉變發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場潛力,才能確保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企業税調研報告2

企業員工是企業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勞動力資源,他們是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一個企業的員工素質高低決定着企業發展的前途和命運,同樣也對企業經濟效益有着重大影響。當然,合理的員工人數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宂餘的人員將會增加企業經濟負擔,但可以減少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規定:實行計税工資的企業,應當在計税工資標準的範圍內按實列支,超過計税工資標準的,不得在税前列支。

因此,當工資總額一定時,有兩個互為反比的因素影響計税工資,一個是員工人數,另一個是平均工資。當員工人數增加時,會降低平均工資。當平均工資低於或等於計税工資標準,則可全額在税前扣除,否則超過計税工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例如:某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税實行查帳徵收,年工資總額為120xx00元,員工人數為100人,當地計税工資人平月標準為960元,企業所得税率為33,則該企業人均月工資為1000元,超過月標準計税工資40元,因此,超過的工資額40×12×100=48000元不得税前扣除,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税48000×33=15840元。當工資總額不變,員工人數增加為125人時,則人均月工資為800元,小於計税工資月標準960元,可以全額税前扣除,免繳企業所得税。如果該企業為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並實行查帳徵收個人所得税,則同樣也會影響到個人所得税。因此,企業員工人數的增減變動,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税或個人所得税。

隨着國有、集體企業的民營化改造及勞動人事體制的改革,原來的全民人員和集體人員已基本被私營僱用工所取代,企業用工除特殊行業外一般無須任何部門批准。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只要符合企業用人標準,就可錄用。雖然這樣解除了企業人事制度上的束縛,增強了企業用工的靈活性,促進了企業人力資源合理配置,提高了企業的勞動生產率,但給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帶來管理上的不便,特別是給税收管理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問題。

在税收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特別是建築安裝企業將僱用工工資和非僱用工的勞務報酬混淆在一起,用工資單作為支出憑證,計入“應付工資”科目,作為企業工資總額在税前列支。這不僅給税務機關在審查企業計税工資總額時增加難度,而且會發生偷逃營業税的行為。特別是臨時工與外部提供勞務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劃分,比如:季節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突擊性生產經營臨時用工和外部人員為企業提供商品購銷、建築安裝修繕、運輸裝卸、代理等勞務,企業在財務處理上,絕大多數是以

“工資”形式進行會計處理的,這不僅逃避繳納營業税,而且對企業所得税和個人所得税也產生影響。更有甚者通過虛列工資抽逃資金、列支超支的業務招待費及其他非法支出等偷逃税收。而現行的財政税收法規在企業員工性質界定上,只有原則性的規定,卻沒有明確規範措施,可操作性差,不便於税收管理,容易誘發避税和偷税行為。

那麼,如何才能避免上述現象的發生呢?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四點措施:

一、以規章形式規定,納入社會保障範圍的員工為企業僱用工。

國家税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章形式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勞動人事檔案,只有企業與應聘人員簽訂僱用合同,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公證後錄用的各種管理、技術、生產經營或服務人員,且為其繳納各種社會保障金的,方可作為企業員工即僱用員工。否則,一律視為外來勞務工即非僱用工。

二、強化信息採集,要求企業按月報告企業員工情況。

當前,税務機關要求企業報送的納税資料主要有納税申報表、代扣代繳税款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而這些資料無法滿足對計税工資審核的需要。因此,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企業向税務機關提供僱用合同並按月報送《企業員工情況月報表》,作為税費徵收、納税評估和税收檢查的重要依據。其報表內容主要包括:員工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或護照號碼、家庭住址、聯繫電話、工種、工資標準、進出企業時間、企業當月提取工資總額及實發工資總額等項目。對於員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可以規定每年1月份報告企業全部員工的情況,其他月份則報告每月的員工變動情況,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辦税人員的工作量,又能滿足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弄虛作假。

税收日常管理是一項基礎性管理工作,其管理質量的高低最直接的表現就是納税人能否做

到及時如實申報繳納税款。因此,加強税收日常監督管理非常重要,特別是對企業員工的監督管理上,要求税務人員經常深入企業車間、店堂瞭解企業員工情況,進行必要的抽查核實,因此,這項工作要求細緻踏實,不能蜻蜓點水,否則就失去意義。只有這樣,才能儘可能防止企業在員工人數上做文章,企圖達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四、加大納税評估和税收檢查的力度,規範企業行為。

多年來的税收實踐,使我深刻地認識到,納税評估和税收檢查工作應當把重點放在計税工資和原料、產成品成本核算上,這恰恰是税收評估和檢查的難點,特別是計税工資的審核難度較大,企業常用此法以達到避税和偷税目的。這主要是因為企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不確定性因素較大,又缺泛制約機制,因而更具有隱蔽性。因此,税務機關應當通過納税評估和税收檢查工作,有針對性地對企業人力資源分佈、使用情況和計提發放工資方面,進行細緻地評估和審查,看企業有無虛列員工人數,故意降低人均工資數額以及將非僱用工作為僱用工,用工資單列支勞務報酬等現象,一經發現應當督促企業進行糾正,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只有通過有效的納税評估和税收檢查工作,才可以規範企業的行為,儘可能減少税收的流失。

企業税調研報告3

集團性企業税收徵管調研報告

近幾年,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納税人也由單一的一元化經濟形式向兼併重組、多元多樣化方向過渡,新興集團性經濟體也如雨後春筍般湧現。集團性企業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業,其對外經營的經濟實力、生產效率、市場的佔有率與擴張率等顯著增強,其在籌資、投資、經營活動中的運作機制與對資金的調度能力,以及在企業收入、成本、費用等事項上的税收籌劃也都優於單一獨立性企業,並且集團性企業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貢獻更是在逐年增長。但也有部分集團公司採取了一些非法避税手段,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環境與税收秩序,同時也發現與暴露了税務部門當前在税收徵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和薄弱環節。下面,就如何進一步加強集團性企業税收徵管,做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當前税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税收徵管的現狀

當前税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税收徵管的現狀和徵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瞭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瞭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繫,瞭解甚少或無法瞭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徵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徵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税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採取一些強硬的徵管手段和徵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

(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税收徵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税種較寬,有增值税、企業所得税,更有營業税、房地產税、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出口退税、個人所得税、預提所得税等税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税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係數高了許多;

(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税收徵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務機關可能屬於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於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税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於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税評估工作的侷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税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税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税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於“淺嘗即止”。

5、税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税人的評定,雖説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並符合誠信納税人條件都可參評,但必竟a級誠信納税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税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税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税發〔20xx〕92號文關於《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税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税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税人,那麼該企業連續

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税務稽查“無緣”。

6、税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税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税源、税負的管理,而對納税風險點的服務、在税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税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税收徵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户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税收徵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税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並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來款後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税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税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税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納税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後,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税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後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於低税負、無税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於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採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户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於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税,由於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徵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性行為。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税“三免二減半”税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徵後退”税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税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税額抵免的税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税收、轉移了企業税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税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税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佔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税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税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並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税税種間進行避税。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税種跨徵管機構徵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税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見於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税與營業税分別隸屬於國税與地税部門徵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税;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進行非法避税。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徵、減徵所得税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於集團企業長期處於日常納税評估、税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税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税所得,少繳所得税。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範。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係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税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税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税收徵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户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徵管信息平台,調閲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税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税收徵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税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税收徵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税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税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税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税務部門依率計徵,納税人依法納税,應是徵納雙方税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税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税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徵税關係,一段時期税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税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税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税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税服務、會計核算的規範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税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税收政策法規,加強税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税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税遵從度。

7、有效規範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税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發佈(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發佈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徵收營業税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税建築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徵管人員在徵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徵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關聯企業《特別納税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採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淨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8、嚴厲打擊集團企業間有意虛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費用,轉移利潤、減少應税所得的行為,日常評估工作中,發現一次,打擊一次,發現二次,移送稽查,嚴查重罰。

9、有效規範集團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特別是加強與規範納税人產品成本的核算。對其有意不核算產品數量,規避税務機關監督的行為,要加大執法的力度,採取強硬的措施,責令其限期改正、罰款甚至於取消一般納税人資格,淨化公平競爭的税收環境。

企業税調研報告4

目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税收徵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執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和難點,給税收徵管帶來一定壓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幾個難點

1、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界定難。《企業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税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此條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比較難於掌握。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企業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在實際操作中當企業未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也未支付時是否要扣繳。又如:離岸股權轉讓往往採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結算。那麼,如何確認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和相應的税款繳納時間?是按合同簽訂後第一次付款時間、被投資企業股權變更時間還是按每次實際付款時間?況且在實際經濟往來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貨幣形式,如非居民通過實物或者勞務形式取得技術使用權的回報、關聯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等,對於此種情形,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

2、預提所得税的計税依據界定難。

⑴收入確定難。《税法》第十九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税所得額;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金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問題並不是如此簡單。如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很多企業是以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計提支付,那麼這個計提比例是否恰當?所提供的專用權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時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國企業轉讓國內企業股權,很多是關聯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通常存在轉讓的價格不真實、零價格轉讓或低價轉讓等問題,轉讓收入難以確定。

⑵成本確定難。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財產轉讓所得上,其中以股權轉讓尤為突出。股權轉讓成本即股權轉讓所得的扣除數,是影響企業所得税計算的一項關鍵因素。由於股權轉讓成本是一個歷史概念,以外幣投資形式的原始投資額是用歷史匯率還是以現時匯率計算轉讓成本?另外,股本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入股時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如其中的資本公積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區分一併扣除?還是有選擇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無統一標準。

3、預提所得税的申報和徵收界定難。《税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追繳該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上述規定對於特殊情況可能無法發揮作用,如離岸股權轉讓雙方均是外國企業,轉讓行為一次發生,交易活動一次結算,讓受讓方履行扣款義務很不現實,由納税人自行申報或税務機關追繳申報也很難做到。

4、預提所得税的徵收對象界定難。部分非居民企業既沒有在當地登記註冊,也沒有經營場所,要找到這些企業並對其實施有效的税收監管非常困難,漏徵失管的現象在所難免。

二、日常税收徵管中遇到的幾個問題

1、合同無中文版本。支付單位多數提供的合同為全英文版本,還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於合同中許多關鍵用語均為專業詞彙,審核人無法讀懂,即使納税人應税務機關要求提供了翻譯稿,但由於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擔相同於正式合同的責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業在開具證明時發現該行為應徵税時,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為的合同。由於國外公司不需蓋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籤一個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務機關無法依據合同來判斷該合同內容的真偽。更有甚者,將應税收入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監管,不履行納税義務。

3、“事後申請”。大多數企業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時才到税務機關辦理涉税事宜,這種“事後申請”給税務機關的取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無法準確確定應納税金額。

4、常設機構偷逃税款。一些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了代表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但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收款也由總公司收取,從而將其常設機構的收入轉為境外總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審核人員在開具證明時很難了解業務的實質,只能根據納税人提供的合同為其開具證明。

三、加強預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幾點措施

鑑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應高度重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的徵管,通過實施“個案分析、個別巡查走訪、個性調研服務、個案評估檢查”的“四聯動”,深化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的長效管理,確保國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規範。具體可採取以下多種措施:

1、擴大監控面,強化對轄區內非居民企業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務機關應及時將非居民企業税收徵管納入責任區日常管理範疇,擴大監控面,尋找有效税源,實施源泉控制,着力解決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問題。通過細分税管員的管理責任,對轄區內的非居民企業進行“點對點”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並建立納税人信息庫,重點調查其在境內未設立機構而是否有來源於轄區的應税收入信息情況,重點關注扣繳義務人應税收入的支付情況,挖掘隱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實管理基礎,全面實施納税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規範納税人的納税行為,實施納税人事前備案登記制度。要求境內機構、扣繳義務人將發生的應税支付項目、支付金額、支付對象、以及支付對象是否構成常設機構的舉證、簽訂的相關合同文本(中、英文雙語對照)等徵管要素如實報税務機關事先備案,並建立企業付匯台賬備查。

3、動靜結合,實現税源的科學、細緻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務責任區要將預提所得税及時納入日常税源監管範圍,通過落實管理員實地巡查,弄清情況、定期分析細比對、月度(季度)指標嚴監控、年度匯繳勤把關等綜合性聯動管理措施,實施税前、税中、税後的全程動態管理,提高應税行為和納税申報的真實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另一方面,辦税服務廳徵收窗口要強化對預提所得税申報徵收的書面審核。對納税人提交的企業所得税報告表進行審查,尤其要對徵免界限的劃分、適用税率、納税義務發生時間、計税依據、相關證明資料等內容進行把關和比對,登記售付匯分類台賬並將徵收信息傳遞責任區管理員以加強後續跟蹤管理,確保窗口靜態管理向責任區動態管理的延伸。

4、交換情報,加大評估和檢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員實地考察核查的基礎上,切實加強對有疑點或有異常的支付項目逐級實施情報交換,以堵塞漏洞。與此同時,要從扣繳義務人、境內機構兩個層面上開展對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税的個案專項評估和檢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結合,立足案頭評估與實地評估相結合,立足日常評估與匯繳相結合,立足評估與稽查相結合,立足評估檢查與事後整改相結合,着力解決申報信息不實問題,有效化解徵管難點、疑點和盲點,充分發揮納税評估“以評促管”的功效,充分發揮稽查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税收的公正性。

5、部門協調,開展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動辦税。建立健全協税護税網絡組織體系,暢通與地税、外經貿局、招商局、支付銀行、外管局等部門的協作和溝通,優勢互補,及時獲取設立開業、合同簽定、資金支付、業務發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齊抓共管,放大管理效應,不斷拓展治税空間。

6、優化服務,營造和諧互動的徵納關係。對外,結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貫徹實施,依託“税企懇談”、“税法解讀”、“重點企業走訪”等服務平台,提前介入,通過現場辦税、現場諮詢、現場問政、現場解決問題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傳力度,有針對性開展納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從度;對內,加強幹部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技能培訓,提高幹部非居民企業税收管理水平。

7、理論聯繫實際,注重對税收政策的調研管理。鑑於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確性,建議上級局對相關税收政策進行專題調研,明確特殊情況下的税收政策的執行,如:離岸股權轉讓的納税義務時間;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計税依據;股權轉讓的成本;境內被投資企業履行扣繳義務等,從而使税收政策更趨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實際。

企業税調研報告5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xx〕39號),確定了原享受低税率優惠政策的企業,自20xx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税率。而這些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範圍,將按通知所附的《實施企業所得税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項,涵蓋了新税法公佈前國家批准設立的企業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的大量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為順利實施“新法”,設立必要的優惠過渡期是客觀的需要:這既是我國以往修改税法所採用的一貫做法,也是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銜接新、舊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於體現政府對企業既得權益的尊重及維護政府的國際形象和公信力;二是為企業提供一個適應新税收政策的時間和空間,以緩解因税收政策變化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衝擊,使企業有時間調整經營策略和採取應變措施,有效保持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積極性;三是有利於財政部門利用優惠過渡期制定相應的對策,降低實施“新法”對財政收入帶來的衝擊;四是有利於税務部門改革和完善現行的企業所得税徵管模式。但同時,過渡期政策也帶來一定的問題。

 (一)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的外資企業所得税優惠,不利於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我國加入 WTO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地位雖已基本確立,但絕大多數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仍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與我國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為有一定的關係。WTO是一個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全球性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其規則體系對所有成員的對外經貿活動都有強制約束力。在WTO的諸多規則中,與成員方涉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關係密切的主要有四項,分別為補貼與反補貼規則、國民待遇規則、最惠國待遇和透明度規則。而我國現行的部分涉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與這四項規則相沖突,而部分發達國家不承認我國市場經濟的地位,也與此有一定的關係。在優惠過渡期內如不進行調整,會影響我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確立。

(二)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税收優惠,不利於不同類型企業的公平競爭。

市場競爭要求各競爭主體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競爭。但長期以來,我國內、外資企業一直實行不同的税收優惠政策。為了有利於吸引外資,我國的涉外企業所得税制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對外開放發展的需要,堅持“税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原則,制定了一整套税收優惠政策。其主要特點是:對外商投資於不同的地區、產業、行業和不同的投資項目,採取了分地區,有重點、多層次的税收優惠措施。相對而言,內資企業優惠政策側重於勞動就業(下崗工人再就業優惠、街道企業税收優惠等)、社會福利(福利企業等)和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三廢”處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等方面;而外資企業則側重於吸引直接投資、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內資企業的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而外資企業不僅有直接減免,且優惠面較廣,如生產性外資企業全部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待遇,還有再投資退税、預提所得税減免等優惠措施。這種優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反過來説,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税收不公平待遇。兩者名義税率雖然都是33%,但因為外資企業享受着比內資企業更多的税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税負只有13%左右,而內資企業的實際税負則在25%左右,也就是説,內資企業相當於外資企業兩倍。由於税收負擔差別的懸殊,外資企業享受着超國民待遇,這不僅造成內、外資企業税負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樣是外資企業,因投資地區不同其税負也不平等的問題,這有悖於WTO中關於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抑制了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市場經濟運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兩法合併後,內外資企業適用同一部企業所得税法,上述問題將會得到有效解決,但外資企業的税收優惠,將有一定時間的過渡期,儘管內資企業適用新法後,税負將有所降低,但由於原涉外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較多,其税負與適用新法後內資企業相比仍然較低,税收的公平原則仍然得不到體現,一定程度上既影響內資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影響新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税收公平。

 (三)過渡期內沿襲現行税收優惠,不利於我國反避税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的涉外企業所得税税收優惠主要是税率優惠和税額減免,減免税優惠較多,容易誘發外商投資者採取轉移利潤等多種手段逃避納税義務。兩法合併後,由於原有外商投資企業有一定的過渡期,使新老外資企業的税負差距較大,內外資企業的税負差距仍然存在,這給新老外資企業提供了避税的空間,也給一些內資企業提供了避税的空間。如外商投資者利用新老企業之間的税賦差距,轉移利潤的避税將更為容易,內外資企業均可以遞延銷售收入確認時間,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兩法合併後的一段時期,我國本來就比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會更為困難。

(四)給税源監控和税務管理增大難度。由於存在一個優惠過渡期,在一定時期內存在新、舊所得税制並行的情況,既要實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舊法的優惠政策,不但給税源監控帶來一定的難度,同時容易產生税收徵管混亂,且由於“新法”將對納税義務人、税率、税基、税收優惠政策、資產的税務處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員在業務上難以兼顧做好,就是納税人也難以一時適應。如果信息化建設和税法宣傳、培訓不能及時跟上,“新法”實施將難以取得社會滿意的效果。部分企業可能會濫用税收政策進行偷税和避税,從而增大税務管理的難度。

針對優惠過渡期可能存在的問題,擬提出如下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積極引導外資儘快瞭解和適應“新法”的優惠政策,以有利於外資在優惠過渡期作出新的投資選擇(包括轉產改行),促使其穩定並增加在華投資。根據新法內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優惠政策的原則取向,是把現行的區域性優惠為主向以產業性為主轉變,並側重體現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基礎設施建設、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產業和有利於就業再就業等,目的是把税收優惠政策與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結合起來。因此,對於新的税收優惠政策取向,税務部門在優惠過渡期應積極引導外資企業增進對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幫助其根據國家公佈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進行轉產改行或投資再選擇,儘量避免其在優惠過渡期結束後終結在華經營、轉移投資。

 (二)加強納税評估,加大反避税力度。兩法合併後過渡期內,新老税制之間的税負差異,給外資企業避税造成了空間,因此,兩法合併後,要進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要在税法中單獨列出反避税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税收專門法規,要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增加對避税的處罰。二是要全面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納税評估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定期進行税務審計,認真審核企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結轉的合法性,特別要對未能按期限進入獲利年度的企業加強評估和審計;要嚴格區分和監控企業正常的税收籌劃和故意避税行為;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納税評估覆蓋面廣、涉及税種齊全和分行業評估的優勢,為反避税審計提供準確性較高的信息數據。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國家税務總局負責組建税務情報收集和交換的專門機構,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範情報交換程序,適時擴大情報交換範圍。建立國際性的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税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應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並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税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依據,切實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後,在優惠過渡期內,外資企業由於税負上升,其避税手法將會多樣化;不僅會利用“轉讓定價”手法在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還會採取資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勞務費、特許權使用費和轉嫁虧損、濫用税收協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進行避税。因此,基層税務機關除了要加強納税評估、反避税審計和税務稽查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員要認真做好税源監控工作。

 (三)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監控優惠過渡期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實施“新法”,除要開發適應“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徵管軟件外,還要開發能對享受税收優惠過渡期的企業進行有效監控的徵管信息子系統,以便隨時掌握企業在優惠過渡期的政策執行情況和新、舊税制在銜接上存在的問題。要通過信息化建設加強對企業優惠過渡期納税申報合法性、準確性的監控和繼續享受税收優惠政策情況的動態監控,並要對執行税收優惠政策結束,或執行有紊亂情況的企業設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員及時跟蹤調整或糾正,防止企業在優惠過渡期重複或延長享受税收優惠的情況發生。此外,在優惠過渡期內,還要及時在中國税收徵管系統(CTAIS)增加實施“新法”需相應補充的徵管功能。

 (四)要抓緊創新“法人所得税”徵管模式。內資企業所得税的徵管仍分屬國地税分別徵收,這種歷史遺留下來的分散而多頭的徵管模式,既浪費資源,又不利於税務幹部業務素質的提高和崗位輪換,更不利於統一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強税收徵管。這種舊的不合理、不科學的企業所得税徵管模式應該摒棄。在優惠過渡期間,國地税部門對內外資企業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鬆徵管,而是應該進一步加強。要認真進行資源、業務和人員素質的整合,由分散徵管平穩過渡到統一徵管;要循序漸進,邊徵管、邊整合、邊統一,在優惠過渡期內完成新、舊徵管模式的轉換,防止因整合税收徵管而造成混亂和税收流失。為此,要根據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依託信息技術,創新“法人所得税”的徵管模式:一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税部門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徵管部門,“法人所得税”為中央、地方共享税,實行統一徵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別劃入中央和地方金庫;二是根據現有國地税的徵管(稽查)資料對所有內外資企業進行誠信分析,並按“雙分類”(誠信等級和税源大小)進行排隊,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三是要藉助中介機構力量作為加強“法人所得税”徵管力度的補充,既可促使納税人儘快熟識“新法”,又可協助税務部門審查企業納税申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可協助(代理)税務機關完成一些涉税事項,使税務機關能夠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監控上。

(五)廣泛、深入、紮實做好税法宣傳,抓緊、抓好乾部業務培訓。做好税法宣傳,是順利實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證。為使納税人儘快熟識和掌握“新法”,除運用傳統的方法組成税法宣講團到各企業舉辦講座進行廣泛、深入宣傳外,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媒體開展“新法”宣傳。尤其要充分利用和發揮互聯網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聯網快捷、信息量大以及雙向互動等優勢把“新法”公之於眾,隨時供納税人查詢和解答納税人的疑難問題。

為使“新法”順利實施,避免在優惠過渡期出現徵管、執法混亂,紮實抓好税務幹部的業務培訓也是至關重要一環。如果在優惠過渡期不抓緊、抓好對幹部的全面、系統、紮實的業務培訓,將難以有效輔導納税人正確理解和執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難以保證“新法”的順利實施、新舊税收政策的準確銜接、税制的平穩過渡和徵管模式的創新。

企業税調研報告6

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税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税申報準確性和税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税彙算基本情況

20xx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税户數為12713户,其中參加彙算查帳徵收户數11688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户數1025户。參加彙算查帳徵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户,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税調整後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税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税29.79億元,抵免所得税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税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户,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户744户。核定應税所得率徵收1025户,徵收企業所得税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税税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佈情況:製造業641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的比重為16%;建築業1349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户,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户,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税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税所佔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税税源集中在製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築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税局企業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業。

三、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税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徵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税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税人納税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税人的權利,影響税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税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税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並重的税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税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識的盲區,紮紮實實的把税收政策宣傳到户、輔導到納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税人的依法減免意識,儘可能地減少因納税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由於企業所得税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繫緊密、納税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税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幹。

四、加強企業所得税彙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税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台,新企業所得税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税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組織集體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幹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税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税政策缺乏瞭解,嚴重製約着所得税的規範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税收法規宣傳,使納税人瞭解企業所得税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税前扣除項目的範圍和標準,涉及納税調整的税收政策,税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税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税日常徵管

針對企業所得税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常徵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税税源籍冊資料、重點税源資料和所得税申報徵收、彙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税户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税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税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四)通過強化納税評估提高所得税申報質量

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應及時開展納税評估,一是加強對零負申報企業及一些長虧不倒企業的納税評估,由税收管理員結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其轄區內納税申報異常企業進行初步評價和疑點分析,通過分析疑點產生的原因,提供納税評估線索。税收管理人員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實事求是地表述對疑點的見解,協助評估人員搞好評估;二是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提出管理建議,税收管理員對上期管理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相互反饋;三是對納税評估有問題的企業要加大查處力度,以促進企業對彙算清繳工作的認識,不斷提高彙算清繳工作的質量。

企業税調研報告7

一、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徵管的現狀分析

在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的徵收方面,由於人們的税收法制意識淡薄,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區税務部門所執行的政策不統一等因素,使得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的個人所得税徵管流失嚴重,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徵收中的空白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帳務失真,成本不實,基本無税可徵。由於部分私營企業納税義務觀念淡薄,法制意識不強,將偷逃税收作為致富的捷徑。從筆者對蘇北某縣城40户年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的調查中發現,20xx年度有27家企業賬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虧損,4户盈利企業的利潤也都在10萬元以下,只有一户就税後利潤繳納過個人所得税。據業內人士稱,有相當一部分企業虧損是因為私營企業主私慾薰心,為了達到逃税的目的,視税法於不顧,採取多進成本、轉移收入等手段的結果,也有些企業在地方政府“發展私營經濟”、“照顧企業困難”等政策的保護下,公然採取“變通”方式進行偷税。

二是税務部門對應税所得的管理失控,徵收力度不夠,對偷税行為的處罰偏輕,税收流失量大面廣。由於税務機關缺乏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的有效監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徵管辦法,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取決於私營企業主的納税意識。據調查統計表明,該縣有70%以上的私營企業主存在不申報個人所得税或申報不實的現象。在20xx年度所得税彙算及各税統查中,全年查補這類税款不足5萬元,無一例因未申報而被罰款,也沒有一件此類偷税案件被立案查處。

三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實施辦法不統一、徵收方式不規範,也造成税收流失嚴重。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查補部分的利潤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税、如何界定私營企業主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等,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或有章難循。加之各地區的徵管辦法差異較大,徵管手段落後,執行中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的思考

針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徵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分析研究,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徵管能力。筆者認為強化税後利潤個人所得税徵管的着力點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深入開展税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納税意識,除繼續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外還必須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宣傳教育,如在中小學開設税法常識課程,使新一代公民較早接受納税義務教育;對新業户的法人進行強制性的税法基本知識教育,對其辦税人員進行強制性的税收專業知識系統培訓,對老業户的法人及辦税人員分批進行經常性税法知識培訓教育;在各級領導幹部的輪訓內容中,也要安排税法知識講座,增強其税收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營造一個良好的依法納税的社會氛圍。

二是統一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徵管機制,加強有效監管。在統一私營企業税後利潤徵收個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礎上,對徵管規定進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確,消除私營企業主收入隱性化、非現金化、來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開化基礎上,建立覆蓋其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度。嚴格執行私營企業主個人財產、收入申報納税制度,建立科學的納税申報評審機制和稽查制度,加強對私營企業税後利潤的監控,健全納税人的納税檔案資料,建立私營企業彌補虧損和利潤分配台賬等,實行跟蹤管理;準確把握徵税前提和徵税環節,按照個人所得税法設計的預定目標正確地組織徵收;合理確定扣除標準,鼓勵私營企業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再生產,可以考慮規定免徵額,鼓勵私營企業主加大投入;對一些財務管理混亂、財務不健全的企業可實行定額徵收,並附徵個人所得税;體現“多得多徵,公平税負”原則,不論是採取何種方式徵收,都必須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對高收入者徵税。

三是加大税務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税行為。實踐證明,偷逃税行為只有通過不斷地嚴厲懲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嚴格徵管的基礎上,要加大對税務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使納税人為偷税行為所付出的代價遠遠大於依法納税的付出,對私營企業主申報不足、賬務核算不實等行為,除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應當予以重罰,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要廣泛開展社會共治,通過法律形式明確金融、司法、工商、社會中介等職能部門的配合義務,借鑑國外的有效監管措施,對私營企業主的信貸行為,享有的醫療、教育、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障權益以及公共設施的使用權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納税義務掛勾,約束其欺騙税務機關的僥倖心理和偷逃税慾望。

企業税調研報告8

近年來,部分企業採取註冊商貿企業的方法領購增值税專用發票從事虛開專用發票活動,造成國家税款大量流失,為此,國家税務總局先後出台了《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等幾個文件來規範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徵收管理。然而,從實際操作來看,這些辦法給相當部分新辦商貿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諸多不便,筆者就相關税收政策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新辦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作初步探討。

一、現行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税人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税人認定實行分類管理違反了税收公平主義原則。現行政策規定,對於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税人管理。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税人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則要求要先按小規模納税人管理,待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方可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税人管理。這樣的政策規定不利於構建公平的税收環境,也不利於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更限制了小型商貿企業的發展壯大。

(二)税收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執行的連續性不強。

總局在國税發明電[20xx]37號文中規定小型商貿企業在辦理税務登記1年內銷售額達180萬元後才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税人,同時對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税務登記時,可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税人管理,但在國税發明電[20xx]62號文件中更正為只對具有一定規模、有固定場所、預計銷售額達到180萬元能申請認定輔導期一般納税人以及對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符合條件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下發國税函[20xx]1097號明確如何解決預繳税款佔用企業資金問題,從以上三個文件可看出該政策制定不夠嚴謹,政策無連續性,常常在基層税務機關及納税人強烈反映問題時,總局才下文明確,給人造成哪裏有徵管漏洞哪裏堵漏感覺,難以反映税法的剛性及嚴肅性。

(三)認定政策較模糊,政策界定難度較大。

1、總局在國税發明電[20xx]37號文中規定,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開型商貿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但又沒有給定一定的標準,如何為規模較大?在國税發明電[20xx]62號文件中第三點中指出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直接認定,具體是指哪些"規定條件"沒有明確;

2、總局在國税發明電[20xx]37號、國税發明電[20xx]51號及62號文件中規定輔導期一般納税人領用增值税專用發票按規定預繳税款,但如果納税人不需用增值税專用發票而只領用普通發票要不要按4%預繳税款總局文件中未明確,造成各地的執行過程中不一致。

(四)《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使用增值税防偽税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43號)中規定,凡年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必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財務核算健全,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經企業申請,也可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新辦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申報徵收、發票管理等規定辦理。對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税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税發〔20xx〕60號)規定免徵增值税條件的,其銷售廢舊物資必須使用防偽税控一機多票系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因此,對於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輔導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而言,由於其銷售貨物免徵增值税,因此對其認定為輔導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並無實質意義,現行商貿企業認定為輔導期一般納税人需進行改進。

二、完善商貿企業認定中的對策:

由於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門檻提高,使一大批商貿企業銷售的商品無法進入增值税抵扣鏈。為此,税務機關應根據商貿企業的經營特點,制定出既符合企業經營特點又能將其經營活動全面納入税務管理的管理措施,使盡可能多的商品能夠進入增值税的抵扣鏈。筆者認為,税務機關應從完善政策、強化管理上入手,對商貿企業認定一般納税人實行認定從寬,管理從嚴的原則,不斷提高商貿企業徵管水平。

(一)進一步完善增值税税收政策,放寬商貿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標準,使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政策趨於合理。建議總局適當降低一般納税人銷售額標準,科學劃分兩類納税人,將生產貨物或提供勞務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税人的年應税銷售額降為30萬元,將批發、零售的一般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降為50萬元。同時,還應對小型商貿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只領用普通發票的企業是否預繳税款等問題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現行增值税政策,促進税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小規模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税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税額。《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條例中第十四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税額、進項税額、應納税額。因此,對會計核算符合以上規定條件,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無論其是小型商貿企業還是大中型商貿企業,應按上述法規規定允許直接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免因輔導期一般納税人的存在導致企業不公平競爭,儘量避免產生税收歧視。

(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範商貿企業騙購發票及虛開發票,提高商貿企業税收管理水平。

1、做好基礎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企業日常監控管理動態台帳,逐户分析企業增值税專用發票領購使用情況與收入、納税情況是否匹配,根據行業特點,加強國税機關內部及地税、工商之間的外部信息交流,實現對商貿企業的聯合控管。

2、進行數據指標分析,搞好納税評估。依託納税評估管理系統,開展行業税收負擔率、成本利潤率等指標的分析,發現指標異常的企業,列入評估對象,實時控管。

3、加大稽查力度,規範税收秩序。加強對商企業的專項檢查,通過檢查對存在問題進行深入細緻的剖析,對違法行為進行嚴懲,依法打擊税收違法行為,切實做到以查促管。

4、強化税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對造成責任事故的税務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以真正做到責權利相等。

(四)完善現行商貿企業認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税收政策,應將認定商貿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實際權限下放給縣級税務機關,並放寬認定條件,對切實符合條件的小型商貿企業可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考慮到宏觀調控對企業的影響較大,為緩解目前小企業資金壓力,應取消增購發票按規定預繳税款的税收政策,以促進小企業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