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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水污染應急預案

欄目: 應急預案 / 發佈於: / 人氣:2.01W

在日常學習、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有時會面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為破壞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事故的發展,總歸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才好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庫水污染應急預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編制目的

為指導和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活動,建立快速反應制度,落實工作責任制,積極參與自治區應急預案,做好部門聯動等活動,以確實保障飲用水安全、保護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特制定本預案。

1.1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3)《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5)《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辦法》;

(8)其他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以下各類事件應急響應:

(1)跨設區的市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2)超出事發地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置能力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3)需要由自治區水利廳參與處置的較大及以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保障安全。切實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供水安全,最大程度減少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發生及造成的危害,維護廣大人民羣眾利益。

(2)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基本原則。加強監測,對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水體進行動態監測,加強對國際界河、重點河段、湖庫監測,做到儘早發現和採取措施,最大限度減輕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影響。事先制定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發生的對策,切實採取措施做好實施這些對策的各項準備工作。

(3)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同時,充分發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4)堅持依法行政,工作到位不越位的原則。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屬突發環境事件,其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部門分工,事件處理牽頭部門是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但是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與水利水資源保護工作職責密切相關,維護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始終都是水利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故水利部門應服從大局利益,協同應對,團結協作,做好相關的監測、報告、通報和參與決策等配合工作,以減少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帶來的危害。

(5)平戰結合,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作為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與地方、部門之間協同合作,不斷完善水污染聯防工作體系,整合現有資源,完善其應急功能。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組織機構

為組織應對廣西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自治區水利廳成立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指揮領導小組由水利廳領導擔任組長,成員單位為廳辦公室、計劃財務處、水資源管理處、農田水利處、水土保持處、區防汛辦、廳信息中心、區水政監察總隊、區水文水資源局、區水利工程管理局、區水電發展局等。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水資源管理處。

2.2工作職責

2.2.1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上級有關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指導精神,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水資源保護與管理職責;

(2)統一領導自治區水利廳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水利系統應對機制;

(3)在自治區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協同合作,完成重大、特別重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水利廳應急工作;

(4)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並協調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向水利部、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報告有關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6)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水利系統的應急救援任務。

2.2.2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日常事務;

(2)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受理和調查工作,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貫徹執行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協調相關應急處置工作,參加現場調查;

(3)負責與自治區環境應急指揮部聯絡,執行指揮部的指令,完成指揮部下達的任務;

(4)制定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文件;

(5)負責起草調查處理報告,並及時向水利部、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流域委報告有關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3、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分級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按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將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分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和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Ⅰ級為最高級別。

3.1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

(2)因水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或使社會安定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因水污染可能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5)其它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水污染事件;

(6)國際界河發生有可能導致跨國界影響的水污染事件。

3.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水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需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可能使區域生態功能較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較嚴重破壞;

(4)重要河流、水庫發生大面積水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污染,影響安全供水;

(5)跨省重要河流、水庫發生大範圍水污染,或可能導致跨省界影響水污染事件。

3.3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水污染造成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髮生3人以下死亡;

(2)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4、信息來源報送及處理

4.1信息來源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來源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上報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主要是通過監測發現異常情況,包括:河流水文(水位)站、水庫站等測驗數據異常;入河排污口監測異常;水庫或河流發現有大面積死魚、死鴨,水體顏色變化明顯等等異常現象;

(2)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環保部門或上游省通報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

(3)由交通部門、水上派出所、安監局等涉水部門報告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突發事故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4)羣眾舉報、新聞媒體報道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

(5)其他發現、涉及、經歷水污染事件的人員報告。

4.2信息報送與處理

4.2.1報告時限和程序

自治區水利廳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各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等上報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後,應立即向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指揮領導小組彙報。領導小組在確認為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採取或需要採取的措施及時向水利部、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4.2.2報告方式與內容

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確認為較大及以上的水污染事件後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響應結束後按有關規定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簡單報告,隨後立即補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5、應急響應

5.1總體要求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水利廳根據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按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與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分級相應,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四級。

5.1.1響應範圍

(一)當發生以下水污染事件時,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積極應對,按照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指示精神,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監測調查,並按規定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1)在自治區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水污染事件的;

(2)在跨設區的市界河流或自治區水利廳直管水庫水域發生較大水污染事件的。

(二)在國際交界河段、省際交界河段水域發生較大水污染事件的,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流域委負責組織開展水污染事件調查,並按規定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當發生其它較大或一般水污染事件時,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至自治區水利廳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

5.1.2響應流程

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水污染事件報告後,應立即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接報人根據瞭解的情況初步判斷事件等級,提出擬處理意見,呈報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閲後,向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彙報。領導小組根據初步判斷啟動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按分級響應標準應急響應,提出應急措施,啟動必要的應急子預案。同時上報水利部、自治區人民政府。

(3)事件處理完畢後,由自治區水利廳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確認響應結束時機,並下達應急響應結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