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文學常識 簡歷 公文文書 文學名著 實用文 人生哲理 作文 熱點話題作文
當前位置:文萃咖 > 實用範文 > 論文

論述我國的證明標準論文

欄目: 論文 / 發佈於: / 人氣:5.83K

事實認定是民事訴訟研究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它是民事訴訟的法理研究以及實務裁判中核心的討論熱點。事實認定是裁判實務中,法官對於案件爭議的裁判過程。而法官當然並非僅依據個人經驗進行事實認定,而是需要藉助法律的抽象規定,將之具體化,去抽象化,細節的對應各個案例,得出公允的判斷。這其中,對於訴訟雙方提出的説法進行認定,歸化出裁判認可的法律事實。指導裁判人員做出判斷的便是一系列行之有據的證明標準。

論述我國的證明標準論文

而此處的證明標準又是抽象的規定,需要人為的操作化,將之轉化為實踐中可行的判斷規則需要動用裁判人員的理解力進行操作。如何正確的理解與轉化成為了實務中的重要問題。這決定着案件中事實的正確認定,關係着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維護。

一、證明標準的概念

“證明標準”即為在訴訟中法官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當事人提供證據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一個確定的證明標準所限制的便是,噹噹事人一方提供之標準達到了規定之程度,即為證明。法官應當認定這一事實,反之,則待證事實仍然存疑,又可化分為未證實或證偽的情況。

在英美法系國家,學理上的證明標準被理解為負有承擔證明和提供證據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予以證明應達到的水平、程度或量(level、degree or quantum)。所謂證明標準,是指為了避免遭到於己不利的裁判,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履行其責任必須達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也有學者認為,“證明標準”是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達到的程度。

二、證明的任務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應當實行什麼樣的.證明標準,是由民事訴訟證明的任務來推動的。那麼它的任務究竟為何?學界存在着性質截然不同的兩種看法,一是客觀真實;二是法律真實。

通過對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研究,再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學者得出了“概括而言,證明標準之規定存在於我國三大訴訟法中,且他們是完全一致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規定,雖然簡短,但是對證據對應該達到的證明程度提出了質於量的要求。具體而言,它要求:

(一)定案的證據需要全部查證卻符合事實;

(二)所有案件事實都有能夠證明的事實證據;

(三)若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這些矛盾需要嚴苛的予以排除;

(四)依據證據推導出的事實,必須是唯一的,其它情況不可排除或已排除。

三、我國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的選擇與確定

基於三大訴訟對證據標準的規定,理論界一般認為,我國三大訴訟法對案件的證明標準是一元制證明標準,都是要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序,儘管也有學者對此結論提出異議。對此,許多學者提出質疑,認為我國應該實行二元制甚至多元制的證明標準。

對於證明標準的選擇,影響着司法實踐的過程。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裁判需要。那麼它究竟是如何細緻的再行規定的?

依據我國《證據規定》第73規定的“因證據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的事實難以認定的,人們法院應該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

這一條該條規定採取了“明顯大於”的表述,並未細緻的表述裁判人員該如何判定作何依據等等。它的規定是我國民事訴訟裁判領域證明標準的確定。即“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它對於事實裁判存在一定的障礙,即法官究竟依何做出裁判,這高度蓋然性的表述,催生出又一討論問題。即自由心證在我國的確定,即它該如何操作的事實問題。

四、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

自由心證(內心確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民事訴訟上的內心確信制度其創立與發展有着曲折的過程,但確立至今已被世界大多數國家認可並計入法律。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着悠久且相異的判斷傳統。分別為強調裁判人員的絕對心證與強調一定規則規範的心證。但都不約而同的承認發展出了下述現代自由心證規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也作出了同質的規定,表現在第73條中:法官具有其他人無權隨意干涉的自由判斷證據的職權;法官的自由裁量證據的行為受到證據規則的約束;法官必須在裁判文書中表明心證形成的過程。

五、承認與完善自由心證

(一)制定嚴密、科學的證據規則

我國長期以來由於證據規則的缺乏,造成法院查證範圍過寬,期限過長,效率低下。規定一系列證據規則,有利於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直接依據雙方提出的證據做出結論,以避免法官不必要的查證活動,限制法官過分的自由裁判。面對現實中,國家不承認心證規則,但法律裁判又不得不使用導致的法官濫用的現象。不如用規範細緻的心證規則加以規制,如此一來,順應發展趨勢與潮流,用好裁判中不可或缺的證據規則。

(二)改善立法指導思想,提高立法技術,儘可能地降低立法抽象性

我國一貫採用粗線條立法已經使一些新生的民事經濟關係無法找到明確的法律規範相對應,從而形成事實上的“無法可依”,即使有原則條款,也會因其過於原則、抽象、非經解釋就無法適用而給執法人員隨意解釋預留空間。

(三)確立人們法院判決公開化

除了確立裁判文書必須詳細説明判決理由的要求,從根本上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通過心證公開保證心證公正。還應當實現判決書的公開,及不僅要做到公開認證的過程,還有公開認證的理由與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