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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海事關聯訴訟解決機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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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淺析國際海事關聯訴訟解決機制論文

隨着世界經濟快速發展,各國之間的聯繫越來越密切,使得國際民商事關係變得日益複雜,大多數國家的法院法官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時會面對大量相互獨立但又互有牽連的案件,對於國際民商事案件相互區分的標準主要是依據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不同就是不同的案件,如果訴訟標的相互關聯但案件處理結果不發生矛盾,當事人在不同的訴訟中不存在欺詐等行為,則屬於正常的關聯訴訟,並不會產生什麼問題。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相關制度的缺失,當事人人為提起“連環訴訟”製造關聯訴訟進行訴訟欺詐,或者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沒有嚴格限定事實認定範圍,則會使正常的訴訟程序受到干擾。目前惡意製造關聯訴訟的現象已呈愈演愈烈之勢,規制關聯訴訟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亟須解決的問題。

國際海事關聯訴訟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但在訴訟主體或案件事實上密切相關的同時在不同國家進行的訴訟,該訴訟模式跟平行訴訟一樣會導致管轄權的'衝突和判決不相協調的現象,並使當事人承受額外的訴訟成本。管轄權問題對於國際海事關聯訴訟的解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僅是進行國際海事訴訟程序的前提,而且與案件的審理結果、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密切相關。但是目前各國都在一定條件下設法擴大自己的管轄權,這給國際海事關聯訴訟的審理帶來了種種不便,也無法保證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對於解決國際海事關聯訴訟的問題,目前在國際社會中存在一些值得借鑑的做法,在此予以一一分析。

二、國際海事關聯訴訟解決機制概述

(一)運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拒絕管轄在涉外民商事訴訟中,當原告向某國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認為他在該國應訴得不到公正對待,就可以該國法院為不方便法院為由,提起中止訴訟的申請,而受訴法院法官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綜合考慮案件各方面的因素,來決定其是否受理訴訟,如認為存在其他對當事人更為方便和公正的法院,法官就會運用自由裁量權,決定拒絕行使管轄權。不方便法院原則通過拒絕管轄避免了由於案件與該國缺少必要的聯繫,在調查取證、當事人及證人出庭、判決的執行方面的困難,也可以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挑選法院現象的出現,並能避免被告因原告選擇不方便的法院而難以實現所預期的司法公正。在不方便法院原則理論和實踐中,英國和美國無疑是最重要的國家。英國早期並沒有採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在1974年The Atlantic Star案中,雷多法官將法院劃分為自然法院和非自然法院,如果是自然的法院,就沒有充足理由不應駁回訴訟,相反在非自然法院時,如果被告提出中止訴訟的請求,原告應負有説明其選擇法院的合理依據。

該案實質上開啟了不方便法院原則在英格蘭適用的大門。後來,英國法院運用不方便法院原則裁決了一系列著名案例,並且在英國出現關聯訴訟時,英國法院有時會根據不方便法院原則來中止或撤銷本地的訴訟。美國早在十七八世紀就有一些州的法院法官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對本州居民的當事人裁定拒絕管轄的案例。19世紀初期,美國聯邦海事訴訟中出現了類似不方便法院的判例,只是當時並沒有適用“不方便法院”來描述。1929年,美國學者布萊爾創作出《英美法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該文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確立起了重要的作用。在1947年的Gulf Oil ert一案中,美國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疑慮徹底消除了,不方便法院原則在美國正式確立。雖然此案是一起純粹的國內案件,但美國最高法院表示該原則適用於所有聯邦,不論訴訟是哪一方面的。此後,美國國會通過了《美國法典》第1404條第1款,允許移送訴訟,從而把不方便法院理論編纂入內。並且美國《統一州際和國際程序法》第1條中明確規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當法院發現為了重大司法公正訴訟應在另一法院審理時,該法院可根據適當的條件中止或者解除全部或部分訴訟。這些法律規定為美國法院運用不方便法院原則解決關聯訴訟提供了理論依據。不過具體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兩個訴訟所涉爭訟事項並不相同,或者當事人並不相同,法院往往會允許兩個訴訟同時進行。

三、結語

總之,由於涉外海事糾紛的特殊性質,當事人經常就同一糾紛分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的法院提起訴訟,導致國家司法管轄權的衝突。面對此類衝突時,國際法上的司法主權原則要求各國海事法院有效地行使其海事管轄權。因此,只要中國法律規定海事審判機關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其原則上就不應放棄管轄,特別是中國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案件。然而,維護司法主權並不等於無原則地爭奪管轄權。為避免無益的管轄權國際衝突,減少法院或當事人的不便,或為追求更高層次的國際司法公正與效率,可適時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放棄不必要的管轄權,這實質上也是行使司法主權的一種方式。在解決管轄權衝突問題要堅持國家司法主權原則,依法行使管轄權,也要尊重他國或地區的司法權,逐步消除與相關海事訴訟管轄的國際公約相沖突的中國國內立法規定,與國際社會司法管轄相協調,儘量減少出現國際海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