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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熱點問題小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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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就是近現代國家憲法法治原則在行政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就是用法律來調整整個行政管理活動。下面小編整理的行政法熱點問題小論文,歡迎來參考!

行政法熱點問題小論文

在憲政制度下,法律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的實現,此乃法治的目的。為此,法治的根本要求就是要對人民授予的權力,特別就是行政權力合法有效行使。簡言之就就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依法治國的核心和關鍵。法制國家的最基本特徵就是實現行政法治。只有實行依法行政,實現行政法治,才能使我國真正成為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而實現行政法治,關鍵就是要發揮法律調控行政權的規範作用:一為法對行政權行使的保障;一為法對行政權行使的監督。

一、對行政權行使的法律保障就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

國家管理就是權力管理。行政活動以行政權力為後盾,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能所必需的。對行政權力的法律保障與法律監督就是加強行政法治促進行政權合法行使的兩個方面。行政權力的法律保障就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

國家存在的目的在於對公共事務的組織和管理,歸根到底在於謀求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謀求公共福利。它就是基於行政權力的行使而展開的。行政權力就是一種可以支配的人的力量,就是一種可以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即要求或禁止從事某種活動,社會成員必須服從,否則就採取制裁或強制的措施迫使違反者服從。所以,它能為實現公共行政的目的服務,而被譽為公共權力。行政權力重要性就在於此。憲政制底下的行政權力説到底來源於人民。人民不會把那種害人亂世的權力授予行政機關行使。正因為權力具有公益性,才成為國家和公共事務管理這一基本事實的需要,才成為源於人民而授予行政機關推動國家機器運轉的動力,隨着現代社會的發展,行政不斷膨脹,並得到憲政制度的確認。至於權力異化偏離公眾所期望的方向,與其説就是其本性,不如説就是掌權者的錯誤行使更為恰當。正如英國理論家J洛克所指出的,就是“由於人性具有貪權的弱點,一個人同時具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的權力就是很危險的”。

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與各團體、組織和個人並沒有根本的利害衝突。但並不就是説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在任何時候、任何方面都能經常保持一致。當公共利益與公民、社會組織的利益發生衝突時,行政權力往往會受到挑戰。或就是法律法規規定一般公民和社會組織的義務遭到拒絕履行;或就是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受阻不能執行;甚至少數公民或者組織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破壞行政管理秩序,嚴重威脅、損害公民的人權、權利與自由和公共利益。因此,此時為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為行政機關設定相對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管理權,如採取行政強制權和行政處罰權、行政裁決權等,對行政權的支配力、強制力加以認可,並賦予行政權以優益性的法律保障,使行政機關用以控制行政相對人的意志,排除其抵抗和妨礙,以適應現實的迫切需要:或確保行政調查和執行的進行;或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追究既往,予以懲戒,制止將來重新違法;或參與解決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實現維繫行政管理的必要狀態,達到行政管理預期的決策和目標。現代行政管理異常複雜,範圍廣泛,隨着社會不斷進步,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國家也要通過立法保障行政權力的`實現。

二、對行政權行使的法律監督就是依法行政的保證。

保障行政權力的順利形勢固然重要,但我們也應該看到事物的另一方面,即對行政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會導致行政權力的失控。權力不受制約,必然會被濫用。濫用行政權力,必然導致政府的腐敗。現代社會由於社會管理的複雜化,行政權力日益膨脹,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門行政權力被濫用甚至成為一種見怪不怪的普遍現象。因此沒有對行政權力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發生以權謀私和腐敗。

從立憲主義的角度來看,行敗就是一種濫用行政權力、以權謀私的任意行為,此時它直接影響着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破壞着法律的尊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的人為緊張與對抗關係,嚴重者甚至危害到整個國家的政權基礎。

現實就是不容忽視或迴避的,在我國的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濫用職權、錢權交易等腐敗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地破壞了我們的社會風氣,損害了黨的形象,踐踏了國家的法律。對行政權利進行合法、有效的監督,早已成為黨和人民羣眾的共同心聲,也就是現代民主政論制度發展的必然要求。

加強對行政權利的監督,必須有策略上的講究和應遵循的原則。要依法行政,消除腐敗,防止行政權利的濫用,實行對行政權利有效的監督,在策略上應當從如下方面入手:

(一)行政權利的配置合理

對行政權利的有效制衡,首先就是建立在行政權利的合理配置基礎上的,這就是加強行政權力控制的前提。

(二)加強對行政權利的制約,以權力制約權力,此時即通過行政法制的監督,此時加強對行政權行使的控制。

行政法制監督就是控制、制裁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的特殊手段。通過檢查,監督,審查,對於違法和不適當行政行為和實施行政管理,予以糾正並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制社會,就就是責任社會,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政機關也不例外。有權力就必須有責任,行使權力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其次,必須運用國家不同的行政權利來進行互相的監控,如加強審計監督,行政檢查等等。再次,應當加強在同一機關內部不同工作職權間的互相監控和制約。

(三)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權力和行政機關的監督。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利的機關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當家作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政論的精義所在。此時我國“依法治國”,“行政法治”的實質就是人民依靠法律治理國家機關,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行使立法權,制定憲法和法律,設定和規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獨立行使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由此可見,行政權利的所有者只能就是人民,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只能就是行政權利的行使者,這正就是我國行政權力的來源。因此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必須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包括定期對行政機關的業績進行考核,對重要的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進行全程監督,及時發現糾正行政不當和違法行政。

(四)行政執法者對權力意識的正確認識,就是加強行政權力控制的內在動力。

當前,在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的過程中,首先必須從法學基本理論的角度,使他們通過學習,真正弄清權力和職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涵,特別應當弄清權力和權利的區別。此時在幹部職責的法制觀念方面,至今仍然在工作作風上還保留着濃厚的“衙門”味道,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就就是這一作風的真實寫照。遇到應該處理的問題,有些幹部往往聽下級彙報的多,真正下去深入瞭解調查情況的少;採取簡單命令者多,徵求羣眾意見的少;一錘定音者多,採取民主措施的少。動輒從幹部自身權力“管”、“治”的角度去考慮問題,而不注意履行幹部職責或管理義務。鑑於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增強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制觀念,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要合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超越法律的界限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在我國的許多行政法律和法規中,都規定有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的責任條款。我國行政責任法律制度正趨向完備和明確,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濫用職權,維護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將起着積極的作用。

(五)對行政機關加強輿論監督。

輿論在任何時候都就是一塊重要的陣地。對行政權力和行政機關的監督,我們也離不開這塊陣地。畢竟對各種社會關係的調整應該就是循序漸進的。道德調整不了,我們才藉助法律。

綜上所述,行政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去行使。簡言之,即依法行使就是職權和職責統一的必然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既要遵守行政實體規範,也要遵守行政程序規範。此時不履行或延遲履行法定職責,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應着重監督控制,否則職權的合法行使也沒有保障。行政權行使既有權限,範圍的法律規定,也有職責,程序的法律規定;既就是行政行使的法律保障的依據,也就是行政權行使的法律控制的依據,都就是行政法要件解決的核心問題。就行政法合法行使的前提和基礎而言,應肯定行政法律規範的保障功能;就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而言,應強調行政法律規範的控制功能。兩者並不矛盾。保障和監督就是法律規範兩個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功能。“保障”就是“監督”的要求和基礎,沒有“保障”,“監督”就沒有標準;“監督”就是“保障”的實現和保證,沒有“監督”,“保障”就會落空。作為規範行政權的行政法,此時體現着法律的保障和控制功能。對行政權行使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控制就是實現行政法制不可缺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