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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相關論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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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作為法治國家建設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認為是實現法治工程總體目標的關鍵。以下是小編整理好的行政法相關論文,歡迎大家閲讀參考!

行政法相關論文分享

摘 要: 本文對我國行政法治的現狀進行了介紹,為解決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途徑,以助於推動我國行政法治的進程。

關鍵詞: 行政法治 現狀缺陷 實現途徑

一行政法治作為法治國家建設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認為是實現法治工程總體目標的關鍵。實現行政法治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完善立法程序,實現立法的公開化。

立法不完善、漏洞較多等原因導致了破壞行政法治的現象。因此,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立法體制、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具體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開徵求意見制度。一是立法草案應提前公佈;二是將立法聽證會制度作為立法的必經環節;三是向市民公佈對立法意見的處理結果;四是設置專門的立法諮詢機關、諮詢程序。其次,創新立法起草機制,推行“立法迴避”和立法責任承擔制度。

2。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

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行政法律應反映和表達廣大人民的意志。只有這樣的行政法律才能夠切實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才能夠得到人民的尊重,得以切實履行。

(2)行政法律應符合客觀規律。只有行政法律符合客觀規律,才能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棄客觀規律的法律都會影響人民的權益。一方面,政府要立足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運行方式的行政法律,改善政府的行政運行機制,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要立足於我國的實際,制定的行政法律必須與WTO的規則相符,與國際慣例接軌,在行政法上保障我們在國際往來中應享有的權利。

(3)行政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應完整。法律規範是法律的主要要素,是法的細胞,是指具體規定法律權利和義務及法律後果的社會規範。法律規範較嚴密的邏輯結構包括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三部分。在制定行政法律時,政府應注重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都完整地具備這三個部分,尤其是對法律後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確具體。

(4)行政法律規範應協調統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必須協調統一,低層次的行政法律文件不得與高層次的行政法律文件相牴觸,同層次不同部門的行政法律文件也應協調統一。

3。加快行政體制改革。

行政執法中暴露的問題給我們發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現行行政體制,特別是執法的財政經費保障機制和行政執法體制已經成為當前推進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礙,這個體制上的障礙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將只能是一句空話。《國務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已經提出了前述兩個體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標,但如何科學穩妥地推進各項措施,保證改革不流於形式,是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問題。在改革過程中,政府必須遵循科學原則,另外還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這樣才有利於改革目標的實現。

4。改進政府管理手段。

政府要加快電子政府建設,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靠公眾信息網,實現與公眾關係密切的公共行政業務的網上辦公,提高政府辦公的透明度和對公務員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科學界定部門職能。依法規範政府部門的職能和權限,清理多頭行政管理機構,正確處理省級部門與基層政府的關係。要嚴格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合理設置機構,優化人員結構,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脱節和多頭執法等問題。

5。確立執法程序法定原則。

程序法定原則意味着行政執法的方式、方法、步驟、空間和時限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現代的行政程序以民主為基礎,兼顧行政效率。設計合理的程序為行政執法提供了保障。行政程序為情報公開、聽證、諮詢等民主制度的實施提供了原則、步驟、方式。行政程序的運行過程就是民主制度的實施過程。設計合理的程序,本身是一個綜合性的控權機制,其中包括相對人的權利對行政權力的控制,程序對權力的控制。通過法定的合理的程序限制行政權的肆意,促使“合理性”的形成,具有“事中防範”的積極意義。

二實現行政法治不僅需要政府主動作為,而且需要強化司法監督。

1。強化司法監督。

在我國,抽象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和審理對象,從而大大縮小了司法監督的範圍。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而言的,它是指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相對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並且可以反覆適用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它可以分為三類: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制定規章的行為,制定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按照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從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到國務院都有制定“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權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法院不受理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在審理具體行政行為案件過程中,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可以不予適用,但無撤銷的權力。法院對“其他規範性文件”,從目前有關法律的精神看,可以不予考慮而無撤銷的權力,因此大大縮小了司法監督的範圍。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主要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人大的監督。就目前的情況看,人大的監督是力不從心的。行政機關的監督有“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侷限性。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的問題涉及憲法制度,本文不加深入。不過,在保留人大的最終監督權的前提下,賦予法院對部分“其他規範性文件”以“撤銷權”,以便與《行政複議法》相銜接,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案

2。逐漸完善其他監督機制。

從上可以看出,強化司法監督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但強化司法監督並不排除其他監督機制。司法監督也有其缺點,如滯後性、程序繁瑣、司法人員對行政業務不熟悉等。因此,逐漸完善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立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也是必要的。其一,加強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應充分利用行政複議這個手段,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尤其是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充分發揮審計機關的監督職能,消除行政活動中因利益驅動而造成的對公民、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侵害。加大監察機關的監督力度,改變目前監察機關從屬於行政系統的狀況,使之從屬於權力機關係統,使其地位更具權威性,從而使監督更加有效。其二,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加大權力機關的監督力度,關鍵是使人大的監督不受其他部門的干預,使監督落到實處。一方面加強權力機關對行政行為特別是政府高級官員的行政行為的監督,另一方面加強權力機關對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在權力機關內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審查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憲性和合法性。其三,進一步加強大眾傳媒對行政權運作的監督,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對行政行為的報道,增加政府行為的透明度。國家制定相關的法律,保護大眾傳媒獲取信息、發佈信息的權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是輿論監督中的重要和有效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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