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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林業科技檔案的運用及保護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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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

小議林業科技檔案的運用及保護論文

林業科技檔案利用工作,是指採用多種有效的方式,直接提供林業科技檔案及其信息加工材料,及時、準確地滿足用户對林業科技檔案信息的利用需求。檔案利用工作是檔案工作的目的、歸宿和中心任務,是實現檔案工作為社會服務的直接手段。

1林業科技檔案提供利用的主要方式

(1)閲覽服務。設立閲覽室,接待查閲檔案是開展林業科技檔案利用工作最主要、最傳統的方式。閲覽室查閲檔案是利用者根據需要到檔案館(室)現場查閲有關檔案原件,隨即歸還。由於林業科技檔案多為單份、孤本甚至稀本,有的內容還具有機密性,因此一般不能外借,主要應在閲覽室內查閲使用。提供閲覽服務,一方面便於檔案的保護和保密,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檔案的週轉率和利用率,避免一人借出而影響多人使用。

(2)外借服務。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照顧利用者的工作方便,有的林業科技檔案可以適當從檔案館(室)借出使用。但對於檔案的外借,必須有嚴格的制度及批准手續,並嚴格控制借檔單位、檔案的形式與種類、借出的時間。在借檔單位上,一般以本單位內部為主;在檔案形式與種類上,有複製件的儘量不借原件,對於特別珍貴與殘破損的檔案不能外借原件;在借出時間上,不宜過長,到期不還的應當催還。以《湖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科研檔案管理制度》為例,明確規定科研檔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況需外借的,必須經分管領導批准,並於一週內歸還。

(3)複製供應。根據檔案原件提供各種複製件,是林業科技檔案提供利用的1種重要方式。複製供應,既有單份文件和圖紙的複製供應,也有全套文件與圖紙的配套複製供應[2]。複製供應具有十分明顯的優勢:①為林業科技檔案及林業科技成果的廣泛利用創造了條件;②保障了檔案原件的安全與完整;③可以根據檔案文件的機密程度和利用對象,有選擇地制發覆製件。

(4)諮詢服務。諮詢服務是指檔案人員以林業科技檔案信息為依據,為利用者解答有關檔案狀況或有關科學技術內容的1種服務方式。諮詢服務必須立足於庫藏林業科技檔案,並藉助相應知識或手段。當利用者需要了解林業科技檔案信息的儲存狀況時,可以直接通過向檔案人員諮詢獲取所需信息;而當利用者需要對某些林業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諮詢時,諮詢服務可以在一定範圍內為其進行介紹或解答,在某種程度上可避免進一步查找檔案原件。

2林業科技檔案利用工作的特定要求

(1)針對性要求。林業科技檔案直接形成於林業科技、生產活動之中,其管理與開發利用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服務於林業科技、生產活動。因此,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必須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要直接針對林業科技、生產活動的客觀需要展開,直接針對相關林業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及領導的利用需求進行。

(2)可控制性要求。林業科技檔案的信息內容屬於內部信息,在一定時間和範圍內都帶有一定的技術機密性,某些林業科技檔案內容還會涉及到國家科技機密或相關主體的技術專利。因此,在選擇林業科技檔案利用方式時,應當遵循可控制性要求,對檔案信息內容、用户及時間等因素進行控制。

(3)時效性要求。由於當代林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十分迅猛,林業科技成果層出不窮,林業科技工作者需要及時高效地獲取有關檔案信息,以滿足發展林業科技的需要。因此,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必須堅持時效性的要求,即在最短的時間內,輸出最大數量和最高質量的林業科技檔案信息,使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做到及時和準確。

林業科技檔案利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而林業科技檔案是直接記述和反映林業科技、生產活動的文件材料,是重要的林業科學技術信息資源,也是維護單位和個人經濟利益、保障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和依據。

1林業科技檔案與知識產權的關係

(1)林業科技檔案的內容屬於知識產權範疇。林業科技檔案是在林業科技、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以林業科技成果為主要信息內容。而林業科技成果是林業科研工作者腦力勞動的成果,屬知識產權範疇,可以在林業生產領域轉化為有形的物質產品,產生經濟效益。

(2)林業科技檔案是知識產權的載體之一。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人類腦力勞動的產物,屬於無形財富,本身不具有物質形態,不佔有一定的空間,客觀上無法為人們所佔有,所以權利人為了實現其物質和精神權利,需要將這種無形的東西體現於一定的物質載體上,通過有形的載體為人們感知和了解[3]。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十分廣泛,既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文字、圖表。因此,在林業科技成果形成過程中產生的文字、圖表、數據、聲像等各種形式載體的文件材料,既是智力成果的重要物質載體,也是構成林業科技檔案的重要內容。

(3)林業科技檔案是知識產權交易的媒介。林業科技檔案記錄了林業科技成果從準備、研究試驗到成熟定型的全過程,是林業科技成果的主要載體。無論是專利技術還是非專利技術,都完整地記錄在林業科技檔案中。而林業科技成果作為知識產權的範疇,可以進行知識產權交易。因此,在林業技術或科技成果轉讓中,林業科技檔案便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媒介,通過對檔案的轉讓,就能實現技術或成果的轉讓。

2林業科技檔案利用中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1)收集不全導致檔案缺少核心內容。由於林業科技工作週期普遍較長,項目參與人員較多,各類科技文件材料容易分散在個人手中,導致林業科技檔案的形成時間長、分佈範圍廣泛,給收集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在實際工作中,科技人員往往只重視林業科學研究與科技成果的推廣,而忽視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和向檔案部門移交歸檔。甚至存在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將關鍵性材料留下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林業科技檔案的完整與質量,也使林業科技檔案喪失了實際價值,不利於今後查考利用,也不利於技術儲備和成果的繼承發展。

(2)保密過嚴導致知識產權自然流失。保密只是把檔案的使用相對地限制在一定範圍之中,並且這種限制應該隨時間、地點、條件的變化而不斷變化。保密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檔案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過分強調林業科技檔案涉密性,把檔案保護與利用對立起來的現象。因為害怕開發利用會泄漏技術祕密,把本可以公開利用的林業科技檔案加以保密,致使檔案得不到充分利用,從而導致林業科技檔案開發利用過程的知識產權自然流失,科技檔案保障知識產權的憑證作用得不到實現。

(3)保密不嚴導致知識產權遭到破壞。由於1個林業科研項目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且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日益增多,如果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極容易因保密不嚴導致核心技術的泄露,從而使知識產權遭到破壞。

3在林業科技檔案利用過程中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

(1)建立健全林業科技檔案管理制度。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離不開檔案管理制度的支持,而科技檔案開發利用的過程也是知識產權的保護過程。因此,建立健全林業科技檔案管理制度,是做好林業科技檔案利用工作、保護知識產權的根本保障。相關林業科技單位應以國家有關檔案、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完善林業科技檔案管理制度,從而保證科技檔案的利用工作有章可循,實現林業科技檔案利用工作合理合法、健康有序地發展。

(2)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林業科技檔案的利用必然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必須分清林業科技檔案中哪些是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哪些是屬於知識產權法保護範圍以外的。要切實提高林業科技檔案管理部門及林業科技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知識產權糾紛和損失。在利用林業科技檔案過程中,檔案形成者及提供者應注重對自身權利的保護,按有關規定及保密程度提供閲覽、外借、複製及諮詢等服務;檔案利用者則應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避免直接或間接侵犯他人權利。

(3)加大對林業科技檔案的開發利用力度。由於檔案價值的實現具有時效性,即在一定時期內對利用者是有價值的,超過這個時間限制後則降低或喪失了價值。因此,要加大對林業科技檔案的開發利用力度,及時地開發林業科技檔案信息資源,並積極地提供利用,實現解決林業生產、科技活動中的問題,防止可以得到利用的林業科技檔案因提供過晚而喪失部分或全部價值,從而防止知識產權的自然流失。

(4)正確處理林業科技檔案利用與保密之間的關係。林業科技檔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儘可能地開發利用其信息資源的潛在價值,服務於現代林業建設與林業科技發展,服務於國家的經濟建設。因此,要正確處理檔案利用與保密間的關係,根據工作需要和保密規則,定期研究和審查林業科技檔案的內容,適當調整保密範圍和密級,擴大利用範圍,減少繁雜手續。①要堅持必要的檔案保密制度,在檔案利用時加強保密工作,做到不泄露技術祕密;②要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採取各種手段加強對林業科技檔案信息的利用,充分發揮林業科技檔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