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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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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是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合稱,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以下是小編整理好的行政強制的論文,歡迎大家閲讀參考!

行政強制的論文

【摘 要】行政強制能夠保障行政決定的真正實行,行政強制法在我國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對社會穩定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文章對行政強制的相關理論進行研究並提出完善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市場化

一、行政強制基本理論

(一)行政強制概念。行政強制是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合稱,係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維護和實施行政管理秩序,預防與制止社會危害事件與違法行為的發生與存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針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行為及財產進行約束與處置,或在當事人拒不履行業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條件下,國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對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採用有關強制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性行為。

(二)行政強制設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有法律設定。法律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2)劃撥存款、匯款;(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5)代履行;(6)其他強制執行方式。其中(2)、(4)、(6)項屬於直接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1)、(3)、(5)項屬於間接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部分代履行直接授權行政機關行使。

(三)行政強制種類。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包括: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基本問題

(一)法律、法規的不恰當適用。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使用具體法律依據具有強制性,而選擇適用依據應作為例外存在,且這種選擇適用依據應在不違反適用規則的前提下,針對管理對象不同的具體情形,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條款,這種情況在行政執法中是不可避免的.。但還有一種情形例外,行政主體為了達到加重或減輕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理、或是改變處理結果的性質等目的,故意違反法律適用規則,不恰當地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甚至規範性文件,而放棄適用或規避適用合適的依據。其基本特徵就是違反《立法法》確立的法律適用規則,即同一法律層級上,違反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規則;不同法律層級上,違反層級適用規則,甚至適用法定依據之外的規範性文件。

(二)行政強制執行困難。目前,行政強制在實踐中還會導致兩種問題:

1. 一些行政決定被擱置不予執行。某種意義上説行政執行是行政機關的使命。以税收為例,一項徵税決定被擱置可能看不出公益受損的嚴重性,但長久以往可能就是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失。而且有些決定對於整個社會可能微不足道,對於利益相關人卻是十分重要的,必須得到實現。

2. 大量存在行政機關越權強制執行的情況。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相對繁瑣,使部分享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更願意自行執行,而另一方面法律對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手段和程序缺乏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時經常走“歪門邪道”。

三、行政強制基本趨勢—市場化選擇

當今社會,法律行為正處於逐漸縮小的趨勢,而實施行為卻越來越旺盛,這樣的趨勢使得政府需要適應市場,轉變理念。行政強制也同樣需要緊跟市場化的步伐。

(一)規範行政強制行為的執法主體。現階段行政強制行為的執法主體比較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託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僱用臨時人員執法,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引發行政相對人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尖鋭對立衝突,嚴重的影響了法制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為了避免類似現象再度發生,行政強制行為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要以合法、合理的行政強制決定為依據,而且要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複議權和訴訟的權利。定期組織對執法人員的學習,改善執法態度樹立新的觀念,並非憑空就能實現,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有着“權力本位”等傳統法文化的國家更應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學習宣傳和教育培訓,讓行政公務人員更新觀念、提高認識、增強能力

(二)更加註重保護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在行政強制法出台之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序沒有統一的規定。通常的做法是,由實施強制的機關自行規定程序,不一致,不統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是由行政庭受理還是由執行庭直接執行,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統一。由於缺少統一的程序規定,執行中隨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法律在規定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也應當從程序上加強對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因此,行政強制法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對執法實踐中用得比較多的查封、扣押和凍結等程序提出了具體要求,對行政機關查詢企業財務賬簿、交易記錄、業務往來等明確了具體規範,從而保護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堅持法治化和人性化並行。注重行政強制執法人員與相對人的溝通交流。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在一定條件下與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並由當事人自己按協議履行義務。《行政強制法》第42條對執行協議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執行協議實際上是行政強制執行機關與當事人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行政契約,使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但在方式上沒有實施國家強制力,從而提高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效率也節約了行政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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