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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誠信原則作為民事證據法基本原則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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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現代民事證據法當中,將誠信原則看成是“帝王”原則,由此可以看出其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在對確立誠信原則必要性進行闡述的基礎上,重點就誠信在民事證據法中的具體適用和功能意義進行研究,以期對誠信原則在民事案件中關於證據的適用等問題進行不斷健全和完善。

以誠信原則作為民事證據法基本原則的論文

關鍵詞 民事證據法誠信原則基本原則

誠信是為人之本,為官之道,為商之基,同時誠信也是建立一個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雖然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藴,誠信原則也是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但是長期以來我國缺少法治的傳統,直到近代才將誠信原則規定於民法之中,並使之成為民法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原則。隨着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節奏變快,但是規範與制度並沒有及時跟上發展的步伐,以至於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欺詐、假冒偽劣等不誠信現象的頻繁出現,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的秩序,阻礙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次從司法角度解釋了誠信原則。此規定的實施,將會有效制約民事訴訟領域的不良行為,促進訴訟公正,從而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筆者深刻認識到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就誠信原則作為民事證據法基本原則的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誠信原則的特象性

(一)誠信原則的法律規範的道德性表現

誠信原則的原始意識形態表現為道德範圍內的善。市場經濟的發展賦予誠信原則成為法律約束,誠信原則讓道德向法律滲透,在經濟交易過程中社會倫理觀念逐步升級,使之成了一種法律原則。因此,誠信原則成為一項法律原則,也是經濟發展所必然產生的要求。

(二)誠信原則的一般性表象

誠信原則在通則中形成了一般性的條款,但是其定義有不確定性。就內涵而言,誠信原則常常以模糊的公平為內容進行一定規則;就外延而言,誠信原則適用在所有可以適用的具體個案,但個案中的適用性並不具有預測性。基於社會關係的複雜性,立法方逐漸認識到立法難以覆蓋所有社會關係,同時也認識到人為因素對法律的發展和補充必不可少。誠信原則在法系中,因誠信原則的不確定性,在如何適用的具體問題上成為了立法方不能預測的表述,需要司法單位針對具體情形進行考慮,這樣問題就演變成了司法政策的選擇問題。

(三)誠信原則的動態性表象

誠信原則的動態性表現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般道德的依據,在特定時期的特定行為的標準。在市場經濟發展時期,道德的標準也隨之發生變化,人們對道德的定義,認識也隨着科技的發展而表現出不一現象,在當今“轉型”發展的浪潮下,誠信原則的動態性,使得以定型方式立法成了難題,社會百態的變動的道德評判標準,讓適用誠信原則呈現動態發展。

二、誠信原則在民法中的適用

(一)誠信原則在國外的發展

國外誠信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上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在羅馬法中,誠信契約在商品經濟中表現為一般性要求。相比嚴正契約,當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於當事人而言,誠信契約規定了義務,但同時也更希望當事人具備善意和誠信的狀態。在羅馬法中,誠信契約中的誠信要求是補充條款,誠信訴訟對商品經濟所起作用是要求的公平。之後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繼承了羅馬法中的誠信原則。現代意義上真正體現誠信原則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與法、德不同之處在於,瑞士民法較為廣泛地使用了誠信原則。該法第2條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這項規定對於誠信原則的確立起到了標誌性的作用。在隨之的近百年中,新制定的法典,一般都採用了誠信原則,並將之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時代的變遷過程中,法典也隨之變遷,但誠信原則在法典中的體現並未弱化,反之人們意識形態中已經對誠信原則有了重要的認識,並在實際生活中得到了體現。

隨着經濟的全球化發展,在國際上的私法領域,尤其是合同法領域呈現出一體化的趨勢。誠信原則作為發源於契約法領域的一項一般條款順應時代發展成為有關國際條約的慣例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7條規定:“(一)各方當事人均須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為(二)當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項義務”誠信原則作為一般性條款,可以同時在司法領域和公法領域適用。法律學者拉邦德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一如其在私法領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領域。苟無誠實與善意,立憲制度也難實行”。誠信原則作為人類生活規範,體現了社會公平和正義,是人類的社會理想。在公法的適用中,應當慎重考慮誠信原則。

(二)誠信原則在國內的發展

我國民法中規定誠信原則始於1986年的《民法通則》。該法第3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但是誠信原則在立法方式上與法系國家民法體現了兩個方面的不同,其一,為了維持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要求提出等價有償原則,另立公平,可將誠信原則在規定上具體化,權利不得濫用和法律補充原則;其二,為法官處理複雜問題留下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餘地,可以適當保留形式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的國家,誠信原則已經成為大陸法系民法中唯一的基本原則。民法通則制定的幾十年問,我國制定了一批民商事法律,在民商事法中,民法通則關於誠信原則的表述成了定式,例如,《民法通則》第4條的誠信原則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險法、拍賣法、證券法等同樣都有具體的體現。甚至有個另規定形式意義上的誠信原則外,在體現現實意義的誠信原則需要用具體規定的形式進行補充。在某些尚未現實體現誠信原則的法律中,誠實信用原則也有一些文字描述,例如我國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規定和在離婚過程中過失方的過錯賠償制度等規定也可充實體現誠信原則在日常婚姻和家庭關係適用;近期某影視明星的離婚案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從另一方面説明了羣眾會婚姻忠實度的關注度的高漲,對誠信原則已經深入人民羣眾的心裏,在人民心裏誠信在婚姻內所佔的比重也日益增加;《商標法》第41條有關撤銷不當商標的相關制度裏面也有描述表現為誠信原則的具體適用。眾觀諸多法律,以合同法對誠信原則的規定最有豐富和具體。

在民法通則分佈後,有關的具體法律制定前期,我國法律實踐中也有直接適用誠信原則的實例。據相關統計,在合同法分佈前適用誠信原則有14則判例。除合同糾紛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佈前,法院還用誠實信息原則判決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案件。商標管理相關部門曾經以誠信原則撤銷中國深圳一家對外貿易有限公司的部分惡意搶注的商標案例。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在宣傳上也應當加大力度,讓人民羣眾在公眾視野面前看到誠信原則的好例,讓不法者在誠信原則面前心覺慚愧,在做法上讓誠信原則有更加豐富的實踐。

(三)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

誠信原則適用於民事訴訟系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進行,但原始表現的形式是當事人的真實。真實,廣泛指當事人及訴訟關係相關人在民事訴訟法上應當描述的真實的義務。學理上,誠信原則對當事人,法院及其它訴訟參與者均有相應的要求。

誠信原則對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具體要求表現為必須禁止濫用訴訟的權利。面對惡意或故意拖延訴訟的常見問題,或都參與者在沒預測前提下提出訴訟請求、同時產生的訴訟突襲,有可能出現惡意輕率地提出異議等問題。禁止前後矛盾,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其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前後不一致,當事人變更期訴訟行為導致對方當事人遭到不公平的待遇,此時規定對前後矛盾的行為應當禁止。

對執法相關單位的要求。一方面,突襲裁判的限制,規定要求法官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和處分權。另一方面,祕密心證的禁止,法官在判決過程中應當詳細説明判決的現實實證。最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監督,對相關人員的自由裁量權應當妥當進行,監督限制行為人的行為,保障司法公正,公平。誠信原則的體現和作為應當通過法律責任進行保障,責任的認定主要有相應訴訟無效、訴訟失權以及輔以一定處罰措施。

民事訴訟的過程常見誠信原則,在訴訟的方方面面,貫穿的誠信原則已經具備了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條件。

三、誠信原則引入的建議

誠信原則的立法確立。希望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證據法中起到一定的統領全局的作用。建議在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法》的總則中完善誠信原則的地位,並明文確立規定。另外需要正視的,基於誠信原則的道德性,誠信原則地民事訴訟法可作用範圍包括當事人及其它參與人之間、當事人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其中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關係是民事訴訟的基本關係之一,也是適用誠信原則的基本範圍。雖然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在適用於當事人之間與適用於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存在一定爭議。但是隨着法律的發展,誠信原則將逐步深入各層,最終實現誠信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全面滲透。

關於誠信原則的價值問題,應在公正、效率的民事訴訟價值與司法價值之間取得。誠信原則與公正、效率的訴訟與司法價值之間各有分工,公正與效率價值可以指引民事訴訟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運行,對審判改革與司法改革有着一定的指導意義。誠信原則的立足點在於實現用於公正、效率作為價值準則所不能及於或難於所及的問題上,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誠信原則較之其它原則有着廣泛的範圍領域,並可以實現更大的作為。在面對實現的問題中,雖然發生衝突的概率高,但是熊掌與漁不能兼得,一旦衝突發生,誠信原則的優先權應當排前。

地位原則關係。誠信原則的價值是否得到注意要看其與法律價值原則及其它基本原則三者之間的關係,只有重視問題,才能更好發揮自身功能和實現自身價值。誠信原則具道德與法律的雙重特性,依符着法律社會化的內與外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權適用於誠信原則,對確定邊界案件有一定幫助,對規範法律具體化、規範化,對立法與司法的矛盾與不銜接都能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

四、結語

當下以誠信原則在民法具體實現中發揮有效作用為目標,並維持民事訴訟秩序的良好狀態,最高法應以維護司法和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為立足點對相關問題適時作出司法解釋。在保障誠信原則落實的有效性問題上,民事訴訟證據法應當規定因違反原則而產生的一系列危害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善違反誠信原則的各方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