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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制的理想與理想的貸款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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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大學生貸款制度,是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2號文件精神於1986年在全國實施的一種學 生資助政策,在當時曾起過有利於人才培養的積極作用。但其主要精神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隨着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國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原有的貸款制度存在着許多問題,已不能滿足 當前的需要。

貸款制的理想與理想的貸款制論文

本文結合國外實施貸款制的成功經驗,就貸款制的理想、構成及我國實施貸款制中存在的問題談談改革的 設想。

一、藍圖:貸款制的理想

實施貸款制,一般基於這樣的指導思想:(1)使所有有能力並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不因為經濟原因 而不能接受高等教育,促進高等教育機會均等;(2)高等教育要發展,而國家財政撥款又無法滿足需要,由 個人分擔部分教育成本,可以擴大受教育的人數和高等教育的規模;(3)學生生活費用由政府、家長和學生 本人共同承擔,增強學生的成本意識和經濟、效益觀念,激勵其努力學習;(4)貸學金制度中可操作的優惠 政策是調整學生系科分佈及畢業去向的有效槓桿,在市場機制下,作用更為明顯。

貸款制的理想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機會均等

高等教育的理想應該讓所有有能力並願意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經濟的高速發展急需大量 高級專門人才,而在一定時期國家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不可能有很大的改變,以至產生規模的擴大與高等教育投 入的矛盾;“誰受益、誰出錢”,由個人承擔部分高等教育培養費用已逐漸被理解,但高額收費又可能使一些 確有接受高等教育需要、又有接受高等教育能力的人被拒之於門外。我國高校如果按目前生均成本的一半即2 800元/年收取學費,60%的城鎮居民難以負擔,90%的農村家庭無力承受。教育機會的不平等,現實 地擺在面前。

如果全社會都是高等教育的維持者,又都是高等教育的享受者,那麼實施助學金加上一定的獎學金則是合 理的,如果不是全社會都能享受高等教育(在我國高校入學率目前僅為5%),那麼實施貸學金制度則更為合 理。各國教育專家認為,“成本分攤和教育機會均等是一個對立統一體、要保證教育機會均等,使低收入家庭 子女的教育不受經濟條件限制,必須同時實行學生貸款制度”。

(二)公平

高等教育具有高回報率的性質,“上大學最大的獲益者是個人”,這在人力資本理論興起後曾被系統地加 以證實。在我國,儘管實施了收費上學的制度,但學生所交費用只佔人均經常費的1/5左右,沒有真正體現 自費的性質。一旦提高了收費標準而不實行“學生個人支付費用——即自我資助”的辦法,要麼會增加政府撥 款(來自納税人)的壓力,要麼會增加家庭負擔。因此要改變費用的支付者是納税人,享受者卻是下一代的資 助政策。實施貸款制,則把支付高等教育的費用從正在就業的一代轉移到將來的一代。要求學生為自己的教育 支付費用,只不過先享用,後償還。大學教育所獲得的終身受益越來越高,個人增加支出是合情合理的。

(三)激勵教育

貸款制及其實施過程,對借貸方(學生)具有一定的約束作用。同時,由於借貸過程本身所有的激勵作用 (符合條件才能獲貸)和學生具有的成本意識,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因此,貸款具有激勵教育的作用, 有助於人們形成三種觀念。

效益觀:學生自費上學、貸款讀書,能增強經濟觀念和自立意識。同時,為了保證將來能很快償還債務, 必須有一份較好的工作,而較好的工作又是與較好的學業成績、個人素質連在一起的。因此,提高了學習積極 性、縮短了學習年限,能有效地節省經費。

成本觀:貸款製表明瞭高等教育成本是由學校(代表政府)、家長、學生個人等方面共同承擔;人力資本 理論也表明對高等教育投資的高回報率。兩者的結合使大學生有較強的成本意識,造就了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這在將來的工作、生活中將會終生受益。

競爭觀:各國貸款制都不同程度地考慮到學生的學習成績。學習刻苦,成績優良是獲得貸款的必要前提, 並不是所有希望獲得貸款的學生都能獲貸。要想將可能的貸學金變為現實的貸學金,則必須通過自身的努力, 提高學習成就、提高自身素質和競爭能力。

(四)導向

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學生勤奮學習,早日成才並提前償還貸款,或者為了鼓勵學生學習某些專業,畢業後從 事某些社會急需的職業等,制定了各種減免貸款的優惠條件。這表明貸款具有調節人才流動的槓桿作用。

二、構成:貸款制的機理

貸款制是政府通過一定的機構和程序向部分學生髮放一定數量的經費,以幫助學生解決因經費困難而不能 接受高等教育的一種國家資助制度。它的構成要素有:貸款機構(who)、貸款基金(what)、借貸者(學生w hom)以及操作過程(how)。

(一)貸款機構——出借者

貸款機構是實施國家貸學金計劃的執行機構,一般由獨立的金融機構、社會團體或學校來組織實施。

貸款機構不盡相同,概括起來有:專門的政府機構,如瑞典中央研究資助委員會等;準政府機構,如日本 育英會、英國的學生貸款公共有限公司等;國有商業銀行,如美國、印尼等。實際上仍由學校具體負責。

(二)借貸方(學生)

借貸方的確定,是整個貸款制度的中心。各國對貸款對象的確定沒有統一的做法,但基本都有兩項:(1 )家庭經濟困難是獲得貸款的基本前提;(2)學習認真、成績優良、有較好的發展前途是獲得貸款的必要條 件。

學生的成績學校易於確定,因而確定貸款對象時最大的困難是瞭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歐美國家採用“救 濟調查”,主要了解:(1)家庭成員人數,(2)家庭成員工資收入,(3)非工資收入,(4)資產,( 5)家長子女數,(6)特殊情況等。一般情況下,對提供虛假情況者將作嚴肅處理,甚至起訴。

(三)貸款基金

貸款基金也即貸款過程的起動基金和運轉資金(貼息和拖欠款的補足等),它是整個借貸過程的重要內容 。

1.政府提供。貸款基金一般主要來自國家。政府實施學生資助計劃,一般採用助學金、獎學金、貸學金等方式。前兩者是一次性投資,只去不回;後者是一種貸予性投資,經過一個週期還要返還貸款基金。

2.捐贈。社會團體或個人的捐贈是貸款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

3.融資。通過貸款銀行或基金會等貸款機構向社會收集資金,付給一定的利息。

(四)貸款的操作

貸款的操作即從借貸者(學生)向出借者(如教育銀行)提出申請、接受審查、履行借貸手續到還貸的過 程。

1.借貸過程。(1)個人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主要內容:貸款額、付款方式、擔保人、個人情 況説明等;(2)資格審查,填寫《貸款資格表》,附有地方政府或機構的經濟狀況證明等;(3)簽訂協議 書,一式四份:貸款機構、貸款者、擔保人、學校各一份。出具擔保人有效材料,貸款成功。

2.還貸過程。(1)畢業時簽訂還貸方式協議,並經擔保人簽字,分一次償還(或由用人單位一次墊還 )和多次償還;(2)多次償還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如本人死亡等),可免予還貸;其餘則經過一段週期, 還貸完成。

三、現實:貸款制的問題

我國貸款制存在的問題:

(一)基金不足,制約貸款制的運行

貸款基金投入經費不足,是除日本、新加坡等少數幾個國家外普遍存在的問題,尤以中國為甚。國發[1 986]72號文規定:學生貸款資金來源“由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學生低息貸款資金,列入國家信貸資金計 劃”,並規定“學生償還貸款,只還貸款原額。銀行按低利率計算的利息,由學校從國家核定的高等學校事業 經費預算中支付”。但工商銀行不願承擔這種賠本,在[1986]工銀髮字第351號文中規定:“普通高 校必須將主管部門核撥的經費劃出一部分,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學生獎貸基金帳户,貸款不得大於存款。貸款利 率由工商銀行給以" 優惠,暫定月息2.5%(年息3%),按季計收;學校存在工商銀行的學生獎貸金,銀行 不計付利息”。貸款從學校事業費中劃撥,反而讓銀行賺了。

資金不足,導致貸款額度的限制。一是“最高貸款額每人每年不超過300元,按月平均發放到貸款學生 ”;二是“嚴格控制在本專科學生人數的30%以內”。而近年物價上漲幅度較大,每月30元錢(最高額) 遠遠不能解決學生生活費支出的困難。

(二)觀念陳舊,阻礙貸款制的發展

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一直被認為是政府的事情,應由政府撥款予以保證。在高校學生資助方面,這種 觀念也一直占主導地位。其實,除國家以外,學生本人也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因而,“成本分擔”應成 為共同接受的觀念。我國目前對貸款制認識的不足主要體現在:(1)政府儘管已做了大量努力,但動作幅度 、投入強度不大;(2)學生怕有負債風險,能不貸則不貸;(3)社會支持不力,資助貸款基金不多。

(三)過程煩瑣,影響貸款制的'操作

1.借貸關係不明確。我國現行的貸款制由學校分散管理、發放和催放貸款,缺乏法律基礎,在具體操作 過程中困難很多。如:按規定學生還貸可以畢業後分期償還。由於學校不能操作,只能畢業前一次還清。否則 扣發文憑,失去“貸學”的本意。

2.操作過程煩瑣。借貸都要經過申請、審核、填表(擔保)等過程,為了説明家庭經濟狀況還須將材料 寄回地方政府蓋章。許多學生為了減少麻煩,寧願不貸。

3.貸款對象不易確定。家庭困難程度無法核實,僅憑地方的一紙證明很難説明問題,加上操辦人員的主 觀因素很大,使本已模糊的對象更加模糊。

4.管理成本較高。貸款制涉及龐大的管理系統與很高的成本,管理人員必須追蹤畢業生,花精力追回貸 款。而償還率低與高費用追還貸款相比,貸款的意義受到影響。

(四)拖欠率高,困擾貸款制的週轉

貸款的償還是貸款制良好循環的保證,但在世界各國,程度不同地受到貸款拖欠率的影響。較為成功的是 新加坡,拖欠率為零,日本2%不到。我國儘管沒有(或很少有)拖欠問題,但由於用統一、強制的辦法要求 學生在畢業前將幾年債務一次償還,因此仍然沒有解決學生經費困難問題。

四、前瞻:“理想”的貸款制

不同國家實施貸款制的效果不盡相同。在探討了貸款制的理想、機理以及我國貸款制的現狀以後,有必要 對我國貸款制的改革和發展作些分析。

(一)不可能“理想”的貸款制——共同規律

貸款制是社會、政治制度在教育中的表現,由許多因素共同作用構成。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多種因素制約 着“理想的貸款制”的實現。

1.貸款制實施的狀況與各國的國情有較大相關,不存在“理想的”、統一的模式。不同的社會制度可以 實行同樣的貸款制;同樣的社會制度也可以有不同的貸款制度;同樣的貸款制可以在不同的國家由不同的組織 機構執行。

2.貸款制所體現的“教育機會均等”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第一,社會發展所需要的人才數量與希望接受 高等教育的人數不一致,有時差距很大。第二,實行貸款制有利於擴大高等教育的規模,但個人將來需要償還 的貸款又不能支付接受高等教育的全部經費(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因此,“讓所有有能力並願意接受高等 教育的人都能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均等,在不同時期會以不同的形式而成為相同的問題存在。

3.貸款制的實施有一定的條件。首先,貸款制的實施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必須穩步實行。其次,貸款制 的實施必須有配套的制度。必須加強税收制度和法制建設,並加強公民責任感教育,確保貸款制度各個環節暢 通。第三,貸款制的實施必須輔之以現代化的手段。

(二)可能“理想”的貸款制——初步設想

借鑑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提出如下設想:

1.設立由國家教委領導的專業性教育銀行及其在全國地市以上的分支機構,下設大學貸款部,負責接受 政府撥款和社會捐贈、接受貸款申請、審核發放貸款、回收貸款等事項。大學生貸款部嚴格控制貸款標準,了 解貸款者的學習狀況和家庭經濟狀況,審查擔保人。

2.貸款基金由政府撥款、學生集資(如新生入學時每人交納一定數量的貸款基金,畢業時歸還)、畢業 生税、社會捐助等組成。政府撥款要有較大增長,貸款啟動週轉後,只要貼息及人數擴大所需要的補足額。

3.還貸:(1)貸款的償還實行“按工資比例償還”的方式,每月工資中10%交納地方教育銀行;或 由用人單位代為一次性墊付後再逐月從畢業生工資中扣除;社會保險制度完善後,可由保險優先償還貸款。同 時注意做好擔保人的工作。(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免予償還:畢業生到老、少、邊、窮地區和艱苦行業 工作;畢業生從事教學、科研工作;工作20年仍未還清貸款;中途死亡等。

4.建立畢業生檔案和貸款償還的計算機管理網絡,以保持畢業生與教育銀行的聯繫及操作的現代化。

5.改革師範等類的資助制度,實施高學費、高貸款、高免還率的“三高”政策。同時要轉變觀念,允許 一定程度的拖欠率的存在。

教育銀行及其相應制度的建立,既可以避免由商業銀行參與而導致政府貼息過多,也避免了學校直接參與 具體管理。但攤子不宜過大,避免過多的管理費用。在法制、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的過程中,可逐步改革和 完善我國的貸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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