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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國家起源發展與王權形成論綱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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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文明起源的研究,既是一個考古學實踐問題,亦是一個理論問題,而且還需二者緊密地結合。這是因為在國家起源的過程及國家形成的早期階段是沒有文字記載的,因而它必須依靠考古學的發掘。考古學是通過古代人類的實物遺存來進行研究,所以它是有確鑿根據的,也不受歷史記載的約束,而且考古學的文化編年是以地層的先後疊壓或打破關係為基礎,所以,從考古學所反映的社會文化方面的變化中,可以尋找出邏輯與歷史的統一。然而,考古學又是闡釋性的,遺蹟遺物本身不會説話,它需要人們利用技術、經濟、環境、人口等方面的知識對人類活動的方式作出符合上古實際的解釋和分析。在對考古資料的分析和解釋中,往往形成一些理論,也會借鑑一些原有的理論,這就是我們所説的理論與考古學實踐相結合的問題。本文將中國幾十年來的考古發現、文獻資料與理論創新相結合,對中國古代國家的起源、發展與王權的形成以及早期華夏民族的形成過程做一系統的闡述,以此對重建中國上古史作出新的探索。

論中國古代國家起源發展與王權形成論綱論文

一、“聚落三形態演進”説與“邦國-王國-帝國”説等理論框架

若從理論創新着眼,國家與文明起源的研究,最具魅力的是對起源的過程、路徑和機制的研究。百餘年來國內外學界在這一領域所產生的一個個理論模式和學術觀點,總是以“後來者居上”的姿態為這一課題的解決做着不懈努力。近幾十年來,文明起源的所謂“三要素”或“四要素”的文明史觀以及“酋邦”等人類學理論,代替了摩爾根的“部落聯盟”説和“軍事民主制”説,而且甚為活躍。它們有理論和學術上的建樹一,但也有其侷限性和不足。那麼,如何在整合和吸收諸種理論模式中的合理因素,並克服其不足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實際的理論創新,就成為推進文明與國家起源研究的關鍵所在。近二十年來,我們採用聚落考古學與社會形態學相結合的方法,提出文明與國家起源路徑的“聚落三形態演進”説①,其後又提出國家形態演進的“邦國一王國一帝國”説川,就是在這一研究領域進行的一種嘗試和努力。

國家與文明起源路徑的“聚落三形態演進”説,提出文明與國家起源是以農業的發明和農耕聚落的出現為起點,經歷了由平等的農耕聚落形態,發展為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會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態,再發展為都邑邦國形態這樣三大階段。在這一理論框架中,對以往學術界曾流行的文明起源的所謂“三要素”或“四要素”,採取了把它們看作是國家社會即文明社會到來時的一些現象和物化形式來對待,在闡述國家和文明起源過程中來分析這些文明現象。至於“聚落三形態演進”説對於酋邦等理論的揚棄,主要是通過考古學所發現的“中心聚落形態”來解決從史前向早期國家過渡階段的社會不平等、階級和階層起源的途徑、社會組織結構和權力特徵等問題。 “邦國一王國一帝國”説解決的是進人國家社會之後國家形態的演進問題。

二、從村邑聚落到都邑國家的

三大發展階段,中國古代國家起源的過程也就是史前社會不斷複雜化的過程。作為這一發展過程的起點,我們之所以要從“平等的農耕聚落形態”這一階段説起,這是因為農業的發明乃人類歷史上的巨大進步,以農耕畜牧為基礎的定居聚落的出現,是人類通向文明社會的共同起點。農耕聚落的定居生活促進了人口增長,土地集體所有制即聚落所有制得到了發展,從而以聚落為單位的經濟、軍事、宗教禮儀和對外關係等一系列的活動開始形成,社會一反過去的分散狀態,朝着區域與集中化的方向發展。

農業起源並初步發展於新石器時代早期。新石器時代早期距今12000 -9000年間。屬於這一時代的遺址,在南方,有距今1萬年以上的湖南道縣壽雁鎮自石寨村玉蟾巖遺址,江西萬年仙人洞和吊桶環遺址以及距今100008500年的浙江浦江縣黃宅鎮上山遺址等;在北方,有距今11000 -9000年的河北徐水縣南莊頭遺址,河北陽原縣於家溝遺址,北京門頭溝區東胡林遺址,北京懷柔縣轉年遺址等。這些遺址説明中國農業的起源分為南北兩個系統,無論是南方的稻作農業,還是北方粟黍旱作農業,都應該是多元分散式的起源,而絕非起源於某一中心地然後向外擴散傳播。與中國多元分散式的農業起源相聯繫的是,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的起源既是本土的亦是多元的。

大體説來,作為新石器時代早期的這些聚落,在採集、捕魚、狩獵和種植穀物的廣譜的取食經濟中,雖説農作物比例在逐步增大,農業技術也在逐漸發展,可是生產力水平十分低下,人口不多,物質也不豐富,人們過着平等但又貧乏的聚落生活,所以這是一種原始的極簡單的平等社會類型,然而通向文明社會的步伐卻從此邁出。各類玉器上生動的或抽象化的神的形象(或稱為神徽紋樣),不但告訴我們,宗教發達,崇尚宗教的觀念甚為強烈,是良諸文明的顯著特色;還告訴我們,在良諸都邑邦國的君權所含有的族權、神權和軍權這三項中,神權居於更突出的位置。良諸文明中神權政治太過強烈,過於強大,這大概是其文明崛起和一度發達的動因,但當它遭遇自然環境變故時③,也將會不堪重負而崩潰。在良諸文化的後繼者馬橋文化中,良諸文化原來的玉文化特色和玉禮文化所達到的高度,一去不復返。我們推測,大概是良諸文明的上層集團因自然災害等原因而離開了家鄉,或者是走散了,他們到了別的地方也再未能聚集起創造輝煌玉文化的能量,而那些沒有走的.普通民眾融合到“馬橋人”中之後,因“馬橋人”並不崇尚玉禮文化,這些良諸文明的“遺民”沒有條件也沒有必要發展原來的玉禮文化,從而使得良諸文化的特質並未被馬橋文化所繼承,故二者的文化面貌截然不同。

三、擷項至堯舜禹時期的部族國家與族邦聯盟及其向華夏民族的邁進

我們在研究龍山時期的早期國家和族邦聯盟時,必然要面對夏代之前的古史傳説。而研究古史傳説,首先要處理的是它的時空關係。《左傳·昭公十七年》載:“昔者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云名;炎帝氏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太曝氏以龍紀,故為龍師而龍名。我高祖少嫁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自額項以來,不能紀遠,乃紀於近,為民師而命以民事,則不能故也。”我們可以把五帝傳説做一個時代分期,即以額項為界,劃分為兩大時代:黃帝時代與額項帝譽堯舜禹時代’Ai 黃帝時代是國家誕生前夕的“英雄時代”。《商君書·畫策》説:“黃帝之世,不靡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停。事不同,皆王者,時異也。

四、王國、王朝國家與複合制國家結構中的王權

夏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王朝國家。夏王朝的出現使得中國的早期國家由邦國形態轉變為王國和王朝國家形態。對於夏商時期的國家結構和形態,以往的學術界或者認為是統一的中央集權制國家;或者認為是“城邦聯盟”、“方國聯盟”等。筆者認為夏商周三代王朝都是一種複合制國家形態,它的複合制是指在王朝內包含有王國和從屬於王國的屬國(屬邦)兩大部分,這兩大部分不是平等的聯盟關係,而是以王為“共主”,受王的調遣和支配,在不平等的結構中構成多元一統(或稱多元一體)的王朝國家。

複合制的夏王朝是由夏后氏與從屬於夏王的其他族邦所組成。其屬邦,有的是和夏后氏同姓的族邦,如《史記·夏本紀》所載,“太史公日:禹為姐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后氏、有啟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祀氏、增氏、辛氏、冥氏、斟戈氏”等。有的則是異姓族邦,如韋、顧、昆吾、有虞氏、商侯、薛國等。韋、顧、昆吾都是商湯滅夏時首先征伐的屬於夏王朝內的族邦。《國語·鄭語》説“昆吾為夏伯”,説的是昆吾乃從屬於夏的侯伯之國。《左傳·定公元年》説:“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為夏車正。”這是説薛國之邦君擔任夏的車正之官,負責為夏王造車。《國語·魯語上》説“冥勤其官而水死”,今本《竹書紀年》也説“帝少康十一年使商侯冥治河”、“帝杆十三年商侯冥死於河”,這是説商部族首領擔任過夏王朝的治水之官職,並因此而殉職。這些從屬於夏王朝的各地邦君之所以能在朝廷任職為官,就在於複合制的王朝國家結構。

商王朝的複合制是由“內服”之地的王國與“外服”之地的侯伯等屬邦所組成’川。商王朝內的屬邦在甲骨文中多有記載,如甲骨文中聽命於商王調動的侯伯等國。在商代,最能説明它的複合制王朝國家結構的就是《尚書·酒浩》所説的“內服”、“外服”制。《酒浩》説“在昔殷先哲王……自成湯鹹至於帝乙……越在外服:侯、甸、男、衞、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這是説在商王之屬下分內、外兩服,其內服為百僚、庶尹、亞服、宗工,還有百姓里君;其外服為侯、甸、男、衞、邦伯。

王國和複合制王朝之後是帝制帝國,中國古代帝國階段始於戰國之後的秦王朝。帝國時期的專制主義的中央集權,是自上而下、層層行政隸屬的、單一制的中央集權國家結構,其機制就是郡縣制。在帝制國家結構中實行的郡縣制,與先秦時期的采邑和分封制是完全不同的。采邑與分封都是世襲的,而郡縣制中的各級官吏都是皇帝和中央直接任免的。王朝與封國,王朝內王與貴族的封地和采邑,諸侯國內邦君與貴族的封地和采邑,它們之間雖有上下隸屬關係,但不是行政管理關係,因而無論是封國、封地還是采邑,都與戰國秦漢以來的地方行政機構不同,不能據此而劃分出地方行政管理級別。這就是複合制的王朝與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帝國王朝在國家結構和統治方式上的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