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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買賣合同3篇

欄目: 買賣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03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買賣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買賣合同3篇

買賣合同 篇1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xx

出賣人:xx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佔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於x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塗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於該票據全部兑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兑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並願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

,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並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餘額全部(或未兑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於出賣人後,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並願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藉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xxx年x月x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賣人 簽訂地點

買受人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加快發展農村經濟,保護合同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種植增產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訂立本種植玉米買賣合同。

第一條:出賣人負責對玉米的種植生產。買受人負責對玉米種植生產的技術指導。

第二條:出賣人應按照買受人的收購要求,向買受人承諾玉米的種植面積為 畝,並按照買受人提出的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管理,按期、足額地向買受人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等級的玉米 公斤。出賣人應保證在未完成合同約定的數量前,不向他人出售。

第三條:出賣人生產的玉米,只要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買受人負責包銷。每公斤的收購價為 元。玉米交貨時,若市場價格上漲,收購價協商提高,若市場行情下跌,收購價不變。交貨的時間為 年 月 日;交貨地點

第四條:買受人應搞好玉米種植的信息和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出賣人科學種植,防止玉米作物的病蟲害,提高玉米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如果買受人需要統一向出賣人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應以當地的批發價格供應,具體價格為種子 元

1公斤;化肥 元1袋;農藥 元1瓶。

第六條:因買受人在出賣人生產過程中因其提供的種子、化肥、農藥出現質量問題;或因提供的技術指導出現失誤,買受人應當負責對出賣人的經濟賠償。

第七條:出賣人由於不按買受人的技術要求和所提供種子、化肥、農藥的質量標準生產;或由於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高温、寒流、乾旱、洪澇、暴雨、冰雹、大風等)造成的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和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後失效。

第十條:雙方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 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郵編:

買受人

買受人: 簽字

(蓋章)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簽字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簽字 (蓋章)

居民身份證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帳號:

聯繫電話 :

郵編:

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房屋具體情況作了充分了解,並願意購買該房屋。該房屋具體情況如下:

1、房屋坐落於(鄉、鎮)路小區號樓單元層號,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

2、房屋的所有權證號為字第號;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第二條甲方保證上述房屋權屬狀況的真實性,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導致乙方受到損失,甲方應予賠償。

第三條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元,(小寫)元,作為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擔保。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四條經雙方協商確定,該房屋成交價款為(大寫)元,(小寫)元。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為:

1、乙方於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元。

2、乙方於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時支付餘款元。

乙方未按約定支付房款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實際欠款金額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過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於解除合同後三天內將已收房款退還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還。如甲方不願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乙方按前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應在交付房屋前將室內物品騰空並打掃乾淨。雙方約定於本合同簽訂後到有關部門辦理物業服務、有線電視、固定電話、水、電、氣、暖等相關附屬設施的變更手續。甲方應在房屋產權過户前將其落户於該房屋的户籍關係遷出。甲方未按約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下列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萬分之支付違約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過天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在乙方解除合同後天內將已收房款退還乙方並雙倍返還定金。如乙方不願解除合同,則有權要求甲方按前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屬設施或裝飾裝修不符合約定的,應按不符部分的實際價值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雙方約定於本合同生效後日內共同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並在乙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後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該房屋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雙方約定,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税、費,按照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1、由方完全承擔。

2、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該房屋合同簽訂之日起月內被有關部門依法拆遷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損失元。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條如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虞城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一份。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補充條款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