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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合同審查流程與要點介紹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9.28K

篇一:法務部合同審查流程與要點

法務部合同審查流程與要點介紹

一、對合同法律問題的審查——合同的內在質量

(一)審查合同主體資格的合格性

1、審查合同主體資格的有效性(企業登記管理制度、經營範圍管理制度)

2、審查許可、資質的合格性(經營資質管理制度、許可證管理制度)

3、審查從業人員資格的合格性(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4、審查來自法律或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限制(招投標)

5、審查對方代表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審查對方委託代理人的資格及權限(或調閲工商檔案確認所用公章是否備案的公章)

(二)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

1、審查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合同名稱與實際內容是否相符)

2、審查交易內容的合法性(是否屬於禁止性的交易、標的物本身是否擁有合法的權屬證明、質量標準是否合法)

3、審查交易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另有規定的,合同必須按規定)

4、審查表述的合法性(各類術語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技術規範等方面的權威解釋,如果存在不同則需要註明)

5、審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條件、審批程序,以及某些經營行為必須經過審批和登記之後方可生效)

6、審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術標準是否已經失效(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

(三)審查合同條款的實用性

1、審查交易標的與條款的實用性(交易標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環境也會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別約定的內容也隨之不同)

2、審查行業特點與條款的實用性(這些共性化的特點給交易帶來特定化的風險)

3、審查違約風險與條款的實用性(應針對履行中可能出現的違約進行前瞻性的

預見並設置應對措施,以避免違約成本低於履行成本)

4、審查爭議管轄與條款的實用性(不同的管轄約定有不同的特點和區別)

5、審查合同目的與條款的實用性(對於有特定交易目的的合同,合同中體現合同目的比沒有體現更為實用)

(四)審查合同權利義務的明確性

1、審查約定不明引起的權利義務不明確(條款之間缺乏配合、條款內容表述不當、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2、審查無法識別引起的權利義務不明確(交易內容的可識別性、交易方式的可識別性、時間界限的可識別性、違約責任的可識別性、“合理”的可識別性)

(五)審查合同交易需求的滿足性

1、審查標的能否滿足需求(產品的質量標準、產品的使用説明、服務等)

2、審查約定能否滿足需求(履行時間、履行方式等)

3、審查其他影響交易需求實現的情況(審查合同條款有無體現委託人的交易目的與交易條件)

二、對合同表述問題的審查——合同的外在質量

(一)審查合同結構體系的清晰度

1、審查是否將合同內容分成了若干主題,標題是否名副其實

2、審查各主題之間是否條理清晰,分割合理,內容相互分開

3、審查各主題之間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時間順序或先後順序

(二)審查合同功能模塊的完備度

模塊無關性原則,是指為了避免模塊之間的界限交叉或模糊不清,在劃分模塊時,每個模塊都有確定的主題及功能,不同模塊的主題及功能互不重複或交叉。

1、審查模塊之間是否存在功能缺失或重疊

2、審查在模塊順序安排上是否存上下層級、前後順序等合理的秩序

3、審查各模塊是否具備了應有的功能

4、審查各模塊中的內部模塊或條款是否功能齊全

(三)審查合同整體思維的嚴謹度

1、審查邏輯推理結果與嚴謹程度(充分運用邏輯手段分析各種可能性並設置處置條款)

2、審查內涵、外延範圍與嚴謹程度(通過增加義務的內涵可以確保義務的確定性,通過減少權利的內涵可以確保權利行使的廣泛性)

3、審查措辭間的專有程度(審查前後條款的對應關係)

4、審查條款間的關聯配合(對於哪些是違約、違約如何處理的約定必須嚴謹而且要相互對應)

5、審查條款間的衝突(可通過合理劃分模塊功能、提高表述精確度、貫徹條款無關性原則等方式加以避免)

6、審查其他的嚴謹性問題(往往是由於表述太隨意而引起)

(四)審查合同語言表達的精確度

1、審查合同用句(是否單句簡單羅列、動作主體不明、句間關係不順)

省略以避免讀為準,引述以無須核對為準,複句以同一主語為主,措辭以前後一致為準。

2、審查合同用詞(審查術語、措辭、指代關係、副詞、數量詞、文言用法的精確度)

3、審查合同的語體問題(書面口語、廣告語體、商業信函語言、刻意模範外來合同)

4、審查標點符號問題(參見國家頒佈的《標點符號用法》)

(五)審查合同版面安排的美觀度

1、審查排版要素的安排(字體與字號、字間距與行間距、排版的中文版式、條款中的段落規模)

2、審查合同序號問題(第一條、1.1、1.1.1)

參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標準或法規。

篇二:公司法務合同審查注意事項

合同審查是律師特別是公司法律顧問的常規任務之一。合同審查的過程,其實是法律知識與經營業務知識的碰撞與融合,合同審查最大的忌諱是埋頭審查書面合同文件,不顧其他。拿到一份送審合同,我一般是按如下三步進行:

第一步 形式審查

(一)將合同文件本身分為三部分:

開頭(合同名稱、編號、雙方當事人和鑑於條款)

正文(第一條至最後一條)

簽署部分(即雙方簽字蓋章和簽署時間)

形式審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備這三部分,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後矛盾的地方。常見的錯誤有:當事人名稱不一致、不完全、錯誤或矛盾,合同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時間簽署前後不一樣,地址、法定代表人錯誤等。

(二)形式審查還要看是否附有對方營業執照、其他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託書等相關材料。看相關文件之間內容是否有矛盾之處。

第二步 實質審查

主要是對合同正文的審查,這是合同最關鍵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法;

二、合同內容是否公平,是否嚴重損害集團公司利益;

三、條款內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遺漏或嚴重隱患、陷阱。

合同條款是否完備的審查標準,以買賣合同為例

1、雙方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列明當事人的全稱、地址、電話、開户銀行及帳號。

2、標的 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明白;不動產應註明名稱和座落地點。

3、數量 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

4、質量 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要明確標準代號全稱。可能有多種適用標準的,要在合同中明確適用哪一種,並明確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5、價款或報酬 合同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 履行期限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清楚。

7、違約責任 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賠償金數額或具體計算方法。

8、解決爭議的方法 選擇訴訟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為爭議解決方法,不要出現既由法院管轄又由仲裁機

構裁決,也不要出現“由法院管轄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仲裁機構名稱。

9、合同生效條款 一般應當寫明:“合同自合同雙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還應當寫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准或者登記後生效的,或者合同約定須經公證等生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10、清潔文本條款合同中應當寫明:“本合同正文為清潔打印文本,如雙方對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補充均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圖形,除非經雙方確認同意,不產生約束力。”在簽署過程中,應注意:當合同中有清潔文本條款時,合同中的所有條款文字與數字(簽署人簽字、時間簽署與蓋章除外)均應當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簽字過程中出現合同正文裏有手寫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寫的情況存在。

其中,前8項是《合同法》第12條列出的內容。合同審查時重點關注違約責任的約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嚴重損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

合同條款內容是否合法,其實就是要審查合同條款或者內容是否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否構成無效的情形。在這裏,熟悉相關合同法條文是最起碼的要求。

合同條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審查時沒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認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駕馭能力也是相當重要的。

第三步 溝通、參照與找法

一般的合同,經過第一步、第二步的審查,一些初級的問題都能予以解決。為防止審查出現重大遺漏和差錯,做好第三步就顯得十分必要。

溝通――指的是與合同經辦人、起草人甚至對方進行溝通,就合同談判、協商及合同目的等內容進行交流,合同條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條款,也需要他們作出明確的解釋和説明。

參照――找到與所審合同相關的國家合同示範文本、行業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企業的合同範本等,對照在條款和內容上有何重大差別,分析或者詢問原因。

找法――也就是尋找法律依據。在合同審查中,一定要對照合同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送審的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應當怎樣修改,需要尋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據、司法實踐依據和經濟依據。審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總則和分則對該合同的專門規定;審查無名合同,更是要審慎行事。審查合同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審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時,應審查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法人、個體工商户;是否是具備與簽訂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審查法定代

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的資格證明;代訂合同的,要審查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並審查是否在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必要時進行工商登記查詢。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審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四、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後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五、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範。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覆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

六、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

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 2、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市場經濟社會,合同無處不在,每個企業,每個人都要不可避免地利用合同與他人打交道。因此,幫助當事人審查合同,規避法律風險,已經成為是律師的常規業務之一,以下從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具體要點等方面一一闡述之。

一、合同審查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有效性原則。審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應當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及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違揹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則。所謂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不存在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

要麼得不到簽署,要麼變成“顯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則。實踐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於抽象;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雖對各方的權利義務做了詳細規定但卻沒有具體操作程序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卻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如建設工程、合作開發房地產此類履行週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切實地貫徹可操作性原則,尤顯重要。

二、合同審查的具體要點:

(一)合同主體資格審查

合同主體是否合同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沒有相應資質,那麼合同就歸於無效。審查合同主體的資格時應當注意:

1、應當區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約問題。一般情況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具備營業執照(肯定不是法人營業執照)就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但其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訴訟中應當解決的問題,這不應當影響其簽約主體資格。而企業的職能部門就不具備這樣的資格。我們在面對小企業的時候比較容易區分,但對於規模比較大,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比較多的企業可能就會存在一些問題,這就需要引起我們在審查過程中的注意。

2、要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以瞭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註冊、是否存在未年檢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範圍;

3、對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合同項目,要根據合同內容審查對方的資質現狀,即有否獲得相關資質及目前效力情況(有的資質可能失效),如經營與電信相關的業務應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資格許可證,通信建設工程需要相應資質等級等;

4、要對對方的履約能力進行必要評估,如根據其經營現狀、以往合作情況以及其他客户評價等等因素對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進行考量,以保證簽約後順利履行合同。

5、審查簽約人有無簽約權限。很多情況下,不可能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而是由授權代表加以簽署,此時應當審查代理人的資格和權限。對於初次合作的單位,這項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對對方代理人身份、有無代理權、代理權限範圍、期限等等進行必要審查,否則可能會發生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而導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實踐中,主要是看簽約代表是否為單位負責人或是否有委託授權書。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的部門或辦事處是沒有對外簽約權的,而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時也需由法人授權。

(二)合同內容的審查

1、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如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情形;

是否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等。

2、權利義務的內容是否明確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茲舉一例,某單位聯繫一家單位為另一家企業提供設備,原應當簽署三方協議,但是該單位為了體現自身在該項交易中所起到的作用,在簽署合同時把自己和需方共同作為合同一方,供方作為另一方,但是合同中沒有具體區分該單位與需方之間對於付款義務的承擔。後由於需方經營狀況不佳,無法支付設備貨款,設備供方就直接將該顧問單位告上法庭,並查封了該單位的賬户。其原因就在於就是合同中沒有將權利義務區分清楚,導致了目前的被動狀況。要審查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完備、明確,特別是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方式、期限等等主要條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將對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風險隱患。下面以買賣合同為例進行説明。

(1)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明白;不動產應註明名稱和座落地點。

(2)數量:數量要清楚、準確,計量單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

(3)質量: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要明確標準代號全稱。可能有多種適用標準的,要在合同中明確適用哪一種,並明確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4)價款或報酬:合同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5)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清楚。

3、應當約定違約責任。

如果沒有違約責任,那麼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的權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所以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並且應當明確違約責任的具體實施辦法,如賠償金數額或具體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4、解決爭議的方法。

選擇訴訟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為爭議解決方法,不要出現既由法院管轄又由仲裁機構裁決,也不要出現“由法院管轄或者仲裁機構仲裁”的條款。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還可以約定管轄法院;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仲裁機構名稱。

5、合同生效條款。

合同成立的條件比較容易明確,而對於合同的生效由於可能會涉及到法定的審批,所以當事人在理解上可能會存在偏差,認為合同一經簽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應當寫明:“合同自合同雙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還應當寫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對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准或者登記後生效的,或者合同約定須經公證等生效條件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並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篇三:法務部審查合同流程

法務部審查(草擬)合同流程

第一階段:背景瞭解

一、合同各方的概況;

二、送審(須草擬)合同的形成背景;

三、各方之間的商業安排及業務流程;

四、交易所要達到的目的;

五、合同所需的附件;

六、委託人的交易地位,在交易中是否強勢;

七、查詢相關法律法規,現行法律如何規定、有無失效法律等。

第二階段:審查合同

一、主體合格性;

1.營業執照情況

2.資質等級情況

3.從業資格情況

4.特定的生產、經營許可證

5.主體為自然人時,自然人的身份信息

二、內容合法性;

1.合同可變更、撤銷的情況

2.合同的免責條款

3.使合同無效的條款

4.合同約定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5.合同標的物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6.有名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屬性是否一致

7.合同中法律術語、技術術語是否規範

三、條款完備性;

1.合同各方主體的基本信息

2.鑑於條款(包括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

3.術語的定義(若有必要)

4.合同主要交易內容,即合同標的物相關情況

5.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

6.雙方權利、義務

7.陳述及保證

8.不可抗力條款

9.違約責任條款

10.合同的終止條款

11.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12.合同生效條件

13.其他條款

14.簽字頁及合同附件

四、合同嚴謹性;

1.假設是否充足

2.禁止性規定與違約責任是否一致

3.術語或關鍵詞是否統一

4.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否控制得當

5.輔助條款是否利於合同履行或爭議處理

6.合同各條款之間的邏輯性

五、表述精確性;

1.標點符號是否規範

2.用詞、用句是否專業

3.用詞或詞組的內涵、外延、指代是否精確

4.行為人、承受人以及句間關係是否明確、流暢

5.合同條款是否有嚴重語言歧義

六、排版規範性;

1.文字字體、大小及標題格式

2.段落行距:單倍行距

3.頁眉:與合同名稱相同,宋體5號

4.頁碼:頁面底部,採用1/1格式

七、其他注意事項;

1.“本合同除各方簽章外的所有文字均為打印文字”

2.“本合同(協議)共頁,一式份,****各執份”

3.合同金額是否含税、如何開發票

4.合同履行方式、順序、地點對委託人影響

4.合同條款能否達到委託人所要求的目的

5.合同標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滿足委託人的交易目的。

第四階段 合同成果的檢查

一、法務部成員內部交叉檢查;

二、自行復查;

三、同時保留各版本稿件的電子檔(原稿、修改稿、終稿等);

四、各稿件文件名應標明“原稿、修改稿、終稿”及對應時間。

第五階段 合同成果的提交

一、以電子郵件方式及OA方式同時發送;

二、向經辦人確認合同在我方處籤或在對方處籤; 三、向經辦人提供《現場簽署合同注意事項》(見附件一);

四、將《法務部審查合同流程表》及未簽署合同終板加蓋“法務部監察章”; 五、製作《合同進度跟蹤表》(見附件二),隨時關注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第六階段 已簽署合同的監督審查

一、是否與法務部監察終稿一致;

二、各方簽字、印章內容是否與合同打印信息一致;

三、合同正面是否加蓋騎縫章;

四、將已簽署合同複印件在法務部留檔;

五、核實送交部門是否將已簽署合同原件及法務部監察終稿原件一同交由行政部歸檔及歸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