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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同什麼時候到期解析

欄目: 合同範本 / 發佈於: / 人氣:1.52W

篇一:合同有效期

有效合同什麼時候到期解析

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長時間?

2011年3月31日

一、合同法合同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多長時間、什麼是合同有效期

1、合同的有效期分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終止。

2、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麼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二、購房合同有效期、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期

1、購房合同有效期

2、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期有多久

3、二手房買賣合同有效期問題

三、合同有效期條款、經濟合同有效期、勞動合同有效期

1、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的區別?

一般合同有效期間與合同履行期間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後不需要義務人立即履行義務,而是過一段時間再履行義務時才會產生有效期間長於履行期間。

履行期間不能晚於有效期間,因為如果晚於有效期間則無法約束義務人,義務人可以以合同失效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2、未規定有效期的合同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如果雙方經協商可以達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則有效期限就此確定。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則應根據合同類型查詢相關法律,看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法律對於特定合同在合同沒有規定有效期時會有明文規定,此時按法律規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沒有規定,那麼則依據不同合同類型的慣例確定,也就是一般有效期為長時間則為多長時間。

3、經濟合同有效期

如果有證據證明合同成立,對方違約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要求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4、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長短由誰來定?

也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籤幾年?是公司定還是勞動者決定?

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篇二: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無權處分導致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為兄弟關係,父母早亡,另無兄弟姐妹,均未結婚。甲外出經商,託乙照看房屋,乙因賭博欠債,無力還款,竟以自己名義將該房屋出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5月9日一同辦理過户登記手續。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曉此事,未表示反對,但因心臟病突然發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購買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與乙的買賣合同,提出該房屋不屬於乙所有,故買賣合同無效。遂與乙發生爭議。

[問題]

1.在甲死亡以前,乙與丙所簽訂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所簽訂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説,無處分權人在未取得處分權時與他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的合同。該合同如果權利人本人予以拒絕,則為無效合同;如果權利人本人事後予以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事後取得處分權的,則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義將甲的房屋出售與丙,因此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後,未表示反對,後甲因心臟病發作突然死亡,乙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該合同可視為有效合同。

2.丙應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乙因繼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權。乙與丙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為效力未定合同,由於甲死亡,其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其遺產應由作為其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的兄弟乙繼承,乙因繼承而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因而具有了處分權,其與丙所簽訂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條規定為有效合同。據此,丙應當依照雙方的約定履行合同,否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權代理導致的民事行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建材銷售,一次,其業務員張某外出到乙公司採購一批裝飾用的花崗巖時,發現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鋁材要出售,張某見價格合適,就與乙公司協商:雖然此次並沒有得到購買鋁材的授權,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這批材料,願與乙公司先簽訂買賣合同,等回公司後再確認。乙公司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鋁材買賣合同。張某回公司後未及將此事報告公司,又被派出簽訂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兩天後,發現沒有回覆,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於收到信函後5日內追認並履行該合同。該信函由於郵局傳遞的原因未能如期到達。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該信函,因此時鋁材因市場原因價格上漲,遂馬上電告乙公司,表示追認該買賣合同。乙公司卻告知,這批鋁材已經於第六日

出賣給了丙公司,並已經交貨付款完畢。由於甲公司過期不予追認該合同,該合同已經失效。甲公司則認為,郵局傳遞遲延的責任應由乙公司承擔,因此,合同因追認而生效。雙方遂發生爭議。

[問題]

1.在甲公司追認之前,張某代理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鋁材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

2.本案中,法院應支持誰的觀點為什麼

[答案及解析]

1.效力未定。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為效力未定合同。

依《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也就是説,對於無權代理人所簽訂的'合同,應為效力未定的合同。但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賦予被代理人追認權。本案中,張某並無購買鋁材的代理權,卻代理甲公司簽訂購買鋁材的合同,屬於越權代理,該合同應經過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認,才對甲公司發生效力。

2。應支持甲公司的觀點。意思表示經由傳達機關傳遞時,因傳達機關的原因未能按時

傳達給受領意思表示的相對人時,應由表意人承擔不能傳達的風險。 依民法原理,意思表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

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於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本案中,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認該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應於到達甲公司時發生效力,甲公司只要在乙公司確認的追認期限內予以追認,該追認即為有效追認。因郵局的原因未能及時傳達乙公司催告甲公司追認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為傳達人的錯誤,因傳達人的錯誤導致的損失應由表意人承擔。乙公司即為本案中的表意人,即由乙公司承受不能及時傳達的風險,故甲公司仍可在受領後合理期間內追認該合同。甲公司追認了,故應支持甲公司的觀點,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

三、脅迫的民事行為的效力

[案情]

原告趙某於1990年取得駕駛執照後,於1992年調入被告某廠從事駕駛工作。2000年,

趙某遞交書面申請欲調離被告單位。被告單位告知原告須支付人民幣5000元作為被告培訓新駕駛員及其他接替工作所需支出費用後,方同意原告辦理調離單位的有關手續。經多次協商未有結果,原告於2000年5月8日支付被告人民幣5000元,被告開具了收款單據。辦理調離手續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還其所交款項,均遭到被告的拒絕。2001年8月3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該筆款項。

[問題]

1.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款項的行為是否構成脅迫為什麼

2.本案應如何處理為什麼

[答案及解析]

1.構成。被告以不辦理原告調離手續為由迫使原告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行為,構

成脅迫。

依《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其本人或者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相要挾,以使表意人產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受脅迫產生恐懼,併為違背真意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脅迫。構成脅迫所應具備的要件是:(1)須脅迫人有脅迫行為;(2)脅迫人須有脅迫故意;(3)脅迫的本質在於對錶意人的自由意志進行干預,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5)相對人受脅迫而為違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某廠以不給辦理離廠手續為要挾,迫使原告趙某在違背自己真意的情況下交納5000元,使其財產受到損失,構成脅迫。

2.被告應返還原告所收款項。因脅迫而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

為從行為成立時起即無效。民事行為被宣告無效後,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該返還給當事人。

依《合同法》第52、54條規定,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若不損害國家利益,則為可撤銷的合同。受脅迫一方當事人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所訂立合同,否則,撤銷權消滅,合同繼續有效。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

篇三:分公司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2013-08-14 15:23:28)

案例:某建築公司設立分公司——飛鵬建設,並取得營業執照。其經營範圍是工業與民用建築、水電安裝,經營方式為對外承包。該建築公司經營範圍有工業與民用建築、設備安裝、防腐、裝飾、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資質等級為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施工二級資質。2007年11月20日,總公司出具委託書,授權飛鵬建設對外簽訂合同,承認其合同效力,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2007年12月22日,盛興公司與飛鵬建設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飛鵬建設承建盛興學校。2008年8月26日工程交工驗收。9月1日工程實際投入使用。9月21日雙方簽訂了《施工決算審結協議書》,確認飛鵬建設應得工程款1049萬元。之後飛鵬建設多次向盛興公司催討工程款,但盛興公司以飛鵬建設沒有相關資質,不具有取費資格,簽訂的施工合同和結算書無效為由拒不支付,同時請求重新確定取費標準,再進行價款決算。飛鵬建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施工合同和決算協議有效,盛興公司應按照決算協議支付工程款。

案件分析:首先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對外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總公司承擔。《公司法》

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其次,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以總公司資質在其持有的《營業執照》中所核准的經驗範圍對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如果分公司簽訂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經總公司授權,但事後經總公司追認的,也應屬有效。

最後,分公司經總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最高院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可見,只要總公司具備相應資質,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在經營範圍內的工程合同有效。

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佈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獨立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

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的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通過本案我們應當注意,在對外簽訂各類經濟合同時首先要考察合同相對人是否具備相應資格,如果是與一個公司下屬的分公司簽訂合同,則一定要對方出具其總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並驗證對方的經營權利範圍,同時為了避免在合同簽訂後產生可能的糾紛,最好是直接與對方總公司簽訂相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