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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工作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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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工作彙報,如果想了解更多內容,敬請關注~

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工作彙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

我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就我縣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情況作一專題彙報,請予審議。

 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總體情況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是通過明確政府機關行政執法職責、健全執法評議考核體系,落實行政責任追究機制,實現規範執法行為的目的。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對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推進“兩個更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要求“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1999年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不斷總結實踐經驗,充分發揮這兩項相互聯繫的制度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的作用”。此後,國務院及省、市政府一系列重要文件均強調和重申了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國務院辦公廳還於2005年7月專門發出了《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了全面的部署。

我縣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時間較早。1996年縣委《關於依法治縣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1997年縣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推行部門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試點工作的意見》。當年縣政府在縣工商、建設、土管、衞生等四個部門先期開展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試點工作。1999年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全面推行了行政執法責任制。2003年隨着鎮(街道)行政執法任務的日益增多,我們又將各鎮(街道)納入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範圍。通過十年來的實踐與探索,目前已基本建立了“執法有依據、行為有規範、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督、違法有追究”的現代行政權力運行機制,為我縣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回顧這些年來的工作,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

1、樹立法治理念,健全工作機制。行政執法工作是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基本手段,是政府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一直以來,縣政府和各部門始終把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載體,自覺加強行政監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大舉措,契而不捨、持之以恆地加以推進。特別是2003年以後,縣政府明確提出了“建設法治型政府,嚴格依法辦事;建設開放型政府,充分民主辦事;建設服務型政府,致力為民辦事”的目標。馮建榮縣長多次作出工作批示,要求加大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力度,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切實增強政府工作的權威性、合法性和規範性。縣政府幾任常務副縣長也多次聽取工作彙報,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縣政府常務會議多次審議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工作,分別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紹縣政發〔2005〕73號)、《關於加快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紹縣政發〔2007〕18號)等重要文件,明確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落實行政責任。從而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全面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99年10月縣政府出台了《紹興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紹縣政〔1999〕122號),從組織領導、執法主體、執法行為、制度建設等四個方面明確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要求,並由縣政府主要領導與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簽訂了行政執法責任書。2001年11月,根據形勢的變化和工作的需要,又對《紹興縣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考核辦法》(紹縣政〔2001〕83號)作了進一步的修訂完善,使行政執法責任制更好地適應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促進了各項工作的進一步落實。

根據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各行政執法部門紛紛成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和相應的工作機構,層層召開會議,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要求,使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各項目標任務得到了有效落實。縣交通局每年都召開全縣交通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會議,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局主要負責人與局屬各執法單位簽訂執法責任書,較好地推進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深入實施。

2、梳理執法依據,明確執法權限。行政執法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應當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2004年,縣政府結合《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全面梳理,對各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下同)的執法依據進行分類排序,並與上級主管部門執法依據相銜接,使每個部門的職責都得到了依法明確界定,為分解落實執法目標任務提供了依據。目前,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我們正在再次開展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並對行政法規和規章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將積極探索規範性文件立、改、廢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根據清理後執法依據的變化情況,我們及時調整有關執法部門的執法權限,對一些沒有合法依據或依據已失效的執法權限,及時公告取消。對一些涉及多個部門的執法權限,及時協調明確牽頭執法部門,切實減少了執法活動中的推諉扯皮或交叉重複執法現象,提高了行政效能。在全面梳理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定條件、經認定合格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依據,統一向社會公告,從源頭上確保了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3、嚴密執法程序,強化執法培訓。建立規範、明晰、公開的行政執法運行機制,形成相互監督、嚴密公正的行政執法運行鏈條,加強行政執法的全過程監督,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也是實踐“兩個更加”的具體體現。在明確執法主體和執法權限的基礎上,各行政執法部門還及時將執法權限和工作職責分解到具體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既避免平行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職權交叉重複,又做到不同層級的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之間的職權相互銜接,並制定嚴密的執法程序,做到執法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公開透明,清晰地界定了各環節、各崗位、各流程的職權和責任,切實改變了過去那種執法崗位不清、職責不明,層級之間、崗位之間相互扯皮、攬功諉過的現象。

我們還切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作為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前提條件。縣政府領導帶頭學法,堅持參加中心學習組有關法律知識學習或其他法律講座。今年新一屆縣政府成立以來,縣政府常務會議已多次組織學習了《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浙江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浙江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縣法制辦把行政執法業務培訓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已先後組織舉辦了執法崗前培訓班9期,共有1543人通過了全省統一的執法資格考試,領取了《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推動了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如縣財税局明確規定:凡未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的工作人員不能獨立執法。現全局上下包括領導班子在內的230餘名執法人員,都通過資格考試,人人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各執法部門還把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與崗位考核掛鈎,每年制定培訓計劃,通過多種形式,既學習基礎法理知識,又學專門法律知識。如環保局已連續八年選派執法人員參加省環保局組織的環境監察、環境管理、環境法制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全局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

4、加強考核評議,落實執法責任。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落實“責任”。就是要在明晰執法權限、嚴格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準的基礎上,通過評議考核,對行政執法績效突出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濫用職權、越權行政的執法部門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以全面落實“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的行政執法原則,不斷提高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近幾年來,縣政府都把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部門和鎮(街道)、開發區崗位責任制考核的內容之一。由縣法制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日常評議、案卷評查、年終考核等形式,對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情況,包括執法主體是否符合,執法依據是否充分,執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對不服行政決定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結果,案卷質量等各方面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對有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中被認定違法或變更、撤銷的,基層評議滿意度較低的,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消極應付、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崗位責任制扣分、責令限期整改、批評教育等處理。對有關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過錯形式、責任大小、後果輕重等,給予批評教育、扣發崗位獎、調離執法崗位等處理。近年來已有多個部門因行政行為被複議、訴訟撤銷而被扣減了崗位責任分。個別執法人員還因違法行政而受到了行政處分。

同時,我們還建立健全了行政執法示範機制。從1999年開始,縣法制辦每年都組織開展“十佳行政處罰案件”和“十佳辦案規範單位”的評選活動,對提高部門行政處罰案件質量和創建規範化辦案單位起到了較好的推動作用。今年,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縣政府決定在全縣開展“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力爭通過兩年努力,在全縣範圍內培育一批依法行政示範單位,以點帶面,推動法治型政府建設的深入開展。

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取得的成效

實踐證明,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對於行政執法部門提升行政理念,提高執法水平,規範執法活動,推進依法行政,具有較強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

1、執法理念普遍提升。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有效地促進了行政執法由“責任心”向“責任制”的轉變。通過行政執法責任書的簽訂和執法責任的層層分解,執法部門和人員普遍認識到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統一”、“法無授權不得行”、“不得隨意放棄執法權”等觀念逐漸深入執法人員的腦海,法治行政、責任行政、監督行政、服務行政等現代行政理念得以逐步樹立。縣工商局積極踐行法治行政的理念,從2003年起積極探索行政處罰網上審批,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較好地解決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有效避免了“人情案”、“暗箱操作”的頑疾,取得了顯著成效,得到省工商局和縣委縣政府的充分肯定,並在全省工商系統和全縣行政執法部門中推廣。縣建設局積極踐行“陽光規劃”,建立規劃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羣眾監督,突顯了監督行政的理念。2000年至2007年我縣先後實施了四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共削減行政審批事項815項,削減率達54%,極大地方便了羣眾辦事,較好地演繹了服務行政的理念。

2、執法水平明顯提高。通過梳理法律、法規、規章,分解崗位職責和細化工作規程,一方面,整合細化了現有的各項規定,一批年久失效、重複規定、相互矛盾的文件被廢止,一些文件中的漏洞被填補,在不同程度上解決了“依法打架”、“執法真空”的現象。另一方面,使每位執法人員知悉了自己應該幹什麼、按什麼方式幹、幹到什麼程度、得到什麼評議考核結果以及出現執法過錯應承擔什麼責任,促使執法人員精心做好每一項執法工作,較好地解決了執法部門“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有效地提高了執法人員學法知法守法的自覺性和責任性,明顯地提高了執法行為的正確率。如縣交通局自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以來,共查處各類違法違章案件3萬餘起,未出現一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敗訴案件。還湧現了一批行政執法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如縣計生局被評為全國計生系統法制工作先進集體,縣水電局被評為全國水政監察規範化建設先進集體等,縣環保局被評為全國政策法制工作先進集體,縣農業局的吳林平被評為全國農業系統行政執法先進個人。

3、執法制度日趨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有效地促進了執法制度的規範和完善。2003年縣政府從自覺接受監督,建設法治型政府的理念入手,專門制訂了《落實縣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意見建議暫行辦法》和《辦理縣政協建議意見暫行辦法》兩隻規範性文件。2004年為了強化行政首長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又專門出台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暫行辦法》,規定行政首長逢每年本部門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和重大的行政訴訟必須出庭應訴,其他的行政訴訟案件則須由一名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各行政執法部門也紛紛從加強內部監督入手,在規範性文件制訂、行政處罰案件質量評查、行政執法監督、錯案責任追究等方面,建立起了一整套較為完備的工作制度。如縣公安局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案件質量評析細則,縣工商局的暫扣沒收物資處置暫行規定、縣財税局的'案件審理委員會議事制度,縣質監局的大要案回訪制度,縣環保局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制訂制度、羣眾監督執法制度,縣水電局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和上報備案制度等,都具有各自特色。

4、執法隊伍不斷加強。隨着依法行政工作任務的日益繁重,全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得到了不斷加強。有些部門為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對行政執法體制進行了大膽而有益的改革與探索。如縣農業局將畜牧、植保等三家執法單位歸併組建為縣農業行政綜合執法大隊,縣水電局將河湖管理所、水土保持監督所、水政監察大隊作了合署辦公。近年來,根據開發區建設、農村綜合改革和新型城鎮建設的需要,我縣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還積極探索將有關執法職能委託鎮政府和開發區行使,既解決了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又較好地解決了基層政府對行政違法行為“看得見、管不着”的弊端,得到了上級的肯定。在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的同時,我們更加註重執法監督隊伍建設。2005年,作為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專門機構——縣政府法制辦機構升格,更好地發揮了其在全縣政府法制工作的規劃、協調、監督、指導作用。各行政執法部門內設的法制機構也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前的6個部門,增加到目前的13個,如縣工商局在機構改革中,將原先與其他科室合在一起的法制科獨立出來,專門配備了三名法律素質較高的工作人員。縣公安局將法制科的力量多次擴編,調整充實到目前14人的一個大科,等等。一些部門雖然沒有單獨建立法制科,但也都有相應的工作機構或工作人員負責法制工作。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清醒看到,我縣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還存在着不少困難和問題:

一是工作不夠平衡。有的部門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重視不夠,措施不力,人員缺少;有的部門對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重製度建設、輕工作落實,存在着形式主義傾向;有的鎮隨着受委託執法內容的不斷增多,而執法能力還相對較弱,違法行政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水平不夠適應。隨着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羣眾對權利的主張和訴求越來越強烈,對行政執法的要求越來越高,一些部門怕當被告,怕擔責任,對某些違法行為該管不管;有的執法人員業務不精,執法質量不高,2003年以來,我縣行政執法部門敗訴或經庭外協調後原告撤訴的案子達70只,行政複議被撤銷或經縣法制辦協調後當事人撤回申請的16只,從一定程度上説明了執法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

三是機制有待完善。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考核力度還欠加大,考核方式還需改進,考核結果的運用還需與縣委縣政府對鎮(街)、部門崗位責任制考核緊密掛勾。有的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獎懲難兑現,尤其是一些錯案,責任追究的不多;有的部門行政執法制度不全,缺少案件質量評查等規範化建設,行政執法過程中“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有的部門對執法投訴、羣眾監督不夠重視,忽略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偏重事後監督,習慣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堵漏”方式。

四是環境有待改善。面對改革發展不斷深入但法制建設相對滯後的形勢,一些部門不能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與推進體制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的關係,甚至把兩者簡單地對立起來,出現了環節繁瑣影響效能、簡化環節不講程序和個別執法主體資格設立不夠規範等現象。一些單位、個人利用鎮政府受委託執法的有利時機,想方設法打“擦邊球”、“開後門”,出現了“近距離”執法難的現象;一些羣眾法制觀念薄弱,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會合理行使執法監督權,有的甚至簡單粗暴地干擾執法、對抗執法,影響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順利實施。

 三、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下步打算

下一階段,縣政府將針對當前在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按照“兩個更加”的要求,認真貫徹這次主任會議精神,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努力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改進和完善:

1、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黨的十六大把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並明確提出“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了今後十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37號)對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縣委《關於推進法治建設的若干意見》、縣人大常委會《關於推進法治建設的決議》均對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具體意見。對此,縣政府將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明確加強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措施,着力全面推進,加快建設“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監督、運轉高效”的法治政府。

2、進一步轉變職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職能,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管理經濟社會事務,進一步把政府職能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特別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依法合理界定縣、部門與鎮(街道)、開發區的管理權限,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切實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進一步健全規範性文件立、改、廢和定期清理制度,努力提高規範性文件的制定質量。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税收入,實行執法機關與經濟利益脱鈎,切實解決執法中的利益化傾向問題。適時充實調整政府和部門的法制機構與人員,做到機構配置、人員力量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從根本上為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奠定堅定的基礎。

3、進一步健全制度,切實規範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和公告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制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執法主體,由縣政府統一認定並向社會公告,未經公告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嚴格要求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公開執法依據、程序、結果和監督措施,做到嚴格執法、透明執法、公正執法。嚴格控制和減少低效重複的行政執法檢查。切實解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等違法行使權力、侵犯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嚴格執行登記、聽證、告知、説明等各項規定程序。規範使用執法文書,健全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對有違法或不當執法行為的部門及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探索建立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獎懲機制。

4、進一步加強督查,不斷強化執法監督。加大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情況的督查考核力度,並緊密與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關係,做到相互銜接、相互促進、融為一體。要按照《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的要求,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決和裁定。加強和改進行政複議工作,暢通複議渠道,完善複議責任追究制度,強化上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建立健全經常性監督制度,縣法制辦要按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依法加強對縣政府各部門及各鎮(街道)、開發區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加強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支持監察、審計部門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自覺履行監督決定。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的權利,重視新聞輿論監督。完善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嚴格落實錯案責任追究制,既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又讓違法執法行為付出必要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