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進一步促進我國資產評估工作的發展,規範資產評估行為,完善資產評估工作程序,提高資產評估行業的執業水平,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 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凡按現行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的各類資產評估項目必須遵循本規定。
三、本規定所稱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格式是指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開展資產評估活動後,按照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要求,向財產評估主管機關和委託方出具的涉及該評估項目的評估過程、方法、結論、説明及各類備查文件等內容的資產評估報告的基本內容及編制格式;
評估機構在具體項目的操作中,其工作範圍和深度並不限於本規定的要求。
四、本規定所稱資產評估報告是由資產評估報告書正文、資產評估説明、資產評估明細表及相關附件構成。
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活動時,應當遵循資產評估的一般原則和本規定的要求;具體項目不適用本規定的,可結合評估項目的實際情況增減相應的內容。
六、資產評估活動應充分體現評估機構的獨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資產評估報告書的陳述不得帶有任何誘導、恭維和推薦性的陳述,評估報告書正文不得出現評估機構的介紹性內容。
七、資產評估報告的數據一般均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資產評估報告應用中文撰寫打印,如需出具外文評估報告,外文評估報告的內容和結果應與中文報告一致,並須在評估報告中註明以中文報告為準。
八、凡涉及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修訂,並從頒佈之日起實施。
資產評估報告格式
一、委託方、被評估單位和其他報告使用者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對象和評估範圍
四、價值類型及其定義
五、評估基準日
六、評估依據
七、評估方法
八、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
九、評估假設
十、評估結論
十一、特別事項説明
十二、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説明
十三、評估報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