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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審理申請書

欄目: 申請書 / 發佈於: / 人氣:2.95W

導語: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理由要充分、合理,實事求是,不能虛誇和杜撰,否則難以得到上級領導的批准。並且申請的事項要寫清楚、具體,涉及到的數據要準確無誤。接下來小編整理了恢復審理申請書,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恢復審理申請書

篇一:恢復庭審申請書

申請人:四川XXXX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謝XX。

住所:四川省XX市XX區區一環路西三段33號

申請事項: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對蒲X起訴申請人以及何XX(被告)欠款糾紛一案恢復庭審,重新開庭審理。

2,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20xx)年XX民初字第341號調解書無效並依法予以撤回,具體調解結果或者判決結論在重新開庭審理查清事實之後另行作出。

3, 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撤銷關於(20xx)年XX民初字第341號調解書強制執行的立案、裁定依法撤銷(20xx)法執字第32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與(20xx)法執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並對本案依法進行重新開庭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月16日,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蒲X訴被告何XX、四川XXXX集團有限公司欠款糾紛一案。由審判員文君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但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之中並沒有依法履行法定的送達程序。同時,法院在申請人沒有出庭也沒有委託代理人出庭的情況下作出損害申請人利益的調解書。法院在審理中程序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關於審理案件的程序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重新開庭審理。

第一、 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之中程序嚴重違法。法院在受理案件之 後,並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對起訴狀副本、以及相關權利義務進行送達與告知。直到現在被告均沒有接到法院任何開庭以及調解的通知。法院未進行法定送達程序,送達程序違法,導致訴訟程序一直處於停滯狀態,應當立即對申請人進行重新送達。

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訴狀載明是“被告:四川XXXX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XX。”但是作為本案的被告四川XXXX集團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直到今日都沒有得到任何關於開庭審理以及參加訴訟的通知和傳票。法院在受理起訴之後並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之規定向被告進行送達。事後申請人查明,本案的送達回證是由一名叫李x的律師代收的。李x並沒有取得申請人的實際授權,法院在沒有查明事實的時候便將需要送達的文書交由與本案完全沒有任何關係的案外第三人,是嚴重違反法律程序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送達的六種方式之中,法院沒有采用任何一種送達方式對申請人進行訴訟程序告知與進行送達,法院在送達時對於代理人是否已經取得授權也沒有嚴格的審查。案外人李x並沒有取的申請人授權,其沒有任何申請人出具的書面或者口頭的授權委託書,無權代理申請人進行訴訟文書以及傳票的領取。因此,申請人認為法院送達沒有完成,其當然應該對程序予以糾正,其應當立即採用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的方式對訴訟程序立即進行補救。

第二、法院在訴訟中對申請人訴訟權利的肆意踐踏,李x沒有取得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就被認定其作為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是錯誤的。即使李x向法庭出具了蓋有“四川XXXX工程有限公司XX縣人民醫院綜合樓工程項目部”鮮章的授權委託書,也不能認定其具有代理資格。

四川XXXX工程有限公司XX縣人民醫院綜合樓工程項目部是一個臨時設立的項目部門,其並不具備參與訴訟的主體資格,其無權利也無能力出具任何的授權,即使已經出具也是無效的。

本案的被告是申請人四川XXXX集團有限公司。只有加蓋申請人工商備案的印章與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約束力。根據庭審記錄以及結案材料我們可知,李x既未向法庭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也沒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也沒有提交申請人與法定代表人共同簽字確認的委託書。其作為代理人的主體資格沒有任何事實依據。法院僅僅以一個不具備主體資格的項目部出具的委託書就認定李x具有訴訟代理人的資格,這是嚴重違背客觀事實損害申請人訴訟權利的,也是極其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本案中,由於法院並未將傳票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也沒有以任何形式委託代理人進行或者參與訴訟。李x沒有授權委託書,其不是訴訟代

理人,其所發生的訴訟行為後果不能歸於申請人。其參與訴訟的一切行為均沒有法律意義,法院對其參與訴訟的一切行為均應該不予以採納。

第三、法院調解程序沒有通知申請人蔘加,其程序嚴重違法,對調解書認定的事實沒有事實依據,調解之時違反“不訴不理”的基本原則。其調解書作出的結果也直接損害了第三人與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當採用自願原則,申請人在不知曉的情況下被賦予鉅額債務,是嚴重違反自願原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在本案的調解中,法院並沒有分清事實,其關於原告起訴的金額的履行依據、履行狀況均沒有任何證據進行支撐。調解書之中載明的“由被告何XX、四川XXXX集團有限公司在XX縣人民醫院的應收工程款中向原告蒲X支付欠款1390000元(此款含被告何XX在蘇全斌處的400000元、李xx處的100000元、張xx處的100000元、馬xx處的100000元、李x處的40000元欠款)”既沒有實際的借支依據,也沒有相應的權利人的訴訟主張。同時,也沒有債權債務轉讓的具體通知。對於調解書確定的巨大欠款數額沒有任何轉付記錄,法院認定的事實僅僅是一張借條,屬於事實認定不清。

通過申請人事後調查得知:以上除李x之外的大部分債務屬於本案第一被告何XX與他人發生的個人借貸,並不是實際用於工程項目開支。而李x的40000元債權是何XX給李x的律師費,調解達成之後由原告蒲X直接支付給李x。

第四、調解的協商程序、方案提出、債權債務關係、調解筆錄的簽署、調解書的簽收都是在申請人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作出的,其對申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不得據此調解書進行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和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本案中,作為被告的申請人並沒有實際參加調解,卻被調解書賦予了連帶的付款責任。申請人連和解的事實與程序都不知道,就成談不上自願與不自願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所謂的調解協議作出之後,法院也沒有實際對達成協議的調解書送達給申請人,申請人也沒有簽收此調解書。據事後調查,法院也是講調解書直接發放給無委託授權的李x律師的。申請人不知道調解協議的存在,在法院執行階段也沒有對調解的事實予以追認,也沒有實際按照此調解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調解書並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應當依法撤回調解協議書,並依法撤銷執行案件的立案,而對本案的事實進行重新認定。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法院送達程序違法導致訴訟程序至立案之後便一直處於停滯狀態,法院沒有直接向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合法授權委託代理人進行送達,視為法院沒有進行實際的送達,法院應當立即停止

篇二:恢復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王xx,男,19XX年1月25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樑xx,男,19XX年9月30日出生,漢族。

申請事項:恢復對(20XX)盤中民三合終字第20號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經審查核實,被申請人在簽訂車輛買賣協議書時提供給申請人的《證明》系被申請人偽造的(被申請人也承認這一事實),這一情況足以證明被申請人明知該車輛不是該車輛所屬單位北京日盛百利商貿中心出賣的,卻假冒北京日盛百利商貿中心的名義,偽造北京日盛百利商貿中心的證明,欺騙申請人,將被申請人沒有處分權的標的物處分給申請人,使申請人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籤訂了協議書,造成申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並造成5萬元的價款損失。

這一損失完全是被申請人提供虛假情況造成的,理應由被申請人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規定進行賠償。公安機關是否偵查終結及該車輛是否被盜車輛均不影響被申請人偽造《證明》這一事實,均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為此,特申請恢復對(20XX)盤中民三合終字第20號案件的審理 。

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致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三:恢復中止審理申請書 - 副本

申請人:住所:聯繫電話:。

申請事項:恢復對(2019)方民初字第650號案件的審理,並根據(2020)碑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書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貴院受理原告起訴申請人一案,後因該案涉及刑事案件,貴院以本案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為原因,於20xx年5月20日下達了“(2019)方民初字第650號案件”民事裁定書。現廣州市山匪區人民法院對該刑事案件依法作出(2020)碑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書 ,該判決書第2頁第二行:“20xx年1月29日,被告人王xx利用其變造的申請人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與xxx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後成立了xxx有限公司xxx山景區項目部’。後久光縣發改委於20xx年2月21日下文廢止了該項目部,但xxx公司仍繼續施工。20xx年2月,被告人王xx為牟利,私自刻制xxx有限公司xxx山景區項目部’印章1枚,並利用這枚假印章先後於當年4月、5月分別與xxx有限公司、原告、xxx有限公司簽訂了分包合同,收取上述公司質保金合計42萬元。”

王xx在申請人不知情且未授權的情況下偽造身份,利用私刻的公章騙取原告簽訂經濟合同,並將原告繳納的質保金用於維持其私自成立的項目部運作,甚至在被政府明令廢止後,仍然頂風作案,偽造開工典禮,讓其他人相信自己偽造的身份和被廢止的項目,企圖騙取更多的錢財。且根據(20xx)北證民字第12352號公證書;久光縣xxx公安局關於“xxx山等景區違法伐樹”的《呈請立案報告書》等一系列證據,均可以明確得知,王xx在申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採取行騙手段成功的騙取了大量錢財,同時還伴隨着其他犯罪活動。原告僅僅是無數受騙者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申請人懇請貴院恢復對恢復對(2019)方民初字第650號案件的審理,並根據(2020)碑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書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9年9月17日

篇四:恢復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東嶽大街138號

負責人: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xxxx支行訴張xx、馬xx、xxx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借貸糾紛一案,因張xx所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正在審理當中,申請人向貴院申請中止審理,貴院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現張xx涉嫌的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因此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貴院提處恢復審理的申請,請依法裁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有限公司

  二0xx年六月三十日

篇五:恢復審理申請書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依法恢復對(20xx)合民三初字第***號案件的審理。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人申請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貴院於20xx年開庭審理,並作出中止審理的決定。現我司已收到涉訴的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恢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的審理。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聯繫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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