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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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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有分不同崗位以及不同行業來制定的,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閲讀。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一

一、目的

確保生產過程質量穩定,並求質量改善,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損耗,對生產和服務程序進行有效控制,滿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產品從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間過程的控制、產品損耗的防護等。

三、職責

1、技術部負責工藝文件及操作規程的制定。

2、生產部負責按生產任務單組織生產並實施生產過程的控制。

3、生產部負責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及檢修(肉機、凍庫等)。

4、品管負責對產品質量,包裝及標示等檢驗、驗收、放行、交貨等的監控。

5、銷售部負責產品交貨和服務過程的控制。

四、程序

1、 獲得規定產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 技術部負責產品工藝文件及操作規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後發放到生產部和品管處。

1.2 生產部根據批准的生產計劃,進行生產。

2、生產過程控制

2.1 生產部根據相關的產品工藝文件及操作規程進行生產加工,確保產品質量。

2.2 關鍵技術的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

2.3 對生產運作實施監視。生產中要認真做好自檢、互檢、專檢(品管),並做好相應記錄。

2.4 品管對生產過程實施監督檢查。

2.5 使用合適的生產服務設備,確保產品衞生安全。

 產品質量檢驗

一、檢驗管理制度

(一)、產品進入公司的檢驗(查檢疫票確保產品合格)

1、凡進入公司的產品,在入公司前必須由品管進行抽樣檢驗,填寫檢驗記錄,合格後方可辦理進入。

2、品管在抽樣時,要注意具有代表性,並要註明產品的品名、數量等,並做好原始記錄工作。

3、品管在檢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的檢驗方法和操作規程進行檢驗,不得隨意改變。

(二)、過程檢驗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現場進行巡檢,按規定填寫記錄。

1、每批產品須按客户要求為標準進行檢驗,必須經檢驗合格才可出貨。

2、填寫《檢驗報告單》,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檢驗標準和方法進行檢驗,檢驗產品是否變質、變色,不得隨意改變。保留所有記錄,歸檔存查。

(三)出貨檢驗

1、成品出貨檢驗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對成品進行適當的檢驗,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適用範圍,適用於各類成品出公司前的檢驗活動

2.1技術部負責確定成品的技術要求。

2.2品管負責編制產品技術標準,及成品出公司檢驗安排和組織落實。

2.3生產部或品管員負責配合成品出公司檢驗活動的實施。

3.管理辦法

3.1成品出貨檢驗活動的策劃

3.2技術部須根據客户要求,確定成品的各項技術要求。

3.3品管部根據技術部確定的成品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3.4品管部在編制《產品技術標準》時,須規定成品出公司檢驗的有關內容:

a.檢驗方式:入產前檢驗/出公司前檢驗;

b.檢驗項目:產品質量、分割要求等

c.檢驗要求:根據客户對產品要求進行檢驗。

d.檢驗時機、頻次:隨時防止出現質量事故。

e.檢驗數量:根據當日產量。

f.檢驗方法:

4、成品出公司檢驗的實施

4.1在生產過程中,品管須及時配製檢驗指導書、檢驗人員、檢驗設備等並組織檢驗活動的開展。

4.2檢驗人員須按照《產品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進行檢驗。

5、出公司檢驗報告及反饋

5.1品管在檢驗過程中須將及時檢驗情況和檢驗結果記錄。

5.2品管在檢驗過程中,發現異常或不合格情況時,須及時向品管負責人報告該不合格情況。

5.3品管部負責人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不合格情況進行處理。

6、相關記錄

6.1《原始檢驗記錄》

6.2《出貨檢驗報告單》

(四)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對不合格產品進行識別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交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對整豬、半成品、成品及交貨的產品發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職責

3.1 品控部負責不合格品的識別,並跟蹤不合格品的處理結果。

3.2 各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不合格品進行處置。

3.3 生產部負責對本生產發生的不合格品採取糾正措施。

3.4 其他相關部門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類及處理

A、嚴重不合格:經檢驗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不合格;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B、一般不合格:個別或少量不影響整體產品質量的不合格。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4.2進貨不合格的識別和處理

A、對品管部確認的不合格品,品管員做出“不合格品”標識,並放置於不合格品區,品

管員通知生產部,生產部負責處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讓步接收時,由主管批准後,在原不合格標籤上加註“讓步接收”。對重要產品,不允許讓步接收。

C、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經品管確認後,按上述條款執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識別和處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產部立即返工。返工後的產品必須重新檢驗。須報廢產品由主管決定執行,並填寫相應的處置記錄。

B、品管檢驗判定的嚴重不合格,需貼上“不合格品”標籤放置於不合格品區,由品管負責人在相應的檢驗記錄上簽字確認,並填寫《不合格品報告》交各相關部門處置決定。

4.4交貨後發現的不合格品

對於已交貨後發現的不合格品,應按的重大質量問題對待,應儘可能將產品召回。並由品管部組織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根據公司規定。銷售部應及時與顧客協商,滿足顧客的正當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當生產部生產的產品對客户產生的危害發生時,引用本《產品召回管理程序》,儘早 回收,以減輕或杜絕對社會、客户、公眾的不滿,維護公司形象,減少公司損失,特制訂本程序。

2、適用於適用範圍:

本公司產品的回收控制。

3、職責:

3.1 總經理為本程序的最高決策者,指定品管負責本工作,並指定對外發言人,負責提供資源支持。

3.2 質量安全負責人(生產部負責人、品管)

A、收集客户回饋來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顧客投訴,如實記錄每一細節,包括銷售部的迴應;

B、保證生產部主管在產品回收上能瞭解事件的最新動態,決定如何迴應消費者,確保銷售部對每一詢問的迴應都是有根據的;

C、與客户一起進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討論,保持記錄,包括已確定的決議和還在

討論中的決議;

D、有權召集任一人員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優先協助,包括質疑產品和生產過 程情況。

3.3 銷售部門負責提供銷售信息,確定不合格產品的回收方案處於銷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負責發現問題,對產品進行檢驗和分析,提供解決問題的建議。

3.5 生產部負責人、銷售負責人與客户保持聯繫,做好溝通,同時與衞生部門及衞生防疫部門、技術部門協作。及時與法律部門溝通,以確保決議與行為的合法性。

4、產品回收步驟:

4.1 發現問題

A、各部門在銷售前發現的問題,立即停止銷售產品,隔離存放,並對該產品進行檢驗。

B、顧客發現的問題,由銷售負責人瞭解並記錄問題發現的具體情況,及時向生產負責人報告,保持與顧客的持續聯繫。

4.2 投訴評估:

投訴彙總報告由發現問題的品管部門如實整理書面材料,品管如果發現產品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則應立即採取以下措施:

A、銷售部及生產部調查研究以確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時要相關衞生部門來協助;

B、立即通報品管負責人、總經理;

C、品管負責追溯產品的所有標籤。立即停止銷售;

D、品管部、銷售部聯合收集並反覆研究有關質疑產品,生產前後的產品與質量記錄。

4.3 回收的開始:

一旦確認問題產品具有危害性和質量問題而且已進入銷售,立即啟動回收程序,銷售部立即通報生產負責人,對已出貨產品進行調查。同時,指示各部門人員在回收工作中的職責和權限。生產部應立即停止出貨,對未出貨產品進行貯存隔離工作。負責採購的人員和質檢人員與經理確認問題的發生點。

確認方式主要有:

A、如與供應商有關,經理、品管部、生產部與供應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時,提供詳細

的問題產品資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發生在產品生產環節,按質量管理考核實施細則執行。

(六)退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訂本程序。

2、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產品。

3、措施

產品質量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產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滿足用户需求,明確質量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化工生產企業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結合本公司產品質量現狀,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 出廠產品質量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和產品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通過技術進步、質量改進和調整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通過實施名牌發展戰略,創立具有競爭能力的名牌產品。

第四條 公司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生產單位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家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公司總經理是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質量負全部責任。主管質量工作的副總經理對公司的質量負有直接責任。子(分)公司的經理對本單位的質量負全部責任,實施“誰主管,誰負責”的質量管理原則。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室、公司(工廠)和直屬單位。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公司設置質量保證部,承擔公司內各廠的主要原材料和產品出廠質量檢驗任務,又對公司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和對中控指標進行抽檢監督。

(一)貫徹執行國家、部門、地方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制度、標準的規定。

(二)負責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實行監督,負責公司內部所需標準溶液的配製和發放工作。

(三)對出廠的產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未經檢驗的不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不準以合格品出廠。

(四)對出廠產品的外觀、包裝、重量、標識和貯存等進行檢查和監督。

(五)對生產過程中的中控分析或半成品檢驗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公司內部質量爭議的仲裁工作。

(六)負責各類質量報表的綜合、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七)為公司實施經濟責任制和質量考核提供數據和具體建議。

(八)負責全公司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九)組織或參與訪問用户瞭解產品質量情況,參與對產品質量的投訴和異議的處理。

第八條 生產廠應設立獨立、專職的中控分析室,中控分析室按公司分析室認證管理辦法

進行管理,按工藝要求進行生產控制的檢驗。

第九條 子(分)公司經公司授權應設立獨立、健全、專職的質檢分支機構,承擔本單位的`進廠原輔材料和出廠產品的檢驗監督工作,質檢機構按公司分析室認證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業務上接受公司質量保證部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部門,各級人員按公司規定的質量職責和權限,落實質量責任制,用良好的工作質量,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部對控股子公司的產品質量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參股子公司的產品質量管理工作進行了解。

第三章 採購質量管理

第十二條 物資採購部門有責任按要求採購合格的物資,每批(件)進廠物資應帶有其應有其應有的合格證或質量證書(未加工的原礦等除外)。

第十三條 物資進廠後應按品種等級分別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主要化工原輔材料進廠,採購部門應及時向質量保證部報檢,質量保證部應及時將不合格原輔材料的情況反饋給採購部門並在生產調度會上通報。

第十五條 部分化工原輔材料,公司不具備檢測能力,需經供應部、質保部、生產部等單位對供方單位進行質量體系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單位,才能具備供貨條件。

第十六條 定量包裝物的材質、標識、標準由銷售部門提出要求,採購部門按要求採購,銷售部門組織驗收並作記錄。

第四章 生產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生產,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亂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產品交庫和銷售。

第十八條 不合格的原材料不準直接投入生產,不合格的原材料經搭配或其它辦法處理後可確保投料後生產的產品質量合格,須由生產管理部作出處理方案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投料使用。

第十九條 生產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寫生產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法,生產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法應規定到必要的程度,應鼓勵改進產品質量和提高生產能力的研究和使用,新工藝的使用須按程序批准後方可應用。

第二十條 質量保證部負責生產控制分析規程的組織編寫,各使用單位配合。

第二十一條 所有的生產設備和流程、儀器、儀表,均應控制在正常狀態,按生產工藝規程進行巡檢,按規定週期校檢設備儀器儀表,按生產工藝規程規定的取樣點檢驗項目和頻率進行生產控制分析,生產管理部負責檢查督促落實。

第五章 產品檢驗交庫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產品生產後由各生產單位按生產工藝技術規程規定的項目自檢合格後,再

由質保部按產品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憑產品檢驗合格報告單辦理交庫手續。

第二十二條 定量包裝的產品,包裝者應保證重量合格,計控部門負責計量檢查,質量保證部負責重量抽查。定量包裝的單件產品的合格證,由各生產單位負責負責印製粘貼和放置。

第六章 產品儲運和包裝物標識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複使用的包裝物在使用前由生產廠處理(用户自帶包裝物由用户負責其質量)。

第二十四條 包裝物標識應符合規定要求,通常有產品名稱、註冊商標、規格型號、主要成份含量、重量、生產批號、出廠日期、生產廠家、產品標準編號等,限時使用的產品須註明有效期;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應註明許可證標識和編號;對劇毒、危險、易碎、怕壓、防潮、不準倒置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在內外包裝上必須有顯著的指示標誌和儲運標誌。包裝物標識由質量保證部負責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產品交庫後,銷售部門應將產品分品種、批次、級別妥善存放。產品存放時間過長,出廠時銷售部門應通知質量保證部,重新進行檢驗。

第二十六條 銷售部門負責出廠產品自備火車槽車的檢查驗收,對影響質量的槽車組織必要的清洗,保證產品裝運過程不至於被污染。

第二十七條 計控部門負責非定量包裝產品的出廠過磅工作,並負責抽查。

第七章 產品銷售及服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已明令淘汰的產品不準銷售;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沒有產品標準,未經質量保證部檢驗的產品不準以合格產品銷售。

第三十條 不合格的產品不準以合格產品銷售,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等級但仍有使用價值的不合格產品,可降級出售,在產品包裝上必須有“處理品”標誌;違反國家安全、衞生、環境保護、計量等法規要求的產品,必須及時銷燬和作必要的處理,不得以處理品銷售;可返工的產品返工後,必須進行檢驗。

第三十一條 銷售部門負責產品售後服務工作,質量保證部配合作好公司產品質量方面的查詢服務及質量爭議的處理,如用户因產品質量及服務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辦公室法律事務室負責處理,有關部門參加,以求公正處理。

第八章 產品標準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技術發展部負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規程等技術資料的收訂,並及時提供給質量保證部和有關單位。

第三十三條 質量保證部負責新產品標準的實施,如個別產品在特殊情況下,不能按規定日期實施,由質量保證部收集情況,經總經理批准後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核准,可推遲一定日期實施,但應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早實施。

第三十四條 如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由技術發展部負責組織產品的企業標準制訂、發佈、備案和歸檔。

第三十五條 為調整產品結構,提高質量和效益,根據技術改造和技術進步的要求,對某些主要產品,質量保證部可制定嚴於國家(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同時根據產品標準水平及企業產品實際質量水平,呈報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產品質量雙採“認證”。

第九章 產品質量信息管理

第三十六條 質量保證部負責產品質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和處理。各部門有責任將收到有關產品質量信息及政策法律法規傳遞給質量保證部。

第三十七條 質量保證部彙總、統計本公司的產品質量情況,次月5日前報出質量月報,傳遞給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章 產品質量的考核

第三十八條 按公司經濟責任制進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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