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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醫院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1 本院實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
1.1 抗菌藥物分級原則
1.1.1 抗菌藥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經臨牀長期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藥物。
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相比較,該類藥物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藥性影響、藥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侷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藥物使用。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具有明顯或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藥物;需要加以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後果的抗菌藥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牀資料尚較少,或並不優於現用藥物的;藥品價格昂貴的抗菌藥物。
1.2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由衞生部制定。本院可調高抗菌藥物的管理級別,但不得降低其管理級別。
2 抗菌藥物處方權的授予
2.1 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取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2.2 執業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取得非限制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2.3 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2.4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3 抗菌藥物分級使用管理
3.1 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局部感染應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由醫師以上(含醫師)人員使用。
3.2 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併感染或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藥物敏感時,可選用限制使用抗菌級藥物,由主治醫師以上(含主治醫師)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3.3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的應用要從嚴控制,嚴格掌握用藥指徵。
3.3.1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會診人員由具有豐富抗菌藥物臨牀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級及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抗感染專業臨牀藥師擔任,資格由抗菌藥物管理組負責認定。
3.3.2 臨牀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經抗菌藥物管理工作組認定的會診人員會診同意後,根據病人病情需要,由副主任醫師以上(含副主任醫師)人員或科主任同意後方可使用。
3.3.3 門診處方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3.4 緊急情況下,住院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藥物,但僅限於1天用量。
3.5 換級使用抗菌藥物後,醫囑中應有上級醫師簽名。
3.6 下列情況經上級醫師同意後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級以上抗菌藥物進行治療,但當細菌培養及藥敏試驗證實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有效時仍應使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
3.6.1 敗血症、感染性休克;
3.6.2 中樞神經系統感染;
3.6.3 經心肺復甦存活之病人;
3.6.4 臟器穿孔者;
3.6.5 感染性心內膜炎;
3.6.6 嚴重的蜂窩組織炎;
3.6.7 重度燒傷及其他重症感染者。
3.6.8 免疫狀態低下病人發生感染時,包括:
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
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WBC<1×109/L或中性粒細胞<0.5×109/L;
艾滋病病人。
4 抗菌藥物使用分級等級見表1。
5 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修訂由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決定。
6 抗菌藥物分級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醫院相關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