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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人民辦公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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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法院的網絡安全,一般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人民法院辦公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閲讀。

2016年人民辦公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016年人民法院辦公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院計算機及辦公網絡管理,確保網絡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保障院正常辦公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互聯網信息管理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院全體幹警和聘用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辦公網絡包括法院政法網(簡稱內網)和Internet網(簡稱外網)。

第四條 我院辦公網絡包括網絡硬件設備、軟件設備、各種網絡信息及其它相關設備。硬件設備包括:網絡所連接的服務器、交換機、光纖收發器、終端電腦、網絡打印機、網絡模塊以及未連入網絡的電腦、打印機、電腦桌、網絡模塊等設備;軟件設備包括:各設備上安裝的操作系統、辦公專用軟件、文字編輯軟件以及辦公室安裝的其它軟件;網絡信息包括:組織人事、財務工資等系統中錄入的各種信息。

第五條 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系本院計算機網絡建設、管理的領導和監督組織,下設辦公室,負責規劃、管理、協調辦公網絡工作,負責辦公網絡設備和辦公網絡信息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第二章 設備安全管理

第六條 網絡管理員應對機房採取防火、防盜、防潮、防停電等安全措施,確保機房的服務器及其他網絡設備的不間斷運行。網絡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巡查網絡線路、交換設備,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確保傳輸線路、交換設備及路由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七條 除系統管理員以外的人員不準擅自進入計算機中心機房,外來人員因參觀、業務交流確需進入機房,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同意,並登記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進入。

第八條 每位幹警應當做到上班時打開計算機,下班時關閉計算機,不準頻繁地開關計算機,開、關機應規範操作,避免損壞硬件。

第九條 已經安插計算機設備的電源,不準再安插電加熱器、電風扇、熱水器、取暖烤火器等強功率的電器設備。每位幹警不得擅自打開計算機機箱,不得自行更換機箱內的插件,不得自行改變計算機系統的資源配置和參數設置。上班時間不得用計算機玩遊戲,不得打印和存入與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在網上進行非工作性質的操作和交流。

第十條 計算機的日常維護由使用者負責,日常維護包括:計算機外部清潔、運行殺毒軟件及其他計算機安全管理軟件、計算機設備的電源管理。計算機的故障處理由辦公室安排系統管理員負責,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和其他不必要的損失,嚴禁不經辦公室批准將出現故障的計算機交由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理。

第十一條 計算機及其他網絡設備的報廢處理由辦公室負責,在報廢處理時應做好涉密信息的銷燬工作。嚴禁將淘汰或報廢的計算機及其他網絡設備隨意放置或出售。

第三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每位幹警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每位幹警應對專用工作站的系統軟件密碼及局域網軟件應嚴格保密,防止密碼被他人盜用。

第十四條 處理涉密文件的並不得與外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連接。

第十五條 每位幹警應當定期對所使用的計算機進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檢測,杜絕各類病毒的傳播與破壞,並停止帶病毒的計算機運行。

第十六條 每位幹警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批准將內網數據(包括文件、資料及相關信息)提供給內網用户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二)在網上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祕密的各種活動;

(三)違規記錄、存儲、複製國家祕密信息和留存國家祕密載體;

(四)製作、複製、傳播或瀏覽各種內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網上發佈不真實信息、散佈計算機病毒;

(六)存儲、使用、傳播黑客程序和技術;

(七)使用來歷不明的光盤、移動磁盤等電子公文介質;

(八)在計算機上安裝和運行大型單機或網絡遊戲;

(九)破壞計算機及辦公網絡的正常運行;

(十)竊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設備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 計算機在正常工作中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告知院辦公室,由院辦公室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故障排除。

第十八條 需更換或者更新計算機配件的,應向院辦公室提出申請。由院辦公室按照規定報批後統一安排購買和更換。院內不再使用的計算機及配件需交回辦公室統一處理。

第五章 考核獎懲

第十九條 各庭、室、隊和個人運用計算機網絡情況納入崗位目標考核,由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考核結果作為年底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各庭、室、隊領導有責任督促、檢查本庭、室、隊使用計算機網絡的規範情況,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禁止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網絡,禁止讓非法院工作人員上機操作,違者一經查實,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或造成系統混亂、損害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違反國家、上級法院及本院有關計算機安全管理規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各種原因造成計算機病毒侵入、系統崩潰的,應對不良後果負責;使法院整個網絡受到病毒侵入、系統崩潰的,由監察部門給予肇事者紀律處分,並取消其及所在部門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對其所在部門領導和部門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信息輸入、信息使用和信息管理中表現突出的庭、處、室、隊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規定格式或要求及時輸入計算機信息的庭、處、室、隊和個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對於違反信息管理規定,妨礙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計算機網絡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