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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水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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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廠安全生產關係到千千萬萬個家庭的身體健康,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水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水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016年水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體責任。

2、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所分管領域安全生產責任。

3、中層部門(各科室、車間、分廠等)和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4、班組和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5、具體崗位和從業人員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6、各類專項工作負責部門和人員對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1、根據產品的生產和設備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和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建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投入應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

2、合理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3、認真落實安全工程、隱患整改、勞動防護、應急救援、安全培訓、職工保險、安全獎勵、事故處理等方面的投入,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問題。

4、積極落實安全費用提取制度,確保安全投入的資金來源,

5、強化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執行檢查,定期總結安全投入的執行情況,強化改進措施。

三、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制度

1、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衞生及消防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並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2、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衞生、消防等負全面責任,建設項目實施安全、衞生制度。

3、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基礎工程調查審查、總體開工方案審查、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職業安全衞生監督。

4、加強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安全管理,開工前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5、對用於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必須搞好安全預評價,並報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6、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對其設計安全負責。

7、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審查通過的基礎工程設計進行,不得隨意對基礎工程設計進行任何變動、刪減。確需進行修改的,應徵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8、建設項目的安全、衞生和消防專項驗收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企業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四、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1、對企業的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定期維修。

2、對需要電啟動的設備,主要檢查電路運行情況,電源接觸是否良好,有無漏電現象,各部件是否損壞,發現問題應立即停機維修。

3、對特種設備,一般每年請技術監督部門檢測一次。

4、對安全設施水泵、消防栓等消防設施每月檢查一次。

5、嚴禁亂接電源、亂使用電器設備。

6、滅火器材實行專人管理,及時更換或補充。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依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確定甲、乙類生產火災危險性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在接觸毒物、有窒息性氣體或射線等易造成嚴重中毒或嚴重人身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3、高壓、高頻帶電設備或超過規定的磁場強度、電場強度標準,易於觸電或會造成嚴重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4、發生飛濺金屬或氧化鐵皮的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5、鑄造車間熔鍊和澆鑄高温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6、外露的高速運轉或移動設備的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7、在使用有毒或易燃、易爆氣體的設備或管道時,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必須對生產的物品進行危險性鑑別,並進行標識,設置警示標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必須設置明顯的防火、防暴經營標誌。責任單位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2、重大危險源場所要明確崗位責任人,消防設施、設備必須保持完備良好狀態。

3、存在爆炸危險的場所,電機、照明應採取防保型,要避免因接觸不良、超負荷或過熱而產生火花或着火,正確設置避雷裝置,檢修照明採取安全燈具,避免機械性撞擊。

4、易燃、易爆場所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吸煙,嚴禁明火取暖和焚燒可燃物,嚴禁在防爆區域裝設電熱設備。

5、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如安裝報警器、在壓力容器上安裝安全閥等,安全裝置要按規定維護校對,保持處於良好狀態。

6、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儲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暴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7、加強對可燃物質的管理,大宗可燃物質必須按品種堆放,妥善保存,不得靠近火源。

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接、切割前要進行徹底清洗、置換,並經檢測,可燃液體、氣體含量低於爆炸下限2倍。

9、從事相應崗位的職工要掌握安全知識,每年接受安全培訓一次。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消防安全培訓,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對新員工和更換工種的員工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2、各相關車間、班組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堅持每日檢查,企業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綜合大檢查,並對檢查的情況記錄備案。

3、各單位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並及時對隱患進行整改。

4、嚴禁在廠區內吸煙,動用明火和亂拉電線,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5、加強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隨意動用。配發到各單位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責任到人,切實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換。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經常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7、按照有關規定,企業成立消防組織機構,成立義務消防隊伍,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

8、建立重點部位消防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對消防安全實施有效管理。

9、企業對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與表彰和獎勵。

八、職業衞生管理制度

1、確定職業危害作業點,並進行申報、檢測,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

2、對具有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警示説明。

3、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按照國家規定的體檢週期和項目,組織在崗接觸職業危害職工進行體檢,依據體檢結果和處理意見,對有關人員進行復查和治療。同時,對相關人員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4、認真做好職工健康監護及預防。對解除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按月發放保健費用,落實其他相關的防護措施。

5、加強職業健康教育。向職工宣傳國家有關職業衞生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使職工進一步掌握職業衞生、職業健康知識、有害因素防治知識及突發事故應急處理防護知識。

6、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對職業健康防護設備、設施,要進行經常性的保養和維修,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應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並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鑑定。

7、認真做好職業病統計報告工作。負責職業病統計報告的人員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有關數據。當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時,應立即報告職業衞生監督機構。

8、職業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工調離原崗位,另行安排工作。

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1、根據《河北省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發放範圍、標準、品種、數量,制定採購計劃。

2、勞動防護用品應定點採購,所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備“三證”,即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和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3、保障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資金,做到按時足額為職工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4、每個職工都應愛惜、保管好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應及時更換。對一些特殊勞動防護用品應按照標準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檢測、檢驗不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和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6、企業工會、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計劃、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的監督檢查,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行為,除進行教育外,按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安全生產逐級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1、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專業安全生產檢查、要害崗位檢查;各車間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各項檢查要有記錄。

2、除定期的安全檢查外,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的開展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及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安全檢查。

3、在各項安全生產檢查中,各級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全程參加,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安全檢查要做到全面、細緻、深入。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查思想、查安全管理、查規章制度、查事故隱患。

5、安全生產檢查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有檢查負責人簽字。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隱患,要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必須停止作業。

6、生產班組應做好班前、班後和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並及時上報。要害崗位要定人、定職責每天檢查,檢查要有記錄。下班後要對作業場所進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7、安全管理人員在安全檢查過程中,有權對違章行為進行制止和糾正,根據隱患情況採取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應急措施。

十一、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

1、按照《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企業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3、對安全生產工作有下列成績之一者予以表彰和獎勵: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及時制止,發現事故徵兆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上報,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減輕了事故危害程度的;提出有價值的安全技術方案、發明、創造或有重大改革並取得成效的;對事故隱患進行舉報的;事故應急救援有功的。

4、對重視安全生產、落實隱患整改措施,無違章、無事故的單位,以及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安全管理部門提出獎勵方案,報企業負責人批准,分別給與獎勵。

5、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問題,依照相關規定,分別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相應的懲罰。

十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嚴格落實新員工上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和脱崗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再教育和再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計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

2、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具備與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3、企業各個崗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從事高危行業作業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根據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培訓內容。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常識;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並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備案。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經體檢合格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考核。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的取消其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堅持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對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人員的教育和管理,認真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複審和體檢工作,複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塗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7、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時,應到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備案。

8、安排無證或無效證書人員上崗作業的有關負責人,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惡劣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崗位標準操作制度

1、各相關部門、車間和班組要根據實際,分別制定本單位、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對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完善的安全裝置,加強日常監測和監控。

4、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制定危險性作業防範措施,落實審批、備案制度,堅決杜絕危險作業行為。

5、加強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違章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落實崗位標準化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7、各崗位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應急救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十五、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析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各部門、車間每週召開一次,並形成會議記錄。

2、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由企業安全科組織,一般情況下,由企業班組長以上負責人,特殊情況下,可增加範圍或由全體職工參加。

3、各級安全生產工作例會,實行簽到制,必須按制定的人員和時間參加,凡無故缺席會議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4、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原則上每月的10日召開,如與上級安排的工作或企業的其他重大活動發生衝突時,順延一天,以通知為準。

5、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組織形式參照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落實,會議的時間和內容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十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員工必須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企業領導報告。企業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組織現場救援,努力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當地鄉鎮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不瞞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

2、當發生較大事故時,迅速撥打119、120電話,及時組織搶救,同時要在1小時之內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災難的情況和應急救援情況,需要增援的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

3、發生人員受傷、經濟損失較小的事故,及時向縣安監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傷亡事故快報表》,並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表》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有關部門。

4、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較輕事故,由企業組織安全、工會、生產、技術等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縣政府有關部門。超越企業本身調查處理權限的,組織力量積極配合上級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5、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對相關的領導責任追究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6、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整改措施,各相關單位要全面落實,有效預防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7、對在事故中的遇難和受傷人員,要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相關的賠償、撫卹和醫療救治等相關的善後工作。

8、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事故資料要歸檔保存。

十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障金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風險準備機制,保障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

2、落實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將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納入企業全年經費預算,做到安全資金專户儲存,專人管理,專款使用。

3、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及時足額繳納保險費。通過商業保險承擔安全生產事故風險,提高對事故受害人員或受害家屬經濟補償的支付能力。

4、加強對責任金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認真解決安全生產投入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持續穩定投入。

5、將安全生產各項責任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具體崗位,並與每名職工的經濟利益掛鈎,加強考核,落實獎懲,努力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發生。

十八、安全生產主管副職持證上崗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廊坊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管副職制度實施意見》,設立企業安全生產主管副職。

2、安全生產主管副職必須具有高中(中專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從事安全生產工作3年以上,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有較強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3、安全生產主管副職必須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質證書》或《安全生產培訓合格證》。

4、安全生產主管副職由企業選擇任命,並報縣安監部門備案。

5、安全生產主管副職的安全培訓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每年參加廊坊市安監局組織的複審。

6、安全生產主管副職按照相關的職責,認真做好安全管理計劃制定、安全教育、勞動保護、安全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項工作。

十九、防塵防毒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塵作業的場所必須配備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屬單位應對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2、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產生塵毒危害的,應嚴格加強“三同時”安全管理,按規定配齊防塵防毒設備、設施,並經有關部門進行效果鑑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生產設備同時使用,並與主體設備同時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設備、設施穩定正常運行。

4、防塵防毒設備、設施停運、拆除或閒置必須向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嚴禁擅自停運、拆除或閒置防塵防毒設備、設施。

5、企業內存在塵毒危害的單位應設立職業衞生檢查員,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運行及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6、對違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制度,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