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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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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業有限公司章程如何制定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酒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歡迎大家閲讀與參考。

酒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酒業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xx市xx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以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自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是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的行為規範。

第二條 xx市xx酒業有限公司由仲敏厚、仲芳芳、仲君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依法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的法定地址:xx市宣州區東橋工貿區。郵政編碼:242000。

第四條 公司的宗旨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開展經營活動,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税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五條 公司享有股東性質的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享有權益,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範圍、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酒精飲料、非酒精飲料、液態法白酒製造;醬醋釀造;建築材料、白酒及酒類原料銷售等。

第七條 公司在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變更經營範圍,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八條 公司的股東分別出資數額是:仲敏厚30萬;仲芳芳14萬;仲君14萬。

公司的註冊資金為人民幣伍拾捌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現匯為50萬元,佔註冊資本百分之八十九點六。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九條 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三章 股東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條 公司製作並保留記錄股東的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和其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

2、

3、

分取紅利權;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份; 股東會上的表決權;

4、

5、 依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資權; 查閲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議或質詢;

6、

7、

8、 被推選擔任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在公司清算時,享有剩餘財產的分配權; 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對公司負有一次繳足出資額,並以此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遵守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另二股東同意。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五章 股 東 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據《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監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5、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須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並載明會議的地址、日期及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股東會的特別決議由有表決權股東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應作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指定人員歸檔保管,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法人代表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協商推選仲敏厚擔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自信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 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推選由仲君擔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的財務;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4、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經理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行政管理全面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

第二十四條 經歷的職責如下: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五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合同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謀私利,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中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户有儲。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二十九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前15天置備於公司並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閲。

第三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提取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5%-10%作為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可再提取。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定可在税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註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 職工、工會組織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職工僱用、解僱、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公司對所有員工採用合同制。

第三十三條 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十一章 破產、解散、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終止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 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3、 公司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4、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三十五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公司依照前條第三項解散的,由公司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應説明債權原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

2、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 追收公司的債權;

4、 清償公司債務、解聘公司從業人員,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5、 代表公司的清償債條進行訴訟活動;

6、 結繳納税事宜。

第三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並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四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織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主管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織應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己謀私,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造成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規定的各項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的為準。本章程和經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同時向公司註冊機關登記備案。

第四十六條 經營期限:長期。

股東簽字:

xxx酒業有限公司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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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公司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一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

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

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其他變更事項所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一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銷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任期每兩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選任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件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 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 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 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 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 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 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 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 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