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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連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欄目: 章程 / 發佈於: / 人氣:2.42W

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需要合適的公司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餐飲連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餐飲連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餐飲連鎖有限公司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範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餐飲業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酒店管理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並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xx省xx縣xx餐飲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xx縣xx鎮xx路x號附1號xx飯莊5樓(xx縣xx路自來水公司路口xx站路段)。

第三章 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餐飲服務、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 公司的註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 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 米,折價出資 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 元,貨幣出資 元,公司的註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 名

住 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 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註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並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餘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並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併、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並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錶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係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要載明授權範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