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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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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公益社團章程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xx眾愛公益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及社會各界愛心公益人士組成,在不為物質報酬的情況下,組織開展各項愛心公益活動,開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學、志願服務等公益慈善活動。本公益協會的所有活動範圍,暫定於xx縣內,極力促進社會公益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以“凝聚愛心,傳遞温暖”為宗旨,遵紀守法,愛國愛民,積極倡導互幫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xx需要救助的弱勢羣體,把關愛傳遞給身邊的每一個人,讓更多的人關注和關心xx慈善事業,讓愛匯聚曖流,彰顯正能量。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xx縣境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接收企業及社會捐贈,開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學以及幫助孤寡、殘障兒童等公益慈善活動;

(二) 設立愛心網站,集結社會愛心人士加入,並與各相關部門合作開展技術諮詢、技能培訓、志願服務、公益講座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種有償或無償的愛心公益活動,有償收入只能為公益服務。

(三)在主管部門指導下設立愛心基金。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年齡在18週歲以上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1、 自動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2、 視為自動退會的,從加入之日起,如果1年內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3、 開除: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如利用協會名義,在外招搖撞騙的;詆譭協會聲譽的;違法犯罪的等,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xx縣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辦公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形式多樣,如QQ羣、微信羣等。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副會長九名。常務副會長由副會長辦公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副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副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常務副會長會議授權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設名譽會長一名,負責對本協會全面工作的督促、檢查、監督,參與、建議和決定工作導向。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 3 (奇數)人。

監事任期與常務副會長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監事在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會長、常務副會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及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依法接受縣政府對口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接受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善款使用,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會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祕書長、會長、名譽會長均可向常務副會長辦公會提名資助對象,並提供詳細資料交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審核;

2.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全體成員審核資料的真實性後,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範圍,予以決定審批如否;必要時,可以親自或委託當地的人員予以協助調查;

3.凡是未經常務副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的開支,誰開支,誰承擔費用,並予以補交到協會財務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