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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章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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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如何擬定章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外資企業章程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外資企業章程範本

  外資企業章程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它法規、規定, (股東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外資企業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外資企業名稱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住所:

第三條 外資企業的股東:

英文名:

註冊地:

法定代表: 職務: 國籍:

第四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範圍

第六條 公司的宗旨為:利用 有限公司的高科技生產技術和銷售渠道併發揮崑山勞動力素質好以及良好的地理環境的優勢,生產加工有國際競爭力的產品以獲取較好的經濟效益。

第 七 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產 ,並銷售自產產品。

第 八 條 公司生產規模:公司達到設計生產能力後,年產產品 。

第 九 條 公司產品由公司根據自身需要在國內外市場銷售。

第 十 條 公司生產所需的原輔材料在國內外市場上擇優選購。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第 十一 條 公司的投資總額為 萬美元,註冊資本為 萬美元。

第 十二 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 (股東名)負責投入。

第 十三 條 公司註冊資本以 (出資形式)投入,出資期限為:第一期出資 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15%,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繳清;第二期出資 萬美元,佔應出資額的85%,最長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2年內繳清。

第 十四 條 (股東名)投資完畢後,即由公司聘請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投資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 十五 條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由董事會決議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 十六 條 公司設董事會。

第 十七 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 十八 條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若干。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股東選派。

第 十九 條 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 二十 條 董事會的人員變動時,股東應書面通知董事會,並向有關部門申報備案。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會指定的其他地點舉行,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或者延長經營期限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表決通過。其餘事項必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在召開會議前十五天內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和時間、地點。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入,並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司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 三十 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若干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各部門的工作,辦理總經理交辦的事項,並對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任期四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高級職員提出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一名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由投資者選派,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八條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監事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參照辦理。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崐税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採用日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記帳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四條 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的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匯帳户。

第 四十六 條 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⒈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金額,銀行存款和支出數量;

⒉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⒊公司註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⒋公司註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三個月內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簽字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公司生產所需水、電、燃料等費用支付,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價格如數繳納。

第五十條 公司所需場地、廠房按有關協議書執行,並如數繳納費用。

第五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週轉資產短缺,可用物權抵押,向開户銀行申請短期資金貸款。

第六章 税務、利潤、外匯、保險

第五十二條 本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税金,同時享受外資企業的有關減税、免税的優惠待遇。

第五十三條 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五十四條 公司如將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申請退還再投資部份的所得税款。

第五十五條 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 五十六 條 公司在中國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户。外匯收支平衡由公司自行解決。

第五十七條 公司的投資者從本公司獲得的合法利潤、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外匯管理條例以美金或公司選擇的其崐他外幣匯往國外。

第五十八條 公司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税法、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以美金或公司選擇的其他外幣匯往國外。

第五十九條 公司的各項保險在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保險價值、保期等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由董事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章 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 公司所需的職工可根據當地勞動人事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由公司自行公開招收,擇優錄用。

第六十一條 公司僱用的職工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僱用、解僱、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並抄送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予以解僱。對解僱的職工須報當地主管部門和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三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政府及當地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訂明。公司將隨着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四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以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六十五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將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六條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教育職工遵守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七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公司召開的有關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八條 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九條 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七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一條款,公司如需延長經營期限,須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數表決同意並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須在經營期滿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二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董事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七十三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董事會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向股東分配

第七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法院。

第七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董事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適用法律

第 八十 條 本章程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八十一條 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八十二條 公司通過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⒈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⒉職工守則;

⒊勞動工資制度;

⒋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⒌物資採購和驗收制度;

⒍財務制度;

⒎職工福利制度;

⒏公司解散的清算程序;

⒐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由投資者簽名、蓋章確認,本章程修改,須經董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後報原審批機構批准。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其委託的審批機構)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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