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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章程主要內容及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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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一般章程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辦學校章程主要內容及樣本,歡迎閲讀與收藏。

民辦學校章程主要內容及樣本

民辦學校章程主要內容

決策機構產生辦法、人員構成、議事規則等

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是民辦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制定過程中,對民辦學校決策機構採用何種稱謂,曾有過爭論。有的認為,民辦學校具有非營利性,應當使用理事會這一稱謂;有的認為,我國民辦學校在長期發展中多使用校董會的提法,現實中也有許多使用這一提法的民辦學校。最後,《民辦教育促進法》將理事會、董事會並列提出來,由舉辦者自行選擇,可見,二者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基於決策機構對於民辦學校發展的重要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要求章程必須明確規定理事會、董事會的下列事項:

一是理事、董事以及理事長、董事長的產生辦法,需要在章程中明確;二是理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章程應當規定適當的教職工代表數量;三是理事、董事的任期。《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理事、董事的任期,但要求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為三年,借鑑這一做法,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的任期也不宜過長;四是理事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即理事會、董事會討論民辦學校具體事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對外發生法律關係,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由法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在我國教育法律和實踐中,通常由校長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例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就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則沒有對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明確規定,而是採取選擇的辦法規定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具體人選由民辦學校的章程進行規定。實踐中,幾種情況都是存在的。至於究竟由誰擔任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資產的主要來源和性質而確定。

出資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

出資人可以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是《民辦教育促進法》對舉辦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創設的一項重要的獎勵措施。是否取得合理回報,是區分民辦學校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重要標準。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相同的税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因此,民辦學校的章程必須明確規定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回報。一旦章程規定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民辦學校即依法獲得了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税收優惠政策,出資人不得擅自改變民辦學校的性質,不得擅自再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辦學校章程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xx市 學校。

第三條 學校性質:甲乙丙共同投資聯合舉辦的 學校。

第四條 辦學宗旨:倡導 理念。

第五條 學校地址:xxx市 。

第六條 本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

第七條 出資人要求從學校的辦學結餘中提取適當比例做為合理回報,其餘結餘主要用於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教職工工資福利。(或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所有結餘用於學校再投入)

第八條 學校的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每年按要求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發佈。

第九條 學校的審批機關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活動。接受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辦學範圍

第十條 學校業務範圍:

(一)辦學類別:

(二)辦學層次:

(三)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 。實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學歷的短期培訓

(四)辦學形式:

(五)學制:

(六)擬建辦學規模:教學班 個,辦學規模 人。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董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力機構,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

第十二條 第二屆後的董事會由舉辦者推選與民主選舉相結合方式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舉辦者(或出資人或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 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

(八) 須由董事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董事會除了按民促法對董事人員組成要求外,應當注重在教職工中選拔推推薦有豐富教育教學經驗的老師參加董事會,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若干名,以全體董事的2/3以上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學校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學校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學校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由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校長提議時。

第二十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副董事長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最後決定。

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但在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董事會組成人員中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説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學校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學校存續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會議議程;

(四) 董事發言要點;

(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七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學校章程,致使學校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學校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八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 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 非經學校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 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學校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學校利益的活動;

(四)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學校財產;

(五) 不得挪用學校資金,或擅自將學校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 未經董事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學校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 不得將學校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儲存;

(八) 不得以學校資產為學校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 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泄露學校祕密。

第二十九條 未經學校章程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學校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三十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予以撤換。

第三十一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二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學校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董事長應儘快召集餘任董事召開臨時董事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董事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學校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學校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學校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四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學校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學校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税。董事兼任學校行政職務的,其所享受的學校工資待遇按學校人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學校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董事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三十八條 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

(二)對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學校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校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董事會或教育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學校承擔。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校長、副校長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學校董事會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六條 校長每屆任期三年,校長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七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學校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學校的基本管理制度;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學校副校長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學校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學校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學校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校長依法是董事會的當然董事。

第四十九條 校長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學校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校長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十條 校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一條 校長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校長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校長與學校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學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 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 遵守法律法規,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由學校董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 舉辦者出資;甲方 出資 萬元人民幣,乙方 出資 萬元人民幣,丙方 出資 萬元人民幣。

(二)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合法收入;

(三) 利息;

(四) 捐贈;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學校資產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資金主要用於以下以幾個方面:

(一)各類人員工資、講課金、辦公費、水電費、教學設備費;

(二)扣除辦學成本的辦學結餘資金,以25%的比例提取為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基本建設,大型設備的添置更新;以10%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於教職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從年度學費收入中,以3%提取風險保證金;

(四) 從學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學成本、依法預留的基金及有關税費後,形成的年度辦學結餘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另行表述)。

第五十六條 學校接受的資助或捐贈,依照與資助人或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或變更舉辦者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清算。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批機關、財政部門、登記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以及自身民主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十條 學校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以學校依法制定的《關於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執行。

第六十一條 學校經費支出的審批和支付須有經辦人員簽字,有關人員證明驗收,物質採購須填報《申購單》並辦理進倉手續,財務審核,分管領導審批,最後由校長審批支付。

第五章 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應當終止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辦學期限,董事會決議終止,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並經審批機關批准而終止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教育主管機關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其他引起學校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三條 學校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終止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學校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終止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學校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終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學校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終止的,由審批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校長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學校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學校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學校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九條 學校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 支付學校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 交納所欠税款及支付清算費用;

(四) 清償學校債務;

(五) 償還其他債務;

(六) 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歸教育主管統籌用於辦學)。

學校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清償前,股東不能進行分配。

第七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學校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一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董事會或審批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審批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學校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學校登記,並公告學校終止。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學校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學校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教職工權利義務及規章制度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工作條件建設與勞動保護。

第七十五條 全體教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通過工會組織,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學校的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 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定期召開教職工大會,每年不少於二次。法定代表人向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討論民主管理意見;

(三)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依法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 學校教職工享有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權利。

第七十六條 教職工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維護學校的利益;

(二)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專業知識,開展教育創新,提高自身素質。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以下基本規章制度主要有:(附管理制度)

(一)《教職工招、辭聘規定》

(二)《教職工考勤考核辦法》

(三)《教職工薪金福利標準》

(四)《教務管理若干規定》

(五)《學生管理制度》

(六)《財務管理辦法》

(七)《學生德育工作規範》

第七章 變更程序

第七十八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七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書面提出申請,學校董事會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八十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地址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十一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審批機關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後報審批機關予以批准。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長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核准後予以聘任。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條 學校章程的修改,須經學校董事會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通過,並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學校的董事會。修改後的章程,報福州市民政局備案。學校原章程即日起終止作廢。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於2009 年 月 日經審批機關福州市教育局核准,自登記機關福州市民政局2009年 月 日予以登記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舉辦者)簽字:

學校(蓋章):

訂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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