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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樂部章程

欄目: 章程 / 發佈於: / 人氣:6.85K

  第一章 俱樂部名稱和地址

俱樂部章程

第一條 俱樂部名稱

中文名稱:北京潛水人俱樂部

英文名稱:Beijing Divers' Club (簡稱:BDC)

第二條 俱樂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巴溝村87號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 俱樂部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中國潛水運動協會章程的前提下,實現會員潛水教育和潛水活動的願望,安全地開展潛水活動,提高會員的潛水水平,擴大與潛水愛好者的交流,推廣潛水運動,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會員們既是參與者,又是組織者。

  第三章 業務範圍和活動區域

第四條 業務範圍: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中國潛水運動協會所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業務活動。

第五條 活動地域:會員訓練活動主要在北京的游泳館和自然水域,潛水活動主要在國內沿海地區和內陸江河湖泊地區。

  第四章 會員資格、入會、權利、義務、退會、除名及申訴

第六條 本俱樂部根據潛水運動的特點,實行會員制,會員可以根據自己的願望和參加活動的實際情況成為不同的會員,並享有不同的權力和義務。對於會員資格、入會、權力、義務、退會、除名和申訴,在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的《會員細則》中有明確表述。

  第五章 俱樂部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會員大會是由《會員細則》中規定的會員組成,是俱樂部的權力機構,對俱樂部的一切事務擁有最終決定權。俱樂部中的任何組織、機構、個人均不能凌駕於會員大會之上。行使下列職權:

1. 審議由理事會起草的章程,提出改進意見並對修改後的章程進行投票表決;

2. 審議理事會對已通過的章程的修改,提出改進意見並對修改後的章程進行投票表決;

3. 決定俱樂部的經營方針;

4. 選舉和更換理事;

5. 選舉和更換監事;

6. 審議批准理事會報告;

7. 審議批准監事報告;

8. 審議批准俱樂部的財務報告;

9. 對俱樂部的合併、分離、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0. 在必要時裁定俱樂部的其它重要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首次會議由俱樂部發起人組成並召開。

第九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會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兩名以上理事,十名以上會員,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會員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會員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執行理事或其他理事主持。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需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否則其任何決議均視為無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的有表決權會員表決通過。會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會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全體會員都應自覺履行。

第十四條 俱樂部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首屆將由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其它各屆將在曾任兩屆會員事務委員會委員或技術委員會委員的委員中經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屆期滿前,會員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理事會成員可兼任俱樂部其它機構委員或工作人員。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執行理事1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 決定俱樂部的發展計劃;

4. 決定俱樂部的財務方案;

5. 擬定俱樂部的合併、分離、變更、解散的方案;

6. 決定俱樂部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 決定會員事務委員會委員和技術委員會委員人數,並聘任或者解聘會員事務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的負責人。根據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人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

8. 制定俱樂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9. 決定俱樂部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執行理事或者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並應於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須有3名(含3名)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有效,並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俱樂部設會員事務委員會:成員人數將由理事會根據工作部門設定情況而定。人員在《會員細則》中規定的會員中產生,由《會員細則》中規定的會員推薦候選人,報理事會確認任命,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設負責人一名。副職兩名。由會員事務委員會選舉產生,由理事會確認任命。對理事會負責,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會員事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處理俱樂部的日常事務;

2. 協同技術委員會審批入會申請;

3. 確定不同類別會員資格;

4. 會員檔案的登記和管理;

5. 俱樂部各類檔案的管理;

6. 會同技術委員會一起協助會員落實潛水計劃;

7. 對俱樂部活動情況的整理,並存檔;

8. 會同技術委員會一起安排各類教學和講座;

9. 對申請退會會員的事務處理;

10. 對違規會員的處罰,直至除名。

第二十條 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俱樂部會員事務委員會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 擬定俱樂部會員事務委員會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3. 擬定俱樂部會員事務委員會基本管理制度;

4. 制定俱樂部會員事務委員會具體規章;

5. 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負責人;

6. 總負責人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俱樂部設技術委員會:由技術委員會總監提名的教練員和助教組成。技術委員會總監由人品端正、德高望重的潛水教練擔任,由會員大會推舉候選人,由理事會確認任命,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協同會員事務委員會審批入會申請;

2. 負責俱樂部潛水活動的評議,擁有否決權;

3. 負責俱樂部參加潛水活動的潛水員評議,擁有否決權;

4. 負責俱樂部會員潛水檔案的整理;

5. 會同會員事務委員會一起安排各類教學和講座。

第二十三條 俱樂部技術委員會總監的職權:

1. 負責俱樂部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 負責擬訂技術委員會委員的人選;

3. 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4. 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俱樂部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二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俱樂部財務;

2. 對理事、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人和技術總監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俱樂部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理事、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人和技術總監的行為損害俱樂部的利益時,要求理事、會員事務委員會負責人和技術總監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5. 監事列席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俱樂部理事、會員事務委員會委員、技術委員會委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 俱樂部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俱樂部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四年,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理事會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並向理事會報告;

3. 代表俱樂部簽署有關文件;

4.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俱樂部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俱樂部利益,並在事後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

  第七章 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俱樂部資金的來源:

1. 會員會費;

2. 社會或個人捐贈;

3. 國家允許的收費;

4. 銀行存款利息。

第三十條 俱樂部資金的管理:俱樂部的資金管理,將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

第三十一條 俱樂部資金的使用:俱樂部的資金,將完全用於俱樂部的管理和建設。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俱樂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俱樂部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俱樂部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俱樂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2. 因俱樂部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俱樂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4.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俱樂部無法繼續發展時。

第三十五條 俱樂部解散時,應依據相關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俱樂部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會員大會及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俱樂部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俱樂部登記,公告俱樂部終止。

  第十章 會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俱樂部根據需要或涉及俱樂部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俱樂部章程,修改後的俱樂部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俱樂部章程要得到會員大會的通過,並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俱樂部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俱樂部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俱樂部登記事項以俱樂部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全體會員共同訂立,自俱樂部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報俱樂部登記機關備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