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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章程參考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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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章程

交易所章程參考範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黃金市場的健康發展,規範XX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組織和行為,保證黃金交易的正常進行,維護黃金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交易所實行會員制組織形式,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規定職能,按照本章程組織黃金交易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三條 交易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和監管。

第四條 交易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組織黃金交易。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交易所內一切交易活動,交易所、交易所會員、指定交割倉庫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設立

第六條 交易所中文名稱為:XX交易所;英文名稱為 ,英文縮寫為 。

第七條 交易所住所為:。

第八條 交易所營業期限為50年。

第九條 交易所是指依照《黃金交易所管理辦法》設立的,為黃金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和服務並履行相關職能,按照本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十條 理事長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 交易所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00萬元。

第十二條 交易所職能:

(一)提供黃金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規範交易行為;

(三)設計交易合同;

(四)組織、監督黃金交易、結算、交割和配送;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交易合同的履行;

(七)生成市場價格,發佈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交易業務,查處會員違反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黃金業務;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十三條 交易所的業務範圍:在指定場所組織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結算、交割、配送以及信息、諮詢、培訓等相關服務。

交易所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終止: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會員大會決定不再延續;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關閉。

因前款第(一)、(二)項解散的,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交易所終止,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需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五條 交易所會員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從事黃金業務的金融機構、從事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及其製品的生產、冶煉、加工、批發、進出口貿易的企業法人,並具有良好的資信。

第十六條 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承認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項業務規則;

(三)擁有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淨資產;

(四)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歷史,近三年內無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業務管理制度;

(六)有黃金經營資格,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

(七)認繳交易所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

(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七條 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須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預審,理事會批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時頒發會員證書,並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申訴權;

(三)在交易所內進行黃金、白銀、鉑等貴金屬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獲得有關交易信息和服務;

(五)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六)聯合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有關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各種費用;

(四)出席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五)接受交易所業務監管;

(六)按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應選派若干名交易員,交易員須經過交易所業務培訓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入市參與交易。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對會員資格實行年審制度,對會員交易員資格實行審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會員實行總數控制。會員的數量由理事會確定,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會員依其業務範圍分為金融類會員、綜合類會員和自營會員。金融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及批准的其它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和代理業務,自營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

第二十四條 交易所按照不同的會員類型、不同的權利義務,制定相應的會員資格費和年會費。金融類會員,資格費80萬元,年會費5萬元;綜合類會員,資格費50萬元,年會費4萬元;自營會員,資格費30萬元,年會費3萬元。

第二十五條 會員可以按照交易所規定條件和程序轉讓會員資格,轉讓方必須提前60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和提交有關報告,受讓方應當符合本章程第十六條規定。受讓方需向交易所提出入會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經交易所理事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履行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