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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學章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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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學是一所具有煤炭行業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安徽理工大學章程【最新版】,歡迎大家閲讀。

安徽理工大學章程「最新版」

  安徽理工大學章程

  序 言

安徽理工大學是一所具有煤炭行業特色,以工為主,工、理、管、醫、文、經、法、藝等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學校創建於1945年,時名安徽省立蚌埠高級工業職業學校,1947年,遷址淮南,更名為安徽省立工業專科學校,1949年,更名為淮南煤礦工業專科學校,是我國最早建立的兩所煤炭高校之一。1955年,學校升格為合肥礦業學院,1958年,更名為合肥工業大學,1971年,採礦和煤田地質學科專業整建制回遷淮南,與淮南煤礦學校合併組建淮南煤炭學院。1981年,學校更名為淮南礦業學院。1993年,華東煤炭醫學專科學校併入學校。1997年,學校更名為淮南工業學院。1998年,學校由煤炭工業部劃轉安徽省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淮南化學工程學校併入學校。2002年,學校更名為安徽理工大學。

學校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秉承“艱苦奮鬥、務實奉獻”的傳統,鑄就了“志存高遠、追求卓越、求真務實”的校園文化精神,形成了“厚基礎、重實踐、求創新”的人才培養特色,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煤炭工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的發展目標是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治校,規範管理,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安徽理工大學,英文譯名: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AUST。

第三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安徽省淮南市舜耕中路168號。學校設有校本部、西校區和北校區三個校區。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着力培養基礎寬厚、實踐能力強、富有社會責任感、具有艱苦奮鬥和開拓創新精神的高素質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開展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保證質量的原則,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教學部)兩級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學校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安徽省教育廳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以及終止,須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指導學校發展規劃,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二)任命校長和其他需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三)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制止任何侵犯學校行使自主權的行為,併為學校的改革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為學校提供必需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

(三)保障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支持學校成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基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各學科專業招生方案和計劃,實施綜合評價、擇優錄取,自主選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創新潛質的人才。

(二)自主調整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學科和類型,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條件建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五)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等的交流與合作。

(六)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與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和調整內部收入分配。

(七)自主引進、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政府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金、專項經費以及從各種合法渠道接受的捐贈財產。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

(二)開展教學與科學研究,解決國家、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中關鍵問題,持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辦學水平。

(三)尊重和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公佈學校的信息,保障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

(五)按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與標準。

(六)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接受教職員工、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安徽理工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決策,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

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黨委常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依其議事規則行事。

第十九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行事。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依據黨內有關規章制度開展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置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由包含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責。學術委員會在主任委員主持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和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教學科研成果的評價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

(三)評定科研成果和獎勵,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與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以及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等事項的學術水平。

(四)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和學術道德規範。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指導全校學術活動,推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氛圍,弘揚科學精神。

(六)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國內外重大項目合作提出諮詢意見。

(七)其他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或諮詢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學校領導、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管理的學術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委員會主席主持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位點的設置和調整,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工作。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研究和處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

(五)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置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由相關學校領導、教學單位分管教學的負責人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授代表組成,負責學校教學工作的諮詢與審議。教學工作委員會在主任委員主持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指導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審議本科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並指導實施。

(二)指導各類教學評價、評估、認證和教學督導工作。

(三)評審推薦教育教學改革項目、教學成果、優秀教材。

(四)需要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教學工作委員會依其章程行事。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組織。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根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第32號)及其實施辦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羣眾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共青團組織的領導下,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及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其他羣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或工作職責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照學科分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學院(教學部)、科研院所等教學科研機構。學院(教學部)、科研院所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院(教學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發展、隊伍建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方面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規定或授權範圍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院(教學部)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教學、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學院(教學部)年度工作計劃。

(二)發展學科,開展專業建設,支持學科交叉和合作。

(三)建設師資隊伍,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

(四)組織實施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活動,推動教育教學改革。

(五)組織實施科學研究、國內外交流合作、社會服務和其他學術活動。

(六)制定學院(教學部)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設置學院(教學部)內部機構。

(七)負責學院(教學部)教職員工的管理和考核。

(八)負責學院(教學部)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九)管理和使用學院(教學部)的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十)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學部)黨委(直屬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負責學院(教學部)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主任)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教學部)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教學部)的行政事務。學院(教學部)行政工作實行院長(主任)領導、副院長(副主任)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學院(教學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教學部)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集體討論決定或表決決定。

第四十條 學院(教學部)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學院(教學部)學術分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作為學院(教學部)的學術諮詢和決策機構,充分發揮其在學院(教學部)發展規劃、學科建設、教師選聘晉升及科學研究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學院(教學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委會和學院(教學部)黨委(直屬黨總支)的領導下,參與學院(教學部)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以及根據有關規定由學校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學院(教學部)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享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獲得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五)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確有異議的,可申請複議、申訴、仲裁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教書育人。

(二)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三)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教師學術休假制度。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機構,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兼職人員、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在校學習工作期間,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接受學校教育、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以及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和發展機會。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

(三)公正獲得學業和道德上的評價,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獲得各種獎勵或資助,完成規定學業並達到要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四)依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並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制度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評優評獎等事項,確有異議的,可申請複議、申訴、仲裁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獎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機構,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在學校接受短期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按照學校的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五十七條 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八條 學校拓寬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經費,獲取社會支持;發揮教育基金會的作用,吸納社會捐贈、募集資金,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經濟秩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保證資產安全;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校名、校譽、學校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學校提高後勤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八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發佈辦學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五條 依託安徽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建學校等平台,加強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的聯繫,推動協同創新,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十六條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組建、運行並履行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學校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實體,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以及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者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訓是“團結、奮進、博學、奉獻”。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為圓形藍色徽標。內心下方和外環分別標有中英文校名,外環下方標有學校創建年份,內心中間是由礦鎬和鑰匙符號組成的圖案。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標有學校中文名稱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旗分為藍旗和紅旗2種,藍旗為主旗,紅旗為副旗。旗幟長寬比例為3:2,中央均印有學校校徽與學校中英文名稱。主副旗同時使用時,主旗在左,副旗在右。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公曆5月18日。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註冊域名:。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審定,報安徽省教育廳核准和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辦公會議提出,按照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履行程序。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廳核准批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