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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欄目: 章程 / 發佈於: / 人氣:2.65W

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內容供大家閲讀參考。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1

XX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涉及

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並在股東會決議中説明廢止原章程,啟用全體股東X年X月X日簽訂的新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期限)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字體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打印,頁數多的可雙面打印,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國有獨資章程修正案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 、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二、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xxx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脱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複印件無效。

相關知識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機構職權、義務和行為準則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完善公司制度體系、實現公司制度文明的憲法性、綱領性文件,也是公司設立、運行的必要條件和做優、做強的根本保證。

一、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監管機構的法定職責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這表明,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權,或者説,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鑑定機構一項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章程的修改權由公司股東會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這表明,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權由章程的制定者國資監管機構行使,即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也是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幾種情形

從公司法中的某些規定和當前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踐,筆者歸納出需要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1)設立新的國有獨資公司時,應當制定章程;(2)一個國有獨資公司與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解散,新設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制定章程;(3)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吸收合併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時,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應當制定章程;(4)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分立為兩個或者多個國有獨資公司時,原公司解散,他立後的各公司者應當制定章程。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需要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1)章程的內容與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2)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董事會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內容不一致;(3)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資監管和公司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程序

根據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序大體應當是:(1)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國資監管機構委託公司籌建機構等代為起草。(2)廣泛徵求國資監管機構內部各局(處、科)、董事、監事、經理等各方意見,對草案進行多次討論,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後,提交國資監管機構內部有關會議審議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審議通過後,由國資監管機構正式行文印發章程,並加蓋國資監管機構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應當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註冊資本或住所、經營範圍等事項的個別條款。二是因章程的結構和內容過期,或者公司諸多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章程已經不能滿足企業運行和發展要求,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

僅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其程序比較簡易,即國資監管機構發現應當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現後,或者董事會、董事、監會,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議,或董事會、監事會等關於章程機構採納後,國資監管機構決定修改章程,印發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修正案。

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的,因類似於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國資監管機構一般採用章程制定程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當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個別國資監管機構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監管國有資產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觀念不強,少數董事,監事,經理依照章程經營公司的意識淡薄。對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到位,不重視章程的學習、宣傳和執行、監督,説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後文本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閣,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很難見到章程,缺乏學習章程的主動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覺性。

2、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進行理性分析和實證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當前能夠對照法律法規、結合國資監管和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開展公司章程研究鐵相關人士太少,現有的研究成果未能過到達應有的深度和廣度,未能充分發揮對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實踐的指導和引領作用,理論研究滯後於現行章程立法和制度體系建設,滯後於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分不清章程“制定權”和“制訂權”的區別,對國資監管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職權存在一些模糊的、錯誤的認識,對董事長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認識也與以公司法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存有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層面,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頂層制度設計有等於進一步加強。公司法和企業為有資產法中,相關條款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特殊性體現不足,未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和修改的條件和程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專門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建制性、約束性條款偏少,這對章程的制定質量以及修改的及時性產生了不利影響,也使國有獨資公司處在一個過於寬鬆、難以完全避免獲得壟斷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環境中。

4、在國資監管機構的執法層面,中層制度設計的基礎工作仍有薄弱環節。與法律法規相銜接和配套的、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質量章程、監管國資監管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序過於簡化,規範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內容和結構的隨意性較大,各公司章程之間共性不足、個性有餘、個性不足的現象同時存在。有的國資管理機構對公司章程重視不夠、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識不強、能力不足,未給章程應有的地位,不重視發揮章程應有的作用。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執法不嚴格、守法不自覺,內宣傳部內部所設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不夠,導致同一個機構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文件之間時有矛盾和衝突,超越章程、違反章程的規範性文件和監管行為仍未絕跡。

5、在具體操作層面,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質量參與不齊,有些章程經不起法律或實踐的檢驗。有的章程草案未經過周密的研究論證、未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而倉促印發,導致章程的有些條款隨意性較大,內容不科學、邏輯不嚴謹,經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審查,經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會起草持報送國資監管機構,由於有關人員把關不嚴、審查不力、加蓋單位印章了事,導致章程制定主體和執行主體錯位、章程質量不高,國資監管機構的章程制定權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將修改權或解釋權授予公司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章程制定權、修改權、解釋權的統一性,也不利於維護章程的嚴肅性權權威性。總之,章程內容和程序上的這些瑕疵對章程實施效果和作用發揮產生不利影響。

五、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筆者建議組織、引導、鼓勵有關教學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各極國資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和監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修改、完善涉及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規。建議將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有國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取消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批准”的規定,將制定、修改章程的職責全部、完整地交給國資監管機構。建議在公司法中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程序做出特別規定,提升章程的規範化和科學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創立國有獨資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將章程列為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的內容之一,保證任何公民均有權利、有途徑查閲、複製、監督國有的獨資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國資監管工作水平。建議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最大限度地開發和利用章程這一制度資源,加快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進程,儘快出台、完善專門的規範性文件,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文體、程序、條件以及章程的執行、確認公司章程在國資監管機構文件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長效動態機制。建立結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貫徹實施,把國資監管行為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同的履職行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都統一到章程的軌道上來,把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作為是否辦理如何辦理審批和備案等事項的依據,逐步實現國資監管制度和監管行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質量。要穩妥有序地清理、審查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對部分制定時間較早、內容陳舊、可操作性不強的章程要儘早修改,確保章程能夠反映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變革、不與法律法規牴觸,確保公司治理結構與相關制度體系符合國有出資人意志。同時,要以章程修改為契機和突破口,促進公司改進內部管理、完善湧進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推動尚未完成公司化的個別國有獨資企業儘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強宣傳培訓,促進章程觀念深入人心。建議將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文本發本公司的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獨資子公司,發國資監管機構的負責人和內部所設機構。要通過章程制定時組織討論徵求意見、制定後舉辦講座組織學習等形式,強化依照章程監管國家出資企業的意識,強化依照章程組建和運作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的意識,確保董事、監事、高級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局(處、科)工作人員瞭解章程的自覺性,把章程作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為準則,充分發揮章程對國準則監管以及公司治理、內部管理和對外交往的規範、指引和約束作用,樹立和維護章程在國有獨資公司各類文件中憲法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