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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維護辦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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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是保障供用電安全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的重要內容,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為了保護電力設施,保障正常的供用電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湖南省電力設施保

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涉及公用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等相關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力設施,包括已建和在建的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成立湘潭縣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電力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由縣經信局、縣電力局的行政一把手為副組長,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全面領導和管理;縣經信局、縣電力局、縣安監局、縣規劃局、縣國土局、縣林業局、縣水務局、縣交通局、縣公安局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為成員單位,負責日常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並及時協調、配合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重大問題及突發事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

 第三章明確責任

第五條電力行政執法是國家賦予各級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所謂電力行政執法,是指各級經信部門在電力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縣經信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電力行政執法工作,並根據我縣當前電力改革的實際情況,加大對全縣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監管力度。領導小組要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中存在的問題,建立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長效機制,穩步推進我縣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縣電力局是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實施部門。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內部防範措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電力設施安全警示標誌並進行維護;對電力設施進行定期巡視、維護、檢修,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措施消除,依法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和破壞供用電秩序等違法行為。

縣安監局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和督促責任部門及相關單位落實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涉電人身安全隱患的各項整改意見

縣規劃局負責結合電力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對電力工程項目的開發、建設進行規劃和審批。為電力工程項目開發、建設的統籌安排、科學規劃以及發展的後續要求提供必要的依據和條件。

縣國土局負責依法保護電力設施、線路走廊、電纜通道等正常的建設用地,並協助處置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構)築物或開採礦山等違規用地的行為。

縣林業局負責按政策辦理徵、佔用林地和林木採伐手續,協助電力部門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和輸電線路通道內樹木修剪、採伐工作,確保“線”與“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距離。

縣水務局按建設先後原則,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河道疏浚、堤壩修建等工程管理。協助縣電力局做好河流、渠道等處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交通規劃把關。交通建設項目應儘量避免佔用和穿越電力設施保護區,如因地理環境或其他原因無法避讓時,應與電力部門協商,採取必要措施,避免產生新的隱患。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衝擊圍攻變電站、電力部門等破壞供用電秩序的違法行為,配合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是行政轄區內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具體安排、落實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四章管理辦法

第六條縣電力局、廣電台等有關部門以及各鄉鎮、學校要進一步加強輿論引導,充分發揮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和網絡的作用,組織和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人民羣眾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供電秩序的自覺性,範文《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辦法》。

第七條凡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規修建建(構)築物(含新建、擴建、拆舊翻新)或者種植高杆作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電力局負責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責令責任人按要求進行整改。國土、建設規劃、林業、公安、鄉鎮人民政府等應積極協助。對未按要求整改的,由縣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執法單位、職能部門依法拆除、砍伐或清除。

第八條凡單位和個人進行下列作業時,需徵得縣電力局的同意後方可實施:

(一)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大型機械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出或進行起吊、挖掘、鑽探、打樁作業(包括空中吊車移動、轉位時,吊臂進入保護區內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垂直上空);

(二)凡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已有建(構)築物的拆舊翻新、擴建、裝修搭架、屋頂檢漏等。

未經縣電力局同意,未按規定採取必要的人身、電力安全保護措施的作業場所,電力部門將不予提供作業電源,並停止其施工供電。

第九條凡在已建電力設施

(包括已經規劃批准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兩側興建建(構)築物,規劃、國土等部門在審批建設用地等手續時,應要求建設業主(個人)出具電力部門的審查意見,確保建築物與電力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否則一律不得許可。

第十條凡在已建電力設施保護區兩側興建(構)築物的建設業主(個人),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規範安全施工,防止人身觸電傷害,防範腳手架、吊車、工程車輛誤碰、誤撞電力設施、誤挖地下電力電纜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建設等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建設業主(個人)的安全監管。縣電力局應加強施工段內電力設施的巡查,發現違規作業危及人身及電力設施安全時,應立即責令停止違規施工,要求建設業主(個人)立即整改,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對拒不整改者應停止施工供電。

第十一條已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建(構)築物,在進行拆舊翻新、擴建、裝修搭架、屋頂檢漏時,建(構)築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須按照縣安監局和縣電力局的規定,採取可靠安全措施,並呈交書面安全責任保證書,確保對電力設施的安全距離滿足要求,否則不得許可開工。

第十二條在變電站、配電間、電杆、拉線等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動土、打樁、鑽探、開挖、堆土(石)或外側填土堆石滑入保護區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縣電力局應及時制止並要求責任人恢復原狀。當事人(單位)應立即整改到位並對產生的直接損失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禁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垂釣。池塘、水庫所有人或承包人和河流、渠道管理單位應設立必要的警示標誌,對垂釣人做好安全告知、勸誡工作,避免因垂釣引發的觸電傷亡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新建電力設施需要砍伐林木、公路行道樹的,電力局應當與林木、公路行道樹產權人簽訂砍伐協議,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五條根據公共綠化規劃(集體林區、公路兩側、城市綠化等),必須在已建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林業部門或管理責任部門應與電力部門協商,徵得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種,並負責(或委託電力部門)及時修剪、移栽或砍伐,確保與電力設施的安全距離。

第十六條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已進行過砍伐並補償的樹竹,由林權人(林地承包人)負責修剪、移栽或砍伐。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竹,縣電力局有權進行砍伐,並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外,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超高樹木、竹林等高杆植物,需要修剪或砍伐的,由縣電力局向縣林業局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由林權人(單位)進行修剪或砍伐(可委託縣電力局進行),不予補償。如出現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樹、竹等高杆植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縣電力局可先行進行砍伐,然後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公用工程、縣城綠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電力設施時,或電力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妨礙公用工程、縣城綠化和其他工程時,雙方有關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就遷移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成立湘潭縣經信局電力能源執法大隊,加大日常執法力度,加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電力設施、擾亂供用電秩序等違法行為。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造成電力設施被迫停運或其它嚴重後果,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經信局電力能源執法大隊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縣電力部門同意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對建設業主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違反第十條規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兩側從事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