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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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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了合肥市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下面是修改稿的詳細內容。

合肥市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評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限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築。

第四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因地制宜;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工作機制,推動綠色建築的發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綠色建築技術研發、推廣應用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培育產業市場,完善服務體系,促進技術進步與創新;

(三)建立與綠色建築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建立建築產業現代化體系,支持裝配式建築生產基地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築,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

(五)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政策,推廣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

(六)建立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七)鼓勵行業組織、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開展綠色建築科技研發、技術推廣、宣傳培訓、諮詢服務、綠色建材評價和建築能效評估等活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民用建築綠色節能改造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及其有關技術規範制定;

(二)綠色生態示範城區示範;

(三)建築能效測評、合同能源管理、分佈式能源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裝配式建築、既有民用建築節能改造等項目示範;

(四)綠色建築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五)綠色建築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房產、水務、林業和園林、環境保護、統計、税務、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工作。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綠色建築發展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

(二)依法制定綠色建築有關技術標準;

(三)建立綠色建築材料、設備和產品的評價、推廣制度,編制綠色建築技術、材料、工藝、設備的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

(四)建立綠色建築監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五)對綠色建築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竣工驗收、運營、改造、諮詢服務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六)對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目標落實情況實施考核、評價。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內容,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組織等研究開發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材料和產品的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管,依法查處假冒偽劣、無名稱、無廠名、無廠址等不合格的建築材料與產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共機構辦公建築綠色節能改造工作。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房產、水務、林業和園林、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與生態環保、海綿城市建設、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對民用建築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同步徵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不能滿足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 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由低到高劃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大型公共建築、公共機構辦公建築和政府投資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 新建公共機構辦公建築和建築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安裝一種以上與建築能耗水平相適應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新建單體民用建築屋頂可利用面積達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安裝分佈式太陽能光伏系統。

賓館、醫院等有熱水系統設計要求的公共建築和新建居住建築應當安裝太陽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熱水系統,並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驗收。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和裝配式建築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設。鼓勵商品住房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要求建設。

民用建築附屬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十八條 對綠色建築發展實行下列引導措施:

(一)建築物外牆外側保温隔熱層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容積率;

(二)地源熱泵系統應用項目依法減徵或者免徵水資源費;

(三)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生物質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在核算建築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可以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四)新建民用建築實施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折算為附屬綠地面積。

(五)滿足裝配式建築要求的民用建築,牆體預製部分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最高不超過規劃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三;同時滿足裝配式建築和住宅全裝修要求的民用建築,牆體預製部分的建築面積可不計入成交地塊的容積率核算,最高不超過規劃總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選用綠色建築技術、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時,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納入評估和審查內容。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諮詢、設計、施工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綠色建築等級和技術指標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牆體材料、保温材料、節能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常規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設備和產品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