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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行為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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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全行為守則1

第一章 總 則

員工安全行為守則

第1條、為了進一步明確員工職責,規範員工安全行為,有效防止生產過程中各類事故的發生,搞好安全文明生產,特制定本準則。

第2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第3條、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4條、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5條、本準則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並實施。

第6條、本準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部門的規章制度相牴觸的,以法律、法規、制度為準。

第二章 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違章作業,並勸阻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杜絕“三違”現象

第7條、生產區內不準吸煙,崗位點蚊香視為吸煙,違者罰款100元,每隻煙頭罰款20元(以衞生區界為準)。

第8條、上班人員不得遲到、早退,違者每人次罰5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罰10元,1小時以上者視為曠工,管理人員加倍處罰。

第9條、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為一個曠工,每一個曠工按該員工的日工資的二倍扣發工資。三班運轉人員,必須按時參加班前會,40分到會點名,50分接班,沒有參加班前會視為遲到。。

第10條、上班時間不準睡覺,違者罰款10元,爬在桌上視為睡崗。

第11條、上班期間嚴禁看報紙、小説雜誌、幹私活或干與生產無關的'事,違者罰款5-10元。

第12條、上班期間不能離崗,確需離崗必須在離崗記錄本上登記,否則視為脱崗,違者罰款5-10元。

第13條、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違者罰款5-20元。

第14條、嚴禁在生產區內打架鬥毆,違者不問理由,雙方停職反省,並處罰50-100元,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從嚴處罰。

第15條、上班時間必須無條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違章指揮除外),做到令行禁止,違者罰款10-50元,性質惡劣者停職反省。

第16條、上班人員非正常上下班時間進出廠區,必須進行登記,違者罰款10元。如不進行登記,保衞人員不得放行,違者罰保衞人員10元。(緊急情況除外)。

第17條、上班時間不準會客,不準帶客人、小孩進入生產車間,違者每人次罰款5元。

第18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違者罰款10-20元。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從嚴處理。

第19條、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必須申請辦證並得到批准,違者罰款10元,造成後果者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20條、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無人監護不得作業,違者處作業者10元罰款,造成後果者責任自負。

第21條、進入容器、設備內作業,器外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違者罰款10元,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造成後果者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第22條、在生產區內,因打架鬥毆而負傷、致殘或死亡,或因飲酒過量,酒精中毒死亡者,或因做與生產無關的事而造成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均不作工傷處理,責任自負。

第23條、未經批准禁止動火,發現違章動火,一次罰當事人10元,如因違章動火,造成火災、火警者加倍處罰,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24條、未經安全部門批准,不得設立烤火點或安裝取暖設備。若私自設立,每處罰款20元並限期拆除;若因取暖設備故障造成事故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25條、違章作業者每人次罰款10元,情節嚴重者加倍處罰,造成事故者停職反省。

第26條、嚴禁違章指揮,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後果者停止反省,承擔相應責任。

第27條、違章作業者,本人負傷,不做工傷處理,並承擔責任;導致他人負傷,追究肇事者責任。

第三章 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第28條、進入生產車間必須按規定着裝,穿戴勞保用品,違者每人次罰款5元。

第29條、高處作業不戴安全帽、安全帶,腳手架不牢、作業點帶電、設備線路安全距離不夠或無安全護欄等,不準登高作業。每缺一項罰款10元,造成後果者追究作業者和責任人責任。

第30條、檢修設備時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違者處罰10元。

第31條、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違者罰款10元,造成後果者追究使用者責任,並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32條、公司配發的安全帽、安全帶應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限內損壞照價賠償。

第四章 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指標,記錄整潔、準確可靠

第33條、新入廠員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方可入崗學習,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教育,不得安排上崗學習,發現一次罰安排者1 0元。

第34條、入崗學習三個月或半年(特殊工種),經考試合格後,領取安全作業證。未領取安全作業證不得獨立頂崗操作,發現一次,罰安排者10元,若造成經濟損失,責任由直接安排者承擔。

第35條、上崗期間必須持證上崗,違者罰款5元。

第36條、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頂崗作業,違者罰款5元。

第37條、嚴禁自行頂崗和換班操作,違者雙方各罰5元。

第五章 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按時巡迴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領導報告,發生事故後立即報告,不得隱瞞不報。當班發生的事故進行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38條、必須按時進行巡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排查處理,把事故扼殺在萌芽狀態。每少巡檢一次罰款5元。因排查處理不及時發生事故追究當事人員責任。

第39條、發生事故後,當班相關人員必須立即報告調度和車間,並逐級上報。

第40條、發生事故後,當班相關人員必須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時準確地控制事故狀態,採取一定措施嚴防事故蔓延,減少事故損失,如因控制不當,造成嚴重後果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41條、當班發生事故的相關人員必須在下班後參加事故分析會(晚班由調度另行安排),對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分析總結,預防事故的再次發生。無故不參加事故分析會的罰款10元。

第42條、當班發生事故的相關人員必須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交車間,事故分析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判斷處理過程、對事故的認識和應吸取的教訓等。在規定時間內不提交事故報告者罰款10元,事故報告每缺一項罰款5元。

第43條、中、高壓管道、閥門、容器、閥蘭等漏液、漏氣或漏氣並着火,崗位操作工發現後,應立即請示值班長,採取措施進行缷壓止漏,情況緊急有權先減量降壓後報告,必要時應果斷停車處理;如不負責任,拖延時間造成事故,屬誰責任誰負責;嚴禁帶壓緊固螺栓或其他不安全行為,違者處相關人員10~1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44條、在生產中發生事故,各相關人員(電工、儀表、維修工)應立即到場,如因遲遲不到或不認真排除事故、配合操作工控制事故,造成事態擴大,一次罰20元,情節嚴重者停職反省,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45條、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有突出貢獻者獎10-100元。

第46條、能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安全措施、安全技術創新,有突出貢獻者獎勵10-100元。

第47條、在事故發生後,能積極搶救人員和財產,有突出貢獻者給於10-100元獎勵。

第六章 加強設備維護,經常保持作業場所整潔,搞好文明生產

第48條、轄區內地面衞生必須經常保持乾淨整潔,做到無油污、無雜物、無積水,違者每處罰款5元。

第49條、必須經常擦洗所包設備,保持整潔衞生無污物,違者罰款5元。不準使用汽油等易揮發液體擦洗設備、用品和衣物,違者罰款5元;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從嚴處理。

第50條、必須經常保持儀表、儀器、儀表盤、牆面、門窗衞生整潔乾淨無污漬,無亂寫亂畫,無亂貼紙張等,違者每處罰款5元。

第七章 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設施

第51條、崗位消防蒸汽管應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違者罰款10元。

第52條、各蒸汽消防管應固定在蒸汽甩頭上,保證隨時可用,並盤放整齊,違者罰款5元。

第53條、事故櫃內不得擺放雜物,更不得私人佔用,違者罰款5元。

第54條、事故櫃內物品使用後,及時報安環科清點,需更換的及時更換,清點後封存,確保櫃內設施良好備用。櫃內設施使用後不報,影響備用罰款10元。造成後果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55條、防毒濾罐使用後必須上下封存,以免影響使用效果,縮短使用壽命,違者罰款5元。

第56條、滅火器材按規定擺放整齊,妥善保管,保持表面乾淨清潔,不得隨意破壞,用後必須及時更換,違者罰款5元。造成後果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57條、損壞消防器材、警示標牌、安全設施等,按原價賠償,若屬故意損壞加倍處罰。

第八章 考評辦法

第58條、如違反上述安全行為準則者,除對當事人進行經濟處罰外,對所屬車間扣分,每罰款5元扣0.5分。

第59條、各車間總分按定員計算,每人每月1分,定員幾人,該車間總分就是幾分。

第60條、每月進行一次統計,用實得分數除以總分得出本月管理百分數。

第61條、每月對各車間進行評比一次,評出五個等級,並進行通報,分別給予100元、50元、0元、-50元、-100元的經濟獎罰。

員工安全行為守則2

一、接受安全教育

⒈ 公司員工入職必須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參加安全考試,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特種安全教育,取得作業證方能上崗。

⒊ 公司員工必須自覺接受經常性安全教育,參加全員安全知識考試和各類安全活動,瞭解安全常識,掌握安全知識。

二、提高安全意識

⒋ 員工必須增強安全法制觀念,牢固樹立安全責任意識,擺正安全與施工生產的關係,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

三、落實安全責任

⒌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員工必須履行本崗位安全職責,做到恪盡職守,各負其責,互相監督,齊抓共管。

四、服從安全管理

⒍ 員工必須重視安全管理,服從安全管理。樹立“施工必須安全,安全重在管理”的觀念。

⒎ 員工在從事任何工作時,必須在有效的安全管理下進行,杜絕一切違反安全管理的行為。

五、遵守安全規定

⒏ 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部門)、本崗位安全規章、職責制度。杜絕任何違反安全規章、安全規程、安全制度行為。

⒐ 員工違反安全規章,造成不良後果的,應承擔責任。 ⒑ 員工對違反安全規章的任何指令可以説不。

六、隱患事故報告

11. 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發現重大危及人身安全隱患時,應採取儘可能的措施後,撤離生產現場。

12. 員工發現或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及時搶救傷員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儘可能採取適宜措施,防止事故或傷害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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