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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範文及相關規定

欄目: 規定 / 發佈於: / 人氣:2.37W

篇一:格式合同範本(最終定稿)

格式合同的範文及相關規定

承 包

(格式範本

勞 務合 同

合同名稱: ××工序勞務承包合同

合同編號: - (單位編號)-××(項目編號)-××(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勞務承包協議書

本協議書由

總承包商(甲方):

甲方代表:職務:

勞務承包商(乙方): 乙方代表:職務:

身份證號碼:所訂立。

乙方堅決響應甲方組織工序勞務承包的招標要求,並進行了投標。甲方通過詳細的評審,決定將本合同約定的施工項目工序勞務的部分內容交由乙方執行及完成。

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合同約定的勞務承包工序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如下:

一. 承包工序概況

承包工序名稱:

承包工序地點:

二.承包內容、範圍及方式

承包內容: 1.2.

…….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 (分項工程/專業工程)工序勞務承包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XX年XX月XX日

竣工日期: XX年XX月XX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四.質量標準 :

質量標準: 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100%,優良率 %

五.合同價款

本合同為工序勞務承包綜合工費單價合同,合同價款為各項工序勞務的

綜合工費單價乘以相應計量數量所得積的總和。共計(大寫)萬元。

六.組成合同文件

本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

投標書及附件

本合同特殊條款

本合同專用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

相關有效技術文件

工序勞務承包綜合工費單價清單

解釋優先順序同上。

七.本協議書所列的各項工序勞務承包的綜合工費單價已包含完成相應工序勞務及相關所有工作的全部費用。

八.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承擔保修和缺陷修復責任。乙方在本協議簽署時繳納承包總價的%計 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和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九.甲方需向乙方按照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乙方承包的工序勞務工費。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合同約定生效的時間: 雙方簽字蓋章 合同約定終止失效的時間: 乙方履行完本合同全部義務後,合同即

行終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委託代表人:

日期:日期: 住所:住所: 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Email: Email: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賬號:賬號:

篇二:格式合同相關規定

《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格式合同條款定義及使用人義務】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

第四十條 【格式合同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利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

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六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條 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同法所稱“交易習慣”:

(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

(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九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關於提示和説明義務的規定,導致對方沒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十條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篇三:格式條款與合同示範文本的區別

格式條款與合同示範文本的區別

一、格式條款的概念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二、合同示範文本的概念

合同示範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市場交易的需要,結合交易特點和慣例等制定的指導性、規範性合同文本。

合同示範文本具有內容合法、形式規範、用語嚴謹、條款完備、權利、義務、責任分配公平合理等特點。對於提高當事人的協商效率,避免違法、重大遺漏或誤解產生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二者的區別:

格式條款是由具有壟斷和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單方制定,該條款訂入合同後,對方對於該合同條款不得更改,要麼接受該合同條款,簽訂合同;要麼放棄簽約的權利,自動走開。這是格式條款的本質特徵;而合同示範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該示範文本是雙方訂約時的參考,可以協商修改。

條款的內容不能與對方協商是格式條款與示範文本的根本區別。 ※ 合同都是由條款組成,合同示範文本中的合同條款具有合法性、規範性,不是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