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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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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了《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於印發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扶貧辦、省有關部門:

為適應我省“十三五”脱貧致富奔小康工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省財政廳、省扶貧辦制定了《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省 財 政 廳

  省 扶 貧 辦

  2016年7月27日

  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扶貧開發方針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十三五”期間省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省內各地改善經濟薄弱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增強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完成脱貧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標任務的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下達給我省的專項扶貧資金。

本辦法所指扶貧對象,是指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 “十三五”扶貧標準識別認定的農村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省定經濟薄弱村、扶貧開發重點片區、黃橋茅山革命老區以及國有貧困林場、國有貧困農場和少數民族鄉(鎮)、村組等。

本辦法所指各地,是指有上述扶貧對象的各有關市、縣(市、區)。

第三條 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對象和方向分為:蘇北地區農村有勞動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精準扶貧幫扶資金(以下簡稱“精準扶貧幫扶資金”),扶貧開發重點片區關鍵工程項目建設補助資金,經濟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補助資金,黃橋茅山革命老區幫扶資金,扶貧小額貸款貼息獎勵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以及支持宿遷市國家級扶貧改革試驗區建設補助資金。

第四條 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的精準扶貧幫扶資金、扶貧開發重點片區關鍵工程項目建設補助資金、經濟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補助資金、黃橋茅山革命老區幫扶資金、支持宿遷市國家級扶貧改革試驗區建設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提出安排方案;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分別會同省林業局、省民委提出安排方案;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由省財政廳提出安排方案。

扶貧小額貸款貼息獎勵資金的管理,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有關金融機構,根據資金用途的特點,另行規定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

第五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十三五”扶貧開發總體部署,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等部門依據實施脱貧致富奔小康工程需要,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五年一次計劃、分年度納入財政預算安排。

各地財政要根據本地區扶貧開發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扶貧資金投入力度,統籌使用各項扶貧資金。省重點幫扶的12個縣(區)每年新增財力要劃出10%專項用於扶貧開發。資金投入情況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六條 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投向蘇北地區和黃橋茅山革命老區,支持該地區範圍內省定各類扶貧對象加快實現脱貧目標。

第七條 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扶貧對象規模及人口占比、重點片區面積、省定經濟薄弱村數量、地方人均財力等客觀性和政策性因素。客觀因素指標取值主要採用統計、調查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政策性因素主要參考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政策、省對各地扶貧工作考核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評價情況等。

第三章 資金使用與撥付

第八條 各地要按照實行精準扶貧、精準脱貧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緊緊圍繞促進本地區實現減貧目標,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確定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但必須遵循如下要求:

(一)精準扶貧幫扶資金。以蘇北地區農村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中有勞動能力人口為對象,按每人1600元標準安排。按照低收入人口直接受益原則,以户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採取多種方式實行資金直接扶持到户到人,實施精確“滴灌”、“點穴”幫扶,促進其加快增收脱貧。

(二)扶貧開發重點片區關鍵工程項目建設補助資金。“十三五”期間省財政預算安排6億元,重點用於支持省確定的豐縣湖西地區、漣沭結合部地區、西南崗地區、成子湖周邊地區、連雲港石樑河庫區、灌溉總渠以北地區6個片區實施基礎設施、產業發展和民生事業等關鍵工程建設,改善片區面貌,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以片區整體幫扶省級聯席會議制訂的幫扶規劃為基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根據各片區關鍵工程量、面積、鄉村人口、行政村數量等因素,實行因素法分配,並根據各個片區關鍵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及年度預算安排確定。

(三)經濟薄弱村發展村集體經濟補助資金。以821個省定經濟薄弱村為對象,按每村60萬元標準,採取“一次性確村、分年度實施、項目化管理、達標後銷號”的方式進行幫扶。資金重點用於支持經濟薄弱村發展集體經濟,探索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增強對低收入農户增收脱貧的帶動能力。

(四)黃橋、茅山革命老區幫扶資金。2015年至2017年,按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14〕91號文件精神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黃橋茅山革命老區富民強村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扶辦〔2015〕6號)要求執行。2018至2020年支持的原則和方式另行制定。

(五)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用於貧困國有林場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利用林場或當地資源發展生產、提升自我發展能力。重點用於支持場內生產道路、飲水設施、電力設施、危房改造、林場環境整治與綠化、護林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也可以用於對貧困國有林場開展的種植業(包括鄉土樹種種苗培育、速生樹種大徑材培育、經濟林栽培、經濟林栽培、珍貴樹種培育等)、養殖業、森林旅遊、林副產品開發利用、林下經濟等項目的補助。

(六)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用於改善少數民族羣眾生產生活條件和少數民族特色村鎮保護與發展等。具體使用和管理按省財政廳、省民委《關於印發江蘇省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農〔2016〕59號)執行。

(七)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用於支持貧困農場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利用當地資源發展生產。重點用於支持農場道路、橋涵、基本農田、小型農田水利、危舊房改造、人畜飲水、通水通電等基礎設施建設,及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等生產發展項目的.補助。

第九條 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嚴禁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三)彌補企業虧損。

(四)修建樓、堂、館、所及住宅。

(五)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六)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汽車、手機等)。

(七)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扶貧。

(八)企業擔保金。

(九)其他與本辦法第八條使用規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條 各地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以脱貧致富奔小康規劃和重大扶貧項目為平台,整合扶貧和相關涉農資金,集中解決突出貧困問題。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依據省扶貧辦提出的當年各類扶貧項目資金需求,在省人大批准預算後六十日內將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到各有關市、縣財政局。中央財政下達的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由相關部門在財政部下達資金後三十日內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會商省財政廳後下達。

省財政採取提前下達預算等方式,將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達各有關市、縣財政局。

第十二條 各有關市、縣財政局要加快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收到省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款文件後,及時將資金落實到扶貧對象和項目。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牽頭制定專項扶貧資金績效管理制度。

(二)扶貧部門負責牽頭落實扶貧資金支持項目並組織實施,加強扶貧項目的實施管理,確保項目實施進度,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負責組織實施相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管理工作,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三)林業主管部門、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落實國有林場扶貧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支持項目並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相應扶貧資金績效管理工作,配合財政部門開展對相應扶貧資金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四)省、市委各駐縣(市、區)幫扶工作隊負責積極協助駐地縣(市、區)黨委、政府履行好扶貧開發主體責任;指導縣(市、區)有關部門、鄉鎮和村按照扶持對象、項目安排、資金使用、措施到户、因村派人、脱貧成效“六個精準”的要求,管好用好各類到村到户扶貧資金,實施好到村到户幫扶項目;按規定統籌用好管好掛鈎單位提供的幫扶資金,幫助駐地縣(區)完成年度脱貧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標任務。

第十六條 各有關市、縣(市、區)扶貧等部門分別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全省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和省下達資金文件的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並按規定時間上報省財政廳,同時抄送省扶貧辦。

各地對省級財政上年度提前下達預算的所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本年度1月底前報送資金使用計劃;年度內下達預算的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須於省級財政下達預算後六十個工作日內報送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並作為績效評價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要求和新時期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扶貧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

第十九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第二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額度要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的,在受補助對象所在行政村(場)進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報賬制管理,分賬核算。負責報賬的具體層級由各有關市、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績效評價結果以適當形式公佈,並作為分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把資金分配與工作考核、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結果相結合,逐步引入社會力量,發揮社會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鄉鎮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就地就近監管職能作用,加強對扶貧項目的抽查巡查,發現違規問題及時制止並報告上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佔、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地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等部門備案。

各地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須進一步明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具體用途、資金申報資格和程序、資金補助方式、資金使用與撥付程序、監督管理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2012年9月3日印發的《江蘇省脱貧奔小康財政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2〕27號)和原《江蘇省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1〕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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