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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民事上訴狀模板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68W

歡迎來到CN人才網,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7民事上訴狀模板,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7民事上訴狀模板1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聯繫電話: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xxx)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x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x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範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範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x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後,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範的勞動合同。屬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複計算了__元,屬於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2017民事上訴狀模板2

上訴人(原審原告):於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於xxx年11月14日(xxx)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於某某基於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於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後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於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後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佔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麼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係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着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説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並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係。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後就意味着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 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並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並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並不涉及脱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佔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脱離了對財產合法佔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並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於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説十萬,並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説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佔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並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麼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並沒有説不願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於某某

  xx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