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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版行政上訴狀

欄目: 上訴狀 / 發佈於: / 人氣:1.24W

標準的版行政上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最新版行政上訴狀,供大家閲讀與參考。

2016最新版行政上訴狀

  2016最新版行政上訴狀1

最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託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於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准,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築許可證》為依據,並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後,上訴人才進行建築施工的。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准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並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後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説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釐米,然後在房頂上修一個高稜,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築物(指房檐)”的説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説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後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麼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户,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並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説: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築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説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築物”説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麼進屋呢?再説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説西房檐去掉10釐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隻能説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 築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築。”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築許可證》是被上訴 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築申請書》審查批准後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 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築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 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並沒有記載説明應遵守事項,這怎麼能説我 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築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 行建築,這怎麼説是“確屬違章建築”呢?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 《×××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 條和第69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説“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後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 ,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 人《關於辦理私房建築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 個月的19××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 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年×月××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 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築管理辦法》的 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並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 規是“(××)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161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 法(試行)》”有關條款。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麼做的!連被上訴人處 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麼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 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 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 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並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1份。

  2016新版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蓉,女,生於xx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覆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範”,對於“審批程序”國辦發(xxxx)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別徵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准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範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於“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於新出台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台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xxxx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准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准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x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兑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准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台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准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於新政策出台。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於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牴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牴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牴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2016最新版行政上訴狀3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 ×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