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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糾紛答辯狀範本

欄目: 答辯狀 / 發佈於: / 人氣:1.72W

在經濟交往中會產生很多欠款糾紛,協商不了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欠款糾紛答辯狀範本,供大家閲讀參考。

欠款糾紛答辯狀範本

欠款糾紛答辯狀範本【一】

答辯人:xx、男、漢族、xx年x月xx日生,身份證 號:xxxxx

住址:遼寧省xx

代理人:

被答辯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支行

負責人:xx,分行行長;

住址:遼寧省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信用卡糾紛一案【案號為xx】,提出答辯,認為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答辯人向其支付共計人民幣xxx元於法無據,具體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在申請信用卡的時候被答辯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三十七條髮卡銀行印製的信用卡申請材料文本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二)合同信息:領用合同(協議)、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變更的通知方式等;“重要提示”應當在信用卡申請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請信用卡的基本條件、所需基本申請資料、計結息規則、年費/滯納金/超限費收取方式、閲讀領用合同(協議)並簽字的提示、申請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對申請人信用和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等信息。申請人確認欄應當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户抄錄後簽名:“本人已閲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願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

我們認為,被答辯人“重要提示”應以醒目方式列示,醒目方式可以是對影響信用卡申請人權利義務的條款採取加大、加黑、劃線或者以不同顏色印製等方式,以使其能夠充分注意,對不理解的還應加以詳細闡述。這應包含三方面的標準,一是“明確的提示”,即在合同或者賬單等憑證上對有關條款作出足以引起答辯人注意的提示;二是“明確的解釋”,即對信用卡條款上的名詞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清晰明白地向答辯人解釋清楚;三是“辦卡人員的確認”,即申請信用卡的人員確認其對銀行提供的格式條款有詳細的瞭解並清除明白其含義、知曉法律後果。而現實中銀行業務員只顧完成信用卡業務,而置辦卡人員的知情權與不顧,導致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其所辦的銀行卡的年費、滯納金、超限費、還款期、最低還款額等的標準和計算方式,無法按期還清透支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對於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被答辯人利用答辯人沒有經驗,且沒有盡到充分提示説明義務,使答辯人與其訂立合同,答辯人辦理信用卡後對卡的透支額度、利息、滯納金、還款期限、最低還款額等一無所知。答辯人有權要求法院對領用信用卡的合同進行變更或撤銷。

二、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具有法制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只能發生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平等的民事關係中。它涉及的雙方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兩個平等的法律關係主體,只是一種借貸關係。被答辯人收取滯納金的行為不符合法理。

三、被答辯人起訴要求巨大的利息、滯納金和超限費,存在計算複利的情形,事實上是一種重複懲罰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計算複利問題的批覆》的函件已經明確表明“信用卡透支利息不應當再計算複利。”該函件是針對信用卡利息計算這一實踐問題獨立的解釋,應該予以引用、適用。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於違約責任應在合同中雙方平等協商約定,而不是被答辯人單方約定。且違約責任本質上是為了彌補非違約方的財產損失,本案中被答辯人的損失僅僅是本金和利息,使被答辯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能放貸獲利,其損失數額遠遠低於其請求的數額。答辯人認為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損失計算答辯人應支付的金額。

此致,

  xxx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欠款糾紛答辯狀範本【二】

答辯人:***,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證號碼:******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委託,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係,而欠條只能説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能説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除了一張欠條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原告曾於20**年**月**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説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説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係。

1、原告陳述被告是於20**年**月**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年**月**日就已開業經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説20**年**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證據規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係也沒有經濟業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係,原告**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説的借貸關係,因原告未能舉證説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註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註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xxxx)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並沒有註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説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説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