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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欄目: 專業資料 / 發佈於: / 人氣:2.23W

一、什麼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組織、機構、單位管理的工具,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為貫徹實施《消防法》,認真落實《xxx市xxxx區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實施方案》,開展公司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火災防控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羣死羣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司火災形勢穩定,特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組織機構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xxxx任副組長:成員:xxxxxxxxxxx、;義務安全消防員:公司全體員工。

二、職責分工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檢查、督促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職責、職能、的執行情況。進行消防安全崗位分工,責任落實到個人。負責組織召開防火安全工作會議,落實防火措施。

二、副組長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全面的安全、消防防範工作,組織檢查工作,每年至少要組織和開展四次以上的消防安全隱患檢查及制度修訂和防範落實工作。當發生安全事故時,負責人員疏散,組織滅火工作。

三、辦公室監督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四、安全管理部監督按照消防法律法規配置消防滅火器材及管理情況,組織進行全面防火安全檢查。組織消防須知的崗前和崗中教育,使公司員工熟悉和了解安全、消防須知的常識,發生事故會操作安全、防火用具,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三、安全消防管理

1. 安全管理部定期檢查安全防火、防盜及報警設備,制定應急處理措施,定期進行安全消防演練並做好檢查記錄。

2. 新員工上崗前要進行“安全消防教育”、“特殊工種教育”的培訓工作。

3. 公司各區域內必須按規定定置定位配備滅火器材、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各崗位人員要熟練操作,每月(季)定期檢查。

4. 易燃、易爆物品要遠離火種,單獨存放在指定場所,並加強防火、防盜的管理。

5. 員工嚴禁私接電源線、臨時線、電爐子、電暖風、電飯鍋等,違者罰款100元,對造成一定後果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並免發1-3個月的效益工資,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或開除。

6. 堅決杜絕“跑、冒、漏、滴”現象,各崗位、休息室、辦公室的電燈、電扇、電腦等電器設施人走關閉,違者一次扣罰30元。

7. 運轉的車輛傳動設備不得用手直接觸摸或處理異常情況;設備發生故障待機械停穩後,再進行處理;操作工違章操作、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各級人員有權制止或拒絕,否則,本着“三不放過原則”,負有連帶責任。

8. 特種行業(司機、電工)人員必須經技術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私自將本崗交無證或非本崗人員操作按違紀處理,由此造成後果的,由特種專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損失。

9. 公司的安全生產、防火措施、操作規程等各項規定,各部門按實際生產情況檢查落實,有效管理,出現安全生產、消防事故必須及時通知領導,採取果斷措施,及時報警,千方百計減輕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10. 公司動火操作時,必須按程序申請批准,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操作。

11. 凡違反上述條款者,一次罰款30-100元或給予減免效益考核工資1-3個月的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辭退或開除;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一、車輛養護

(一)每日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外觀從左前門起,看看全車漆面有否新的劃傷;玻璃狀態、後視鏡、前後車燈的狀況等。

2、目視四個輪胎的胎壓情況。如果某一輪胎胎壓低,應及時補充並查明原因。

3、目視車下的地面上是否有油、水跡。一旦發現有,應查明原因修復後再行駛。

4、進入駕駛室,啟動馬達着車後,需要觀察儀表盤上指示燈的工作情況,有無警告燈閃爍或常亮。

5、檢查雨刷片工作是否正常。

6、檢查轉向信號燈工作是否正常。

7、在啟動過程中和着車後,發動機是否有異常聲音。

8、檢查空調是否製冷、有無異常聲音。

9、檢查車內、外衞生,是否乾淨,有無異味。

10、行進檢查,行車前,應先踩幾下剎車踏板,感覺剎車踏板高度是否正常。

11、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項目。

12、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二)每週例行養護制度

1、檢查機油油麪的高度。檢查的條件:發動機水温需要達到80°C以上,使發動機不運轉,車輛處於水平位置,等待3至5分鐘後,拔出油尺,用乾淨的針織布或棉絲將其擦拭乾淨後,再將油尺插到底,然後拔出油尺檢查其油麪的位置。

2、檢查其它各種液麪的高度,發現問題,應及時解決。

3、檢查備胎的氣壓情況。

4、檢查全車外部的燈光情況,特別是後部剎車燈,如有燈泡不亮,應及時更換。

5、以上養護必須在每週檢查一次。做到有病早知道,早預防,避免病重麻煩多。

6、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項目。

7、及時排除異常情況。

(三)每月例行養護制度

經過一個月的`行駛,在每週的檢查基礎上,需要增加以下幾個方面的檢查。

1、皮帶的檢查。有無裂紋、鬆緊,如出現裂紋應及時更換。

2、發動機的密封性。主要檢查發動機表面有無滲漏現象。

3、目視水箱與冷凝器間是否有髒物堵塞。特別在夏季,如果其間隙中有贓物,將會影響到空調的製冷效果,需要用壓縮空氣進行清理。

4、檢查雨刷條的清潔程度和噴嘴的方向位置。在操作清理前風擋時,發現雨刷片刮不乾淨時,需儘快更換雨刷片。

5、檢查所有輪胎的氣壓,包括備胎。

6、檢查輪胎的花紋深度及磨損情況。輪胎花紋的磨損極限深度為1.6毫米,輪胎胎面應磨損均勻,如出現偏磨或者磨損異常,需要到維修站進行檢查和調整,磨損嚴重,需更換輪胎。

7、檢查電瓶裝頭表面是否有腐蝕物,如有白色或綠色污染物,用熱水衝冼即可,避免用硬物或者拆下裝頭進行清潔。

8、檢驗員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向值班領導彙報汽車技術狀況,根據情況提出報修項目。

9、及時排除、修正異常情況。

(四)強制養護制度

1、保養空氣濾清器

每行駛3000公里要進行空氣濾清器的保養,拆開空氣濾清罩的蓋子,取出濾芯查看,如髒得不厲害,用一小棍子輕輕敲敲濾芯撣去污垢即可,如髒得很厲害,就要換新的濾芯了。

2、更換機油

每行駛5000公里要更換機油。

3、四輪定位

當車輛行駛時出現轉向發沉、發抖、跑偏、不正、不歸位、漂浮、顛顫、搖擺或輪胎單邊磨損、波狀磨損、塊狀磨損、偏磨等不正常的現象時,就必須進行四輪定位。

5、剎車片更換

里程超過20000公里必須更換剎車片,或根據車輛檢查情況而定。

6、更換燃油泵

車輛行駛2—3年,要清洗或更換燃油泵。

7、皮帶更換

車輛行駛7—10萬公里,要更換正時皮帶。

8、其他

車輛行駛4年後,車內的各種橡膠管老化、硬化,漏機油、漏水的問題就會出現。要及時更換這些橡膠管。5年左右車的水箱被化學物腐蝕,如果水箱漏水,要及時更換。

二、待租車輛標準

1、一格

待租車輛必須保持有一格以上的油量。

2、二準

時間準:準時、準確的把車送到客户手上。

3、三齊

證件齊:待租車所有證件要齊全有效(行駛證、購置證、養路費證、營運證等)

備件齊:待租車所有備件要齊全、完好(備胎、輪胎套筒、千斤頂、防盜鎖、滅火器、警示牌等)

照明燈光齊:前大燈、遠近燈光、轉向燈、剎車燈、防霧燈、應急燈、車內燈。

4、四無

無故障:待租車機械性能、操作系統沒有故障存在。

無殘缺:待租車外表、車內、車門沒有損壞、脱落等現象。 無劃痕:待租車外觀沒有明顯劃印痕跡。

無異味:待租車廂內沒有其它難聞的氣味。

5、五清

車身清潔:待租車外觀清潔明亮(前後擋風玻璃、左右倒車鏡、左右車門、輪胎、輪轂乾淨)

車廂內部清潔:待租車座椅、靠背、腳墊、扶手、安全帶、行李箱清潔乾淨。

發動機清潔:待租車發動機外表必須清潔乾淨。

儀表盤清潔明亮:待租車儀表盤必須清潔、明亮沒有灰塵。 隨車工具及備胎清潔:待租車的隨車工具、備胎清潔、乾淨、沒有油污。

三、車輛出勤管理

(一)租賃車輛發車管理

1、保證所有營運車輛符合待租標準、處於待租狀態。

2、接到發車信息後,立即跟接待部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客人姓名、聯繫方式,及其他要求。

3、從接待部領取所發車輛的鑰匙、證件、租車合同、驗車單等手續。

4、主動與客人取得聯繫,進一步確認發車時間、地點、車型、價格、押金等。

5、提前1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做好驗車、發車準備。

6、見到客人後,主動向客人問好,並檢查客人的身份證、駕駛證、來程機票或其他有效證件。通過GPS監控中心核對客人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請客人提供其家裏的固定電話號碼,以進一步確認客人身份。

7、與客人一起驗車。

A、詳細查驗車輛的外觀,從車體油漆、部件、裝飾、燈罩到底盤和輪胎,傷痕的長度、面積、部件的數量等,都要在驗車單上做詳細記錄。

B、查驗車內飾、部件的完好情況,並記錄。

C、發動汽車,查驗儀表盤的各項顯示,記錄公里數、存油量、機油表、水温表等各項數據。查驗燈光、空調、雨刮器、音響、剎車、電動門窗和天窗是否正常。

D、給客人講解並示範該車的各項操作:空調、燈光、天窗、音響等。

E、打開發動機蓋,給客人講解並示範如何檢查和添加水、機油。

F、給客人安全駕駛的提示和建議。

G、幫助客人解決其他問題。

8、把發車情況和客人的其他要求告訴接待部值班人員。

(二)租賃車輛收車管理

1、接到收車信息後,及時與將要還車的客人取得聯繫,確定還車時間、地點、租金計算辦法等內容。

2、在租賃結算單上填好已知的`收費項目和應收款金額,準備好租車合同、應退款項、違章保證金收據;安排車隊人員負責收車,要當面向收車人交待清楚收車時間、地點、客人聯繫方式、租金結算等事宜。

3、收發車人員見到客人後,首先向客人問好,感謝客人選擇任我行公司的車輛。

4、認真檢查車輛外觀、內飾、發動機、油量、里程等,並詢問客人該車在運行中存在哪些問題或故障隱患,並做好車輛狀況的詳細記錄。

5、根據油量、時間,計算超油費、超時費;並填入應收款項目。

6、如果有車損,要及時報告車隊隊長,根據車損情況,確定客人賠償金額;嚴重車損或有爭議的要及時到修理廠定損或報保險公司。車損情況及處理辦法都要記錄在驗車單上。

7、收車人必須在結算單上填寫應收款項、應退款項、退還押金,並在收款人欄簽名。

8、收車結束及時將合同單、車輛交回公司接待部;接待人員審查合同手續、結算單、證件、鑰匙,在收發車單上登記時間、車況,並簽名。完結後將車輛鑰匙、證件交專管員保管。

A、有故障的車輛,收車人員應詳細登記並向車管責任人報

告故障情況,由車隊另行辦理送修手續。

B、車內外不清潔的車,在交回租車合同手續後,由收車當事人負責送洗。

(三)跟蹤管理

1、密切關注並掌握每一台已出勤車輛的情況。

2、出場超過三天的車輛要主動與駕車人聯繫,詢問車輛性能和狀況。

3、每天通過GPS 查詢車輛的位置。

4、做好跟蹤服務和温馨提示。

5、幫助解決駕駛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六)道路救援

1、車隊每天24小時都要有值班或待命的司機。

2、在接到道路救援信息後,馬上與客人確認需要救援車輛的.車號、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基本情況。

3、將事故信息反饋給車隊主管領導,車隊主管領導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制定道路拯救方案。

4、車隊無法處理的情況,就通知修理廠到現場救援。

5、到達現場後,首先安撫客人,根據事故的現場情況確定報警、報保險公司。

6、儘量給客人提供替換車輛,費用的結算嚴格按照租車合同執行。

7、每次道路救援後都要做好書面記錄。

四、車輛維修管理

(一)車輛維修遵守“先申請,後修理”的原則

1、車輛管理人員要對自己管理的車輛做好詳細的檢查,如有故障,做到以下四點:

第一、到底出現了什麼故障?

第二、引起這個故障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第三、有那幾種解決辦法?

第四、你認為用那種方法合適?

2、填寫故障登記表,並報車隊領導核查,並確定解決方案。

3、如果需要送修理廠的,要填寫“維修申請單”,送修理廠檢查。

4、由指定的修理廠提供維修方案和報價單,報送車隊領導審核;維修總費用在xx元以下的,由車隊領導批准並簽字確定;維修總費用在xx元以上的,車隊領導必須書面報公司領導審核。

5、緊急情況,車隊領導不在場的,需有兩名以上的車管人員簽字,並將維修方案和報價單直接報公司領導審核。

6、每輛車送修前,必須查閲該車歷史的修車記錄,查對本次故障是否和原來的修理項目相同或相關,是否還在保修期內;如果和原來的修理項目相同、相關,或還在保修期內,就由原修理廠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配件。

7、記錄送修時間,並通知接待部該車預計修復日期。

(二)車輛修復後的出廠檢查

1、車輛維修完畢後要認真檢查,保證徹底修復完成;

2、由車管員和車隊領導對該車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記錄詳細的出廠日期、公里數、維修項目、配件單、結算單、保修日期或保修里程。

3、車輛通過驗收回到公司後,車管員將〈維修申請單〉、〈結算單〉交公司領導審核。審核通過後,結算單一式兩份,原件交財務部門審核,附件和〈維修申請單〉一併存入該車的維修檔案。

(三)保險理賠

1、需要做保險理賠或可以做保險理賠的車輛,一定要進行保險理賠。

2、為保證修車質量,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要嚴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條“車輛維修管理”的規定進行。

五、證件、檔案及年審管理

1、保證所有車輛的證件、手續齊全、有效。

2、為每輛車單獨建立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照片、發動機拓號、車架拓號、行駛證複印件、購置證、保險單、營運證等所有相關手續。

3、為每輛車單獨建立車輛維修、保養記錄的詳細檔案。包括:每天的車輛檢查養護記錄、車輛維修申請單、維修結算單、單車修理項目和費用的統計表。

4、所有車輛都要有備用鑰匙,並妥善保管。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條 目的

為貫徹實施《消防法》,全面提升出租小汽車營運車輛火災防控水平,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確保乘客與駕駛員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司資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

本規定適用於新樂小汽車出租公司(以下簡稱“xx”)全體營運車輛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及全體營運管理人員。

第三條 機構及責任

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小組。

新樂小出主持日常營運管理的副總經理任組長,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計劃、組織、控制和領導。

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安技部門、營運部門、車隊。

安技部門負責統籌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制定總體消防規劃,制定安全管理辦法和重大防範措施及方案;並組織駕駛員貫徹學習消防法規及有關安全的管理辦法制度及操作規程等,做好車輛安全消防檢查、督促、整改工作,並作好記錄和安全相關的情況彙報。每年至少要組織和開展四次以上的消防安全培訓、演練。

營運管理部門會同車隊結合車輛月檢,落實消防滅火器材及車輛電子系統安全查驗,並組織整改。

車隊應結合駕駛員例會,結合典型案例落實對駕駛員日常教育,使之掌握輛安全、消防常識,提高應急技能。

駕駛員應自覺搞好車輛安全消防工作,自覺遵守各項規定及制度,相互監督,發現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報告;發現消防隱患或火災事故,要積極配合整改或積極參加施救,並配合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 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

第五條 基本規範

安全防範。嚴禁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禁品乘車,嚴禁在車輛上吸煙或燃放煙花鞭炮等易燃易爆物品。

車輛性能與維護。車輛電子系統損壞、發生油、電路故障,應及時修復,嚴禁給車輛直接供油。維修或保養車輛時,應斷開總電源,嚴格維修操作技術規範。

車輛消防器材和相關設施。車用滅火器材必須按規定配置到位,並安放在車上便於取用的位置;車用滅火器材只限於隨車緊急施救,嚴禁私自調換滅火器材或自行換裝滅火器材。駕駛員負責該定期對器材、設備進行檢查保養或更換,確保器材、設備齊全良好、無丟失或損壞,保證100%完好實用性。

第六條 獎勵與處分

凡違反《消防法》或省市交通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符合行業各類檢查要求規範的,一經查實,按新樂小出崗位績效考核規定對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責任(含監管部門)部門、崗位人員予以相應處分;按“千分制”考核管理規定給予當事駕駛員相應處分。但,由於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原因,導致情節特別嚴重,進而使公司在經濟、聲譽生蒙受重大損失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相應處分,同時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未時轉達集團公司總部或深圳市政府交通及安全主管部門、轄區政府消防管理指令、政策、部署,未採取積極有效措施應對緊急突發狀況,被其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罰金等處罰的,視情況追究組長及成員單位、直接責任人工作責任,可給予其通報批評、崗位/薪資降級、留崗查看、調離崗位、除名等處分,並保留依法追究其經濟、刑事責任的權利。

模範遵守本規定,年內未因工作不力導致消防安全事故,上級及行業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或優秀,可酌情給予績效加分獎勵。受省市政府正式表彰的,可經集團公司總部批准,給予嘉獎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處置緊急突發事故,能夠及時避免司乘人員生命財產安及公司資產全損失擴大,成效顯著的,可經集團公司總部批准,給予嘉獎並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其他情形,由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總部批准。

第七條 附則

本規定由安技部門負責維護、修訂、解釋。報集團公司總部法務管理部門審核,並經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出租車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户(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願提供運送服務,並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並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税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羣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税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户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後,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序辦理經營手續:

(一)企業持營運申請報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持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權使用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營業執照、税務登記等;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後,應當在5日內做出審核決定,並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繳回有關證照。未經批准,停業6個月以上的按歇業處理。

第十四條《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買賣。

第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及營運車輛實行年度審驗。未按規定參加年度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目標責任制,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客運服務管理

第十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客運出租汽車停車場(站)管理制度和規範。出租汽車停車場(站)和乘降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八條客運出租汽車實行揚手招車、預約訂車和站點租乘等方式,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時、安全、文明的規範化服務。本市城區和外縣(市)之間的客運出租汽車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可實行直達服務,但不得異地經營。

第十九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由物價部門會同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並使用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税務部門印製的票據,不得亂收費;

(二)按規定繳納有關税費;

(三)未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不得將出租汽車改作他用;

(四)按時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填報有關報表,如實報送營運資料,接受對營運資料的審查;

(五)遇有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應當服從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

(六)依法與承租者、從業人員簽訂有關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從事營運活動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規定攜帶營運證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線行駛,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並付給票據,遇有計價器損壞、失準、顯示不全或無票據時,不得營運載客;

(三)不得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四)不得隱匿乘客遺失財物;

(五)不得拒絕載客或以欺騙、威脅等方式強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拒絕乘客合理的服務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拒載的行為:

(一)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遇乘客揚手招車停車後不載客的;

(二)所駕駛的車輛開啟空車標誌燈後,在停車場(站)內不服從調派的;

(三)在客運集散點或路邊待租時不載客的;

(四)載客營運途中無正當理由中斷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誌。

第二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客運出租汽車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車輛技術性能完好,車身、車箱、座墊(套)和行李箱整潔;

(二)車頂裝置統一編號的標誌燈,夜間明亮;

(三)按規定裝置計價器和防劫設施;

(四)營運證件、車輛專用牌照和車門兩側的行業標誌、營運編號以及空車標誌燈清晰、有效;

(五)在車廂內規定位置設置標明企業名稱、經營者、從業人員姓名、收費標準、監督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服務標誌。

第二十五條客運出租汽車應裝置由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的計價器;計價器安裝、維修企業由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共同認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

第二十六條未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客運出租汽車的車型、車體顏色和牌照號碼或擅自拆除、改動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設施、標誌。

第二十七條乘客應文明乘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車輛遇紅燈停駛時上、下車或在禁止停車的地方攔車;

(二)不污損車輛和車內設施;

(三)不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車;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車時須有人監護;

(五)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車費及有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乘客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拒絕支付車費:

(一)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駕駛員拒付車費發票的;

(三)租乘的客運出租汽車在起步里程內發生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四)未經乘客允許,搭載他人或者辦理與客運無關的事的。

第二十九條從事車輛租賃服務業務,應當經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准。

客運車輛租賃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檢查與投拆管理

第三十條公用事業、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值勤標誌,出示證件,不得越權執法。

第三十一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監督制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乘客投訴時應當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投訴後,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5日內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可以在30日內處理完畢。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接受投訴後,應當在接受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生違反本條例行為或者被投訴後,其所在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受調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未取得經營權和經營權使用期滿後繼續從事營運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辦理客運出租汽車營運手續的,責令其補辦手續,並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轉借、塗改、偽造、買賣《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的,繳銷證件,並處5000至10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第(一)項規定,亂收費的,除退還多收款外,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補繳税費,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並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合同的,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攜帶營運證件的,處200元至300元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的,責令退還多收的車費,向乘客賠禮道歉,並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將車輛交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的,處1000元至1500元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之一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拒載的,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乘客損失,並處100元至300元罰款;

(十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經營者、從業人員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扣營運證照和標誌的,除責令其退還亂收費用、證照和標誌外,並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上述違法行為,經營者、從業人員可拒絕執行,並向有關部門投訴;

(十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客運出租汽車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客運出租汽車正常經營活動的,給予警告,直至吊銷《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

(十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並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安裝、維修、調試計價器的,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十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投訴置之不理或未按規定期限作出答覆的,處10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客運管理人員或者有關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