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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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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基層供銷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我部制定的《基層供銷社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予以發佈,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如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安全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基層供銷社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負責人,對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分社、分銷店也要指定一名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的確定與變動,要報上級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同時,各基層社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基層供銷社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並堅持一季搞一次訓練,半年搞一次演習,一年搞一次整頓。義務消防組織發生人員變動時,必須及時調整補充。

第四條 各基層供銷社要根據有關規定備有適當種類、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充足的水源。消防設備、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養維修,經常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設施要有專人管理,嚴禁移作它用。消防設備周圍不準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條 每月確定一天為“安全活動日”,學習有關安全規定和消防知識,檢查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六條 庫區必須和生活區、加工廠、車庫分開。一時難以分開的,要有防範措施,積極創造條件,加以解決。

第七條 庫區內、櫃枱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生活區、管理場所安裝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指定專人管理,做到人走火滅。

不準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八條 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電工負責安裝維修,嚴禁亂拉電線和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每年至少對電線、電器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檢測。有問題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庫房內不準使用超過60瓦以上的燈泡。燈頭與商品應保持安全距離。電閘開關必須設在庫外,人員出庫必須拉閘斷電。落雷地區倉庫、貨場應裝避雷設備。

第九條 凡經營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農藥等易燃易爆和毒商品,必須專倉專櫃分開存放,一律不準與其它商品混存。要制定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十條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領導必須參加,作出檢查記錄,對查出來的問題,要逐條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時不準擅離職守,不準喝酒、打撲克、下棋和從事其他的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要落實領導幹部值班、帶班制度。要加強夜班巡邏,做好聯防工作。

第十二條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經營責任制,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現象發生。同時,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壞作為對職工獎懲的條件之一,對在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撲救火災等方面有功的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要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要對事故責任者及有關防火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X月X日原商業部發布的《基層供銷社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後代的大事。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各項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銷社各級行政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羣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工作方針。

第三條 全國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區頒發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條例和各種規定,有計劃地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本系統職工對改善環境防治污染重要性的認識,成立專職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督促和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污染是供銷合作社系統在組織商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中產生的一些對環境有污染的“三廢”,它包括各種廢金屬、廢化學纖維製品、舊麻製品、破布、廢線、舊橡膠、舊玻璃瓶、雜骨、舊化工桶等的回收和加工,在這些物資變廢為寶過程中產生新的“三廢”,以及皮、毛、鬃、腸等畜產品加工、籽棉、絮棉加工、煙葉復烤、茶葉加工、食品加工、釀造、野生植物綜合利用和組織化肥農藥商品流通中,所產生的一些對環境有污染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和有毒商品包裝物,以及機具產生的噪聲、震動。對此,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領導負責,分級管理,積極進行治理。

第五條 各級農業生產資料經營部門要配合有關單位大力做好科學施肥、安全合理用藥的工作。根據國家農藥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努力改變現有農藥的構成比例,逐步減少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機氯農藥的銷售,擴大高效低殘毒農藥的經營。

第二章 保護環境、防治污染

第六條 凡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與所在地區的建委、衞生、勞動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定地址,把對有害因素治理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嚴格按照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供銷合作社各級主管計劃、基建、物資、財務等部門,在安排和審定年度基建工程,在採取重大技術措施、增加生產能力、擴建、新建、改建以及投資較大的工程時,必須遵照中共中央(78)79號《中共中央批轉“環境保護工作彙報要點的通知”》、(77)國環字3號《關於治理工業“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國發(80)162號《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現有工業交通企業挖潛、革新、改造工作的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將環保設施納入計劃,在物資和經費上給予保證。

第八條 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温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內的企業,有污染環境的,必須積極限期治理。

第九條 凡是排放“三廢”的企業,特別是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加工、整理必須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採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以減少污染。

第十條 凡排放有害氣體、煙、塵的車間,必須有通風、排氣淨化、消煙除塵等裝置。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應定期進行測試。

第十一條 工業“三廢”是一種資源,要想方設法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二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凡噪音、震動超過國家標準的設備和裝置,必須採取消音、隔音和防震措施。

第十三條 加強食品檢驗,嚴防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被污染。凡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的食品,嚴禁出售、出口。

第十四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工廠、加工廠(場)所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污染飲用水水源、農田灌溉用水、魚塘池水。嚴禁把污水排入滲坑、滲井、裂隙、溶洞或用稀釋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以保證地下水不受污染。

第十五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對化肥農藥倉庫和銷售門市部要加強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倉庫和銷售門市部要加以改造,而且不能與食品同庫貯存或同一門市部銷售,對需要改革的包裝,要配合有關單位加以研究改革。發現破包、破瓶及時換裝,要防止滲漏污染。

第三章 環保機構和職責

第十六條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管理環保工作的機構,省(市、區)、地、縣供銷合作社和各有關專業公司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管理環保工作。有污染的企業單位,要配備專業人員,具體負責監督和治理,並要有一名領導幹部分工主管環保工作。

環境保護專業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企業領導對他們的工作要加以支持,對他們的使用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換。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

(一)檢查、監督、指導本系統、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和地方有關環保法令。

(二)組織研究和制定有關環保工作的經濟技術措施,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提出本部門、本單位環境保護長遠規劃目標,擬定分期分批的防治計劃和限期治理項目。

(四)組織環境保護科研工作,積極推廣適用的科研成果。

(五)組織環境保護技術交流,推行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六)負責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在職管理幹部和技術幹部的培訓工作,提高-幹部和技術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七)負責經常性的環境保護教育工作和宣傳工作,加深幹部、職工對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重要意義的認識,人人關心,大家動手,做環保工作。

(八)加強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除經常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外,每年檢查總結一次環保工作執行情況,並逐級上報。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應作為企業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一項考核指標,各級供銷部門必須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納入本單位、車間、班組、個人考核成績和組織評比競賽、評獎的重要內容之一。對於只完成生產指標而還繼續污染環境程度較嚴重的企業,不得評為先進單位,所生產的產品不能被評為優質產品。

第十九條 凡有污染的老企業,各地供銷社主管部門應作出治理計劃,分期分批實施。

第二十條 新建企業必須執行基本建設三同時的規定,各級供銷合作社環保機構監督其實現。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必須對環保設施加強維護和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一切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時運行,當設施發生故障時,必須採取相應措施,嚴防污染。

第二十二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努力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掌握供銷合作社的環境污染現狀和規律。各科研所和專業公司的化驗室,凡有條件的均應承擔環境監測工作和環保科研任務,監測結果要隨時向主管單位報告,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不執行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所有職工和羣眾有權檢舉揭發。各級領導有責任保護檢舉人,不得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者,要嚴肅處理,直至受法律制裁。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保護環境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例情況之一者,不得評為先進企業,並追究企業領導人和責任者的`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本年內發生嚴重污染責任事故,引起人畜急性中毒甚至死亡,造成經濟損失者。

(二)污染情況嚴重,經上級機關提出限期治理後,未見成效的企業。

(三)有“三廢”治理設施,由於維護管理不善,已不能投入使用者。

(四)已評為先進企業,但污染未解決,要限期治理,到期不見治理效果的企業,應撤銷其先進企業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供銷合作企業、事業單位、各級供銷合作社環保機構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和本辦法,因地制宜地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法令、條例相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發佈試行,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各地區在試行本辦法過程中,請注意收集各種反映,總結經驗,提出修改意見,及時上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為抓好全縣供銷社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縣供銷社成立以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社有關科室負責人和各基層社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安全生產領導組,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並制定如下制度:

一、系統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落實,由縣社安全統籌股具體負責。

二、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排查的具體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必須每月對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設施設備安全情況進行一次排查,並將排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縣社安全統籌股備案。

三、各單位應指定專人作為本單位安全排查負責人,並建立安全排查台帳。

四、安全排查責任到崗到人,每週對易發生安全隱患的地方進行一次排查並進行登記。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務必書面報縣社安全統籌股備案;同時責成該單位領導進行限期整改。

五、單位安全負責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責任。

六、系統安檢人員每月應堅持對本單位內線路進行一次巡查,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修。

七、下列專項排查由指定的專人負責進行。

1、危房安全隱患排查:單位安檢人員。

2、消防設備排查: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3、線路安全隱患排查:電工。

八、排查專人既是安全隱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員,因此消除安全隱患的重點是做好安全防範工作,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想法保證單位設備的安全性。

九、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認真仔細,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現安全事故,嚴厲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十、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及時做好安全排查記錄,有險情隱患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彙報,自己可以處理的應及時消除隱患,不能自行處理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交由單位討論並及時解決。存在重大險情的單位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十一、縣社安全統籌股應做好檢查督促工作,同時要加大安全檢查力度。

十二、各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預案,並報上級備案。

十三、年終總結,縣社將根據安全檢查記錄和安全情況,統一對安全隱患排查單位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縣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抓得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十四、對因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並根據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理。

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一、認真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實現齊抓共管,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三、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是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機構,對轄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四、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要求,供銷社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由第一責任人與各副職領導、各組(股)及轄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按責任書所定的目標和任務,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五、每年組織兩次(半年、年終)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承租户進行檢查考核驗收;

六、年終考核沒有發生任何事故的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年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供銷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規,結合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各責任單位按權限落實的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由市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第三條市社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市社機關各科室負責本科室安全工作。各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市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六條實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立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台賬,除按照市安委會的安排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外,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督查重點隱患單位的整治情況,防患於未然。

第七條市社直屬單位每月應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八條市社直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市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啟動預案,組織人員進行應急處置,處置結束後,要保護好現場。

第九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年終考核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條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市紀委市監委、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