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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雷斯建築公司審計案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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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雷斯建築公司審計案例論文

巴克雷斯建築公司審計案例論文

前言

1946年,克里斯蒂。威特羅和裏伯瑞。普格里茲合夥共同出資在紐約成立了一家小的建築公司。隨着公司規模的不斷擴大,聘用盧索當,還任命他為執行副總裁。幾年後,他們又僱了曾在畢觀威事務所工作過的兩個人擔任會計和財務主任。1955年威特羅和普格里茲將他們所有的生意合併,成立了巴克雷斯建築公司。4年後,公司以每股3美元的價格,公然上市發行了56萬股普通股,不久,巴克雷斯公司的股票就列進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名單之中。

巴克雷斯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承建保齡球道。自1952年美國有了自動裝瓶機後,保齡球作為一種娛樂性的活動受到極力推崇,保齡球道的需求旦以驚人的速度增長。巴克雷斯公司在1960年時已是美國每三大保齡球道建造商。據報道,1956年巴克雷斯公司的總銷售額為80萬美元;4年後,公司總收超過900萬元,淨收益約75萬美元。在1961年初發行的《華爾街雜誌》中,該公司財務主管猜測當年的總銷售額將達到1500萬美元,實現利潤120萬美元。

巴克雷斯公司大多是為一些小的辛迪加投資者修建保齡球道。在簽約建築合同時,這些辛迪加投資者必須向巴克雷斯公司預支一小部分訂金和簽發一張分期付款的匯票,隨着保齡球道施工的進棄,在幾年內將餘額會清。1960年巴克雷斯公司開始與某財務公司進行銷售回租交易。在交易中,巴克雷斯公司將修建的球道賣給該財務公司,該財務公司再將球道回租給巴克雷斯公司的子公司,由其子公司來經營球道。巴克雷斯公司對上述兩類交易沒有考慮任何理財技巧,在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大額付款之前,就在建造用度上投進了大筆現金。結果,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為建築項目不斷地尋找外部融資。1961年5月為了解決迫切急需的營運資金,公司向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會”)遞交了S—1有價證券申請上市登記表,要求發行總金額為174萬美元,期限為15年,利率為5.5%的長期債券。

60年代初,人們對新型保齡球道發生了愛好,導致舊型球道市場一落千丈。這突如其來的市場變化和大量的外借資金,使巴克雷斯公司在1962年陷進了財務危機。很多簽約者開始拖欠到期的應付款項,巴克雷斯公司不得不自行承擔已建好的球道的運行用度,這就更加劇了巴克雷斯公司資金週轉的困難。1962年末,由於還不起外部債券的利息,巴克雷斯公司只好按照聯邦破產法的規定公佈破產。破產後,購買該公司1961年公然發行債券的人們集體上訴,巴克雷斯公司、證券經紀商、以及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畢馬威事務所)均成為被告。這個案件之所以著名是由於以下原因:首先,該案件是自1933年證券法頒佈以來第一個大案,它牽涉到在證券法首次對新證券發行作了規定以後,該如何處理與此有關的法律糾紛。其次,對審計職業界來説,這個案例也很重要,由於它是1933年證券法頒佈以來,第一個誇大審計職員法律責任範圍和性質的案件。尤為重要的是,該案例將成為聯邦法院依據1933年證券法履行了應盡的職責。

在巴無雷斯公司的上訴案中,主審法官集中討論了三個題目:

1、巴克雷斯公司在申請發行利率為5.5%,期限為15年的債券時,所遞交的S—1表中是否包含錯誤的表露。

2、假如表中有錯誤的表露,這些錯誤是否“重大”。

3、在核實表中的有無重大錯誤時,審計職員是否履行了應盡的謹慎責任。

聯邦法官司麥克林寫下了對巴克雷斯公司一案的意見,並從會計和審計的角度闡述了對這三個題目的理解。為此,很多審計職業觀察者以為,只有通過對照證券法,對註冊會計師進行聽證,才能對巴克雷斯公司題目材作出公正的處理意見。

題目1:巴克雷斯公司S—1有價證券上市申請表中是否有錯誤的表露。

巴克雷斯公司1958到1960年的財務報表都是由畢觀威事務所審計的。為了發行債券,S—1表中包含了如下審計內容,即1961年第一季度的財務報表和畢觀威事務所對該委度財務報表的複核。在評價畢馬威事務所在此案件中的表現時,麥克林法官將主要題目集中在事務所對巴克雷斯公司1960年的報表審計上。法官以為,很明顯,潛伏的投資者在閲讀S—1表時,要留意1960年的財務報表,而不是未經審計的1961年每一季度報表,或是1958年和1959年的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