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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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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按照“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標本兼治”的原則,立足長效管理,進一步增強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建立健全校車管理的協調機制和安全管理責任制,減少和避免學生交通意外,杜絕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二、管理制度

(一)准入和退出制度。

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實行車輛户籍化管理。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和管理條件的專用校車核發校車標牌,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安裝有行駛記錄功能的校車衞星定位裝置、行車記錄儀及車內視頻監控系統,以及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防衞裝備等安全設備等。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嚴厲打擊各種非法接送學生的車輛。已取得校車運營資質的車輛,因各種原因不符合校車使用條件,或不服從安全管理,達不到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技術條件的,嚴格實行退出(自動退出或吊銷、註銷或撤銷)制度。

(二)駕駛人管理制度。

校車駕駛人必須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或臨時使用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人員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條例”和“辦法”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

(三)安全乘車制度。

教育部門和公安機關建立校車、校車駕駛人和管理人檔案,實行台賬管理。使用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與教育部門、公安機關簽訂校車安全運營管理責任書,上交安全管理承諾書,落實各方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必須建立健全校車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建立日常安全管理台賬和工作流水賬,定人安排隨車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維護上下車和乘車秩序。乘車學生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監護人與學校簽訂乘車協議。幼兒園原則上不得使用校車,確需使用校車的,必須符合“條例”和“辦法”及其它有關規定。入園幼兒確需乘坐校車的,須由監護人或其親自委託的成年人在乘車站點接送。校車運行實行“實名制”登記,達到“五定”要求,即:定人、定車、定路線、定站點、定時間。校車行駛線路、站點、時間、接送人員要隨車公示,隨時接受檢查和監督。校車駕駛人、隨車護送人員及諮詢、監督、報警電話等信息應隨車公示並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為校車運營提供優質保險服務和其它延伸性服務。

(四)線路審查制度。

校車接送學生的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由縣教育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按照有關權限和管理規定共同審核批准。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按趟次規範填寫校車運行安全日誌,如實記錄校車運行情況。校車只能在核定時間、線路和區域內運行,只能在核定停靠站點停車上下學生,只能用於接送上下學學生使用。禁止跨線路、跨區域、不在規定行車時間接送學生,禁止參與非接送學生的活動,禁止接送學生途中搭乘其他無關人員或貨物,禁止在非接送學生的運行時間外(包括放假期間)將校車用於人員(含教師、學生等)接送和貨物運送等。

(五)定期檢測制度。

配備校車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和車輛管理台賬,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保證車輛處於良好技術狀態。校車年度審核時,公安機關和機動車檢驗機構要對校車進行嚴格檢測,確保校車安全運行。建立校車檢測責任追究和校車安全事故倒查制度,嚴格問責。

(六)運營監督制度。

縣公安、交通運輸、安監、教育、質監等學校校車安全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部門)切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會商機制和聯合檢查機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羣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運營管理規定的.行為。在每輛校車車廂內的顯著位置,公佈校車安全運營監督電話或舉報方式。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第一時間根據“條例”、“辦法”和其它相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及時抄告其它相關部門。

(七)學校管理制度。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貫徹執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足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傳授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充分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八)應急處置制度。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校車安全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定和落實校車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學校定期對校車管理負責人、教師、駕駛員、隨車人員、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進行交通應急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運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幫助學生增強安全乘車意識,增長安全乘車知識,提高應急自救自護能力。校車發生交通意外和其它事故後,校車駕駛人和隨車人員應第一時間救人、及時將學生轉移至安全地帶,保護現場並報警,並做好有關防範工作,防止次生交通事故發生。若發生恐怖暴力等事件,以“生命第一”為要務,校車駕駛人和隨車人員在全力確保學生和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報警,並可使用校車上自備的防衞裝備進行正當防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校車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縣政府校車安全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校車安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管理作用,定期研究並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辦法,全面落實工作會商、信息共享和聯合檢查、聯合執法、協同管理、相互支持工作機制,加強督查監管,嚴格確保校車有序管理和安全運行。

(二)嚴格履行職責。

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職、加強監管、嚴格執法、規範管理,及時、從嚴查處各種違法違規問題。教育部門把校車安全納入學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內容,督促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使用制度,制訂學生乘車安全守則,組織開展對駕駛員、隨車人員、乘車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牽頭公安機關和交通運輸部門共同審核校車運行區間、時間、線路和停靠站點。公安機關負責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核、管理,辦理校車註冊、年檢並核發校車標牌,查處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牽頭相關部門排查校車安全隱患,完善學校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交通運輸、安監、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使用的相關管理職責。

(三)強化責任追究。

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每年組織對校車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對接送學生車輛及其駕駛人進行嚴格檢查並登記備案,切實掌握相關情況。因校車安全管理和運行推進不力、管理不善、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校車重大安全事故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四)做好宣傳教育。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部門和各學校,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條例”和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意義、政策和措施;積極倡導全社會尊重校車優先權,自覺禮讓校車,為校車的通行、停靠、學生上下車及穿越公路提供方便;引導學生自覺拒乘和舉報超速、超載車輛及“黑校車”和其它無營運資質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