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別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未按規定運行,從而導致不達標排放。
(一)企業為節約電費,儘可能減少設施設備運行時間。
(二)企業無專門的設施設備運行管理人員,不能正確使用、維護設施設備。
二、未從源頭控制,造成不達標排放。
(一)企業未執行“兩分離”制度,採用水衝糞,源頭濃度高。
(二)沼氣池未定期清掏,厭氧階段失去效果。
(三)企業由於要產沼氣,加大源頭濃度。
三、企業加大畜禽養殖量,設施設備超負荷運行,造成不達標排放。
針對以上問題,為確保省廳對國控出川水質斷面污染源綜合治理項目績效考核順利通過和設施設備發揮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強監管,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市、縣(區)環境監察執法大隊,要加強對已治理的畜禽養殖企業巡察力度,對不按規定進行設施設備運行的養殖企業,逗硬處罰。
(二)加強培訓,確保設施設備專人負責管理。
各縣(區)環保局要明確要求治理公司加大企業環保人員培訓,重點培訓設施設備操作使用、維護保養、簡單故障處理等,提高企業環保人員的'業務水平,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加強教育和引導,積極探索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新機制。
各縣(區)環保局加大對企業主環保教育,培養企業主社會責任意識,自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本着自願的原則,運用市場手段,探索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第三方運營模式,形成農村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新機制,同時,運用經濟手段,制定相關獎懲措施,對治理好的企業,在環保項目資金上給予傾斜,以期真正達到實現“以獎促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