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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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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養殖合作社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畜禽養殖合作社章程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經濟活動,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為從事養豬(養雞、養鴨等)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李村、汪山、新葉、檀村各村養殖專業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紅、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葉樹生、李愉兵、汪志東等農民合作組織及農民個人發起,召開成立大會成立。

本社名稱:xx市xxx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由社員出資並註冊資本總額5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xx鎮李村村,郵政編碼:xxxxx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社員所有。

第四條 本社經營項目:養豬、養雞、養鴨的生產銷售和生產技術的研究、利用及品種的引進、選育、示範及推廣。

第五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社員的需要,開展以下服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採購、供應社員需要的品種、生產所用的器具等養殖業投入品;

(四)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產品和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及地方品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五)統一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六)統一組織銷售或各社員另行銷售產品;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本社對社員的出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本社積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社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社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社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社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社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社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 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二章 社 員

第九條 本社社員分為個人和團體社員。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直接相關的農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可以成為本社社員。

申請入社的非農民身份社員不得超過社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本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社員一人一票制。社員入社資金額為200元(最高額度為20000元),享有選舉和表決權。入社社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入社資金額超過5000元的增加1票選舉和表決權票數確定。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權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五)有權建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退社自由權;

(七)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繳納入社資金;

(三)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社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養殖户破產;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條 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五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社員(代表)會議和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違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長及其他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四)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員組成,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 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四)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五)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六)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本社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執行監事一人、監事三人共 5名成員組成,代表全體社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社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和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會社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10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三)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會社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四條 本社現任理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社理事會社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四)兼任業務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會成員、經理。

理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年度財務報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開。

本社會計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社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閲並接受社員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入社資金;

(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補助資金;

(三)他人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 本社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社員對本社有一定貢獻給予獎勵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社初次資本金總額為伍拾萬元,全部由入社社員募集,即由社員交納的入社資金構成。本社社員認繳入社資金額,須在認資後15天內向本社繳清。

第三十二條 本社向社員頒發社員證書,並載明社員的出資額。社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使用。本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社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社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自合併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組織或單位承繼。

第三十六條 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本社(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人數少於10户;

(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三十八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社員(代表)大會推舉五名社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清算方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社需要向社員公告的事項,採取在公示欄中張貼書面公告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張貼公告或報刊登載公告方式發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社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社員簽名:

畜禽養殖合作社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