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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實施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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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環境污染整治行動的順利實施,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見》(浙政發[20XX]42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XX]102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環境污染實施治理方案

一、整治重點和總體目標

從20XX年到20XX年,在全市開展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企業環境污染整治行動。整治的目標和要求是:以水環境整治為重點,開展對工業污染、城鎮環境污染、農業農村污染專項整治,控制和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完善城鄉環保基礎設施,增強環境監測和執法能力,到20XX年,全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趨勢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在全國率先建成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環境污染防治能力明顯增強,環境質量有所改善。

二、水環境整治

(一)整治目標。

市域範圍內地表水水質不劣於上游來水水質,運河(嘉興段)、河網等水體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35%以上;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達標率、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有所提高。

(二)工作內容。

組織實施省政府制定的《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管理制度》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

結合城鄉一體化建設,推進城鄉一體化給排水進程,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管理,改善水源水質。

各縣(市、區)政府根據國家和省要求編制污染防治規劃和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計劃並組織實施。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

三、工業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工業廢水、廢氣排放達標率不低於90%;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利用率不低於80%;無危險廢物排放,廢舊放射源集中收貯率達到100%。省、市級重點污染整改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基本得到解決。

(二)工作內容。

1.取締“十五小”和“新五小”企業。

2.關閉、取締列入原國家經貿委發佈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項目

3.限期關閉未經工商登記、環保部門審批的污染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環保審批手續的,一律予以取締。

4.在排查的基礎上,對不能穩定、全面達標排放的企業,當地政府在20XX年底前下達限期治理任務,20XX年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不能限期完成治理任務的,由下達限期治理任務的地方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5.對污染物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6.嚴格控制工業污水進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比例,同時污水進入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企業污水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規範工業企業排污口和清下水系統排放口設置,完善清污分流。省級重點污染源要安裝在線監測裝置(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和等比例採樣器,各縣(市、區)環保監控平台與省、市聯網。

8.對現有的35噸以上燃煤鍋爐實施脱硫工程,脱硫率達到50%以上,其中75噸以上燃煤鍋爐脱硫率達到70%以上。

9.加強紡織行業管理,對家庭噴水織機污染進行綜合整治。開展集中建廠、集中治污的家庭噴水織機工業園區試點工作,並在成功基礎上進行全面推廣。

四、城鎮環境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基本建成和完善,到20XX年底前市區和各縣(市)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78%以上;嘉興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2%以上,各縣(市、區)及中心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達到75%。大氣環境和聲環境質量按功能區要求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二)工作內容。

1.加快污水處理廠建設。到20XX年底,建成已列入太湖流域“十五”計劃(已作調整並認可的按調整後的計劃)的鄉鎮污水處理廠;中心鎮和開發區(園區)根據環境保護和治理的需要,建設污水處理廠或將污水接入已有污水處理廠的收集管網;嘉興市聯合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通過驗收,二期工程啟動建設;完成桐鄉和海寧兩市聯合治污工程建設,徹底解決桐鄉污水入海問題。

2.擴大污水收集系統。新建污水處理廠的收集系統,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加快現有污水處理廠的污水收集設施建設進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20XX年底前,達到設計要求。

3.加強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督管理。20XX年底前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率達到80%,並對污水處理廠污泥實行無害化處置。

4.加快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按照垃圾處理資源化、減量化和無害化的要求,積極推進垃圾分類收集。到20XX年底前,完成步雲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擴建、桐鄉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海寧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平湖與海鹽聯建的垃圾焚燒處理廠建設,並投入試運行。

5.強化城市大氣和噪聲污染防治,鞏固和擴大“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和“禁燃(煤)區”。

6.加快實施嘉興市區工業污染源(危險源)整治。根據市政府提出的在三年內完成市區工業污染源(危險源)整治的要求,到20XX年底前完成嘉興市東方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等14家企業的搬遷和嘉興釀造總公司等16家企業的綜合治理任務。

五、農業農村污染整治

(一)整治目標。

調整養殖結構,控制養殖密度,開展畜禽污染整治,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率和達標率達到100%;通過減量、增效,控制化肥、農藥污染。農村生活垃圾收集率達到100%。

(二)工作內容。

1.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各地實際,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限期搬遷或關閉“禁養區”內的養殖場,控制和削減“限養區”內的養殖總量。

2.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建設,提高畜禽排放物處理率和綜合利用率。開展生豬集中飼養、集中治污試點工作,並在成功基礎上進行全面推廣。同時,重視做好淡水、海洋養殖污染的治理工作。

3.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廣使用有機化肥,削減化肥、農藥施用量。

4.大力實施“百村示範、千村整治”和“萬里清水河道整治”、“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改善農村居住環境。

六、環境監控設施建設

(一)建設目標。

基本建成全市環境質量自動監控網絡以及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全面提高環境監控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內容。

1.加快建設水質自動監測站,並實現與省、市聯網,其中20XX年底前建成4個水質自動監測站。

2.加快建設空氣自動監測站,並實現與省、市聯網,其中20XX年底前在海寧、桐鄉、平湖建成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

3.各污水處理廠按要求在總排放口建設在線監測裝置,並實現與省、市聯網。

4.對重點污染源(包括水、氣)實行在線監測,並實行省、市聯網。對在線監測裝置的.維護管理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七、組織實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環境污染整治實行地方政府首長負責制。為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由陳德榮市長任組長、沈雪康副市長任副組長的嘉興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要按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進一步落實工作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與各縣(市、區)簽訂的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標責任書,按照分級負責的要求,進一步分解落實整治工作的任務和責任。各地要根據本行動方案,制訂具體的環境污染整治實施方案,對重點污染企業要組織開展整治。

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確定的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對市政府確定的環境污染整治重點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細化,提出具體可操作的意見,並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執行。

(三)加強環保執法監督。

加強依法行政,強化監督管理,建立環境污染整治監督機制。認真實施污染有獎舉報制度,積極組織開展羣眾舉報,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監督作用。各地要定期組織污染整治專項檢查,對檢查情況要及時通報,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要予以曝光,並根據《浙江省環境違法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和環境污染整治通報制度。

加強環境質量和重點污染源監控,定期發佈環境信息。全市22個地表水交接斷面水質、市區的空氣質量、重點污染源整治達標情況和城市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達標情況,由當地環保部門進行通報或公示。

(五)加大環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投入。

進一步落實環境污染整治的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各地要根據整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健全機構,充實力量。要加快在線監測、應急監測和現場取證等環保執法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報預警機制,不斷增強我市環境應急預警和快速處置能力。

各級財政要逐年增加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治理的專項經費,確保重點環境監測設施等建設資金的落實。同時,要按照市場化原則,多渠道籌集環保建設資金,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

(六)加強環境保護宣傳。

全市環境污染整治工作會議後,各級新聞單位要加大對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意義的宣傳,營造環境污染整治的氛圍。同時,各地要結合每年的“世界環境日”和各項專題宣傳活動,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認真落實“四五”環保法律法規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的環境保護意識。

(七)加強環境目標考核。

依照省政府制定的《環境污染整治目標考核辦法》,市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分年度對各縣(市、區)環境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與幹部政績考核掛鈎,與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掛鈎。市政府對考核優秀的縣(市、區)予以必要的獎勵。

制。